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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41号文要求取消投标报名该如何操作?

沈律师 今日公资交易信息 2022-04-0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此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国办函〔2019〕41号第一次在国家的政策层面明确要求取消投标报名,目前在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上是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的,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投标操作习惯,是应当取消的。本文简单分析投标报名的表现、弊端、取消的方法和对实务的影响。


一、投标报名及其表现


投标报名是指市场主体在参加投标活动中,在开标前把自己的名称(名字)报告给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表现为:1、实名登记市场主体的名称(名字);2、凭经营执照登记名称;3、实名登记取得招标文件;4、实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5、实名登记下载招标文件;6、实名登记参加标前会议;7、实名登记参加现场踏勘;8、实名登记取得各类变更通知;9、实名登记取得其他招标投标信息;10、开标现场实名登记递交投标文件;11、电子招标系统中凭实名CA办理各类开标前的事务。


二、投标报名的弊端


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投标操作中的长期习惯做法,是串通投标的推手,也是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的手段,百害而无一益。在这种操作下,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形同虚设,成为笑话。


三、取消投标报名的操作


1、提供纸质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做实名登记,更不得要求凭证书登记后取得招标文件。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取得(含购买)招标文件。

2、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无限制取得(下载)招标文件,并不得收费。

3、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前(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主体信息(名称、证书、人员名字等)参加投标活动,取得相关文件和信息。

4、电子招标系统不得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要求潜在投标人凭实名CA办理各种事务。


四、取消投标报名对招标投标实务操作的影响


1、修改招标文件,取消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告(出现)其名称(名字)才能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如前所述的标前会议、现场踏勘等)

2、无记名无限制取得(含下载、购买)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投标信息。

3、修改电子招标系统,取消必须凭实名CA办理提交投标文件前事务的要求。

4、变更通知和信息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公开公布。


取消投标报名应当受到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欢迎,因为取消投标报名减少了大量的工作量和无谓的劳动。各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文件、通知和信息只需要在法定媒体公开或者通过非实名的渠道由系统自动发送即可,没有一对一的通知要求,没有潜在投标人回复的要求,没有潜在投标人以收不到信息而引起的扯皮争执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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