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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期若少于法定公告期,应撤销拍卖

景来律师 2023-09-12


来源丨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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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期少于法定公告期,属于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应当撤销拍卖。


实务要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1)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参考案例淮安中院:淮安中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房屋性质为公寓的,应当认定拍卖标的严重失实,可撤销拍卖

 

(2)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参考案例苏州中院:对于税费承担,执行法院修改已发布的不动产拍卖公告,即为新拍卖公告,公示期少于三十日的,属拍卖程序违法

 

(3)拍卖的网络平台不同,受众数量不同,知晓的潜在竞买人则完全不同,对拍卖是否成交因素影响,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也有影响,网络拍卖未通知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可能导致拍卖价格偏低,致使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减少。参考案例湖北高院:湖北高院:未通知申请执行人优先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执行法院自行决定,平台受众等因素影响拍卖价格的,属拍卖程序违法


(4)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参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即本案,最高法院评价“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司法解释规定期限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相关拍卖应予撤销。”


案情介绍


 

一、金府源公司与聂升东、阴晓红、卓相敬追偿权纠纷案,泰安中院判令聂升东、阴晓红、卓相敬支付金府源公司被扣划的工程款及利息372万元。泰安中院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聂升东、卓相敬持有的升东木业公司所有股权(聂升东占总股份的60%,卓相敬占总股份的40%)进行拍卖,确定该财产评估价为8365600元。2020年9月5日,竞买人张传清以最高价5270328元竞买成功。

 

2020年7月22日,泰安中院委托山东瀛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拍卖公告,网络拍卖时间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起拍价为5855920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泰安中院委托山东瀛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网络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起拍价为5270328元。2020年9月5日,竞买人张传清以最高价5270328元竞买成功。竞买人已将全部款项交至泰安中院,泰安中院尚未作出拍卖成交裁定。

 

聂升东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8月22日启动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并最终流拍,2020年8月26日再次发布公告启动第二次拍卖,并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至5日开始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2020年9月5日第二次拍卖成交。第二次拍卖从公告发布至拍卖仅有十日,属于不按司法解释发布拍卖公告的情形,亦属于拍卖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严重影响到了聂升东的利益。

 

二、泰安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案涉股权的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对符合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亦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泰安中院第二次拍卖公告时间不足法律规定的15日期限,存在一定瑕疵。但是鉴于本次拍卖已经成交,没有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本次拍卖存在的瑕疵则不属于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情形,其严重程度不足以撤销本次拍卖。且撤销拍卖会直接影响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裁定驳回聂升东的异议请求。

 

三、山东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泰安中院拍卖被执行人聂升东、卓相敬持有的升东木业公司股权,拍卖公告期限未满15日,是否应当撤销该次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本案中,泰安中院拍卖被执行人聂升东、卓相敬持有的升东木业公司股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泰安中院进行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权,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拍卖前15日进行公告。泰安中院2020年8月26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进行拍卖,启动网络司法拍卖前的公告时间明显少于15日法定公告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公告的”依法应予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裁定撤销泰安中院(2020)鲁09执异108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案涉股权的拍卖过程中,再次拍卖时的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十五日的法定公告期限,是否属于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泰安中院在拍卖案涉股权时,第一次流拍后,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网络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由此可见,再次拍卖时的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日。本院认为,拍卖公告期限大幅度缩短,可能对拍卖公告的受众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导致司法拍卖不能实现充分竞价,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优势的角度而言,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司法解释规定期限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相关拍卖应予撤销。山东高院(2021)鲁执复53号执行裁定撤销案涉股权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张传清基于司法拍卖公信力参加竞买,如其合法权益因撤销拍卖而受到损害,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张传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张传清的申诉请求。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31号“张传清泰安市金府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判长马岚审判员邵长茂审判员林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122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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