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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孙勇 孙昭亮 | 建设法治边疆与依法治藏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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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
祖籍河北,四川大学社会发展与西部开发研究院教授,四川大学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涉藏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民族学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事西藏社会经济,边疆理论研究。代表作有《国家战略下的大边疆战略研究》、《中国共产党的西藏政策(1989-2005)》等。
孙昭亮
女,北京市人,法学硕士,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学术刊物编辑,研究方向边疆法制与法治、西藏法制史。
摘要:建设法治边疆,是维护西藏地区社会稳定长效机制中的关键,依法治藏是最高决策层提出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边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从国家的全局审时度势,我国的边疆治理战略要与时俱进,要选择符合边疆实际的方式,受诸多因素制约,但最根本的是从边疆问题本身的状况出发,依据特定的边疆问题及其特征,采取相应的治理方式,边疆治理才会奏效。对边疆问题的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治理方式的对策,对理性认识边疆治理问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西藏在我国边疆治理中具有其特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法治建设,是维护西藏社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基础。
关键词:法治 边疆 社会稳定 依法治藏
从政治学角度看,国家政权是调控社会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其中起关键作用和长远作用的是法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必然包含法治边疆的建设。西藏地方政治活动的核心是国家政权及其影响下的活动方式,国家政治具有主导作用,地方社会政治的稳定或者政治局势稳定在整个大局稳定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既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大局稳定的必要条件。习近平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的西藏工作重要原则。依法治藏,就是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战略决策的高度,对“依法治藏”予以了原则性的规定。
西藏和平解放之后尤其是历经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至今,西藏地区的“政治稳定只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政治稳定并不能保证社会其它领域也必然稳定,社会其它领域有其特有的活动方式和运作规律。要保持这些领域中的稳定,除了政治稳定的大前提外,还必须有与这些领域的特有活动方式和运作规律相适应的规范。”亦即基层社会结构要与国家发展目标相适应。否则即使政治稳定,也难以保持其他领域的稳定。法治和法治下的社会治理,在事关西藏社会稳定的大局之中,是西藏实现长治久安基础的基础。
现代法治是一国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建设法治边疆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将依法治藏与依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紧密结合起来,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的旗帜,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帜,建设法治边疆,是维护好西藏社会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依法治藏”的根本要求。对我国包括西藏在内的所有边疆地区的稳定问题,在法治边疆的命题上,要认识到这不是一时一事的问题,也不是某一个地理行政区域的问题。建设法治边疆的命题,是在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要求下,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需要“谋长久之策”,以此为基础“行固本之举”。
笔者认为,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将“法治”与“法制”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在规范的研究之中,法治(rule of law)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行政区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而法制(rule by law)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法治在社会的实际状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即社会的每一个活动主体,包括政府与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法治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法治的整个过程其实是权力与规则制衡。权力与规则可以制衡,社会的稳定就可以趋于良性循环,长治久安的目标基本上就有了法治的保障;若权力与规则不可制衡,社会的稳定则处于对冲拉锯的状态,长治久安的目标大体上要靠人治以求接近。要辩证地看西藏社会稳定问题,致力于搞好法治建设,才是“行固本之举”的大方向,这是边疆治理的一种规范约定,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但在极端情况发生时,并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实行“人治状态”即法制的可行性。法治是我国建设现代国家的基本规则,是维护边疆地区稳定的长远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08年2月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对法治做出阐释:“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并明确地指出“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治国基本方略,并将其写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一治国基本方略规定在宪法中。作为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西藏,其法治是与国家法治相联系的,这是“依法治藏”的根本依据。
法治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一般理解为手段与目的。法治是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但是不能忽视具体社会环境(如边疆)稳定的差别性和法治建设的重点与阶段划分。我们有必要从法学的角度,结合法学实践,首先寻求法治建设与边疆稳定的共同语境,然后探讨法治对维护稳定、特别是边疆地区维护稳定的价值和功能,从而有效地反思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法治效能的途径,为边疆稳定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新思路。
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也是西藏地方的区情。尽管由于不平衡带来地区与地区的各种差异,但是在这之中,法治建设与边疆稳定有一个共同的语境。一是稳定(stabiliza⁃tion)是一种状态,指一种事物的内外结构包括所处的环境,在一定量的时间之内不会轻易变化。以此加上定语,可以扩展为具体事物的稳定状态,如边疆稳定或社会稳定等词组,其基本含义都源于此。这对法治边疆在语义上的规定,存在着一种可以分析的共同语境。二是从各学术探讨角度考察形成的同命题语境。归纳我国理论界一段时间对社会稳定课题的研究成果,有代表性的观点,分别从社会控制、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社会结构、社会心理的角度对社会稳定的概念作了阐述。这些研究的理论成果及其阐述,所揭示的“话语或文句的意义所反映的外部世界的特征”状态,也是当下对中国边疆社会稳定的共同语境。三是从国家主权角度看对边疆地区治理的语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国的所有边疆地区必须是中国自己治理的地区,在这些地区,中国的国家利益必须要得到体现而且能够得到体现。因此,西藏社会稳定的法治命题,本身就在这些共同语境之中。
由共同语境得出的社会稳定,可以有几种状态。一个社会的稳定并非是绝对的,即从字面上所理解的保持平静的状态不变。李景鹏认为,社会稳定就是指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状态。而所谓的正常运行在一般人看来就是维持不变,因此,在许多人看来维护社会稳定就是使各方面的社会秩序保持不变。而社会秩序是不可能不变的……社会稳定归根到底是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问题。这是研究西藏社会稳定的一个前提。在法治的视野中,社会稳定有几种状态。一是社会稳定在相对的时段上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构成社会最基本的矛盾。它们彼此之间有由适应到不适应,再到重新适应的过程,与此同时,社会运行的状态便出现相应的平安、稳定或者动荡、冲突。二是社会稳定在结构上是一种整体上的稳定。社会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由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要素共同构建,其中每一个要素虽有自己不可取代的地位和功效,却不能孤立地去发挥作用,需要有机构成以形成“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应该注意研究社会各要素及要素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那种认为要素性能好,整体性能一定就好,以局部来保整体的思路和观点往往适得其反。社会的构成要素之间又具有等级结构性。经济是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也是社会稳定的核心力量,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价值;法律、思想、道德等受政治引导、为政治服务,从而对社会稳定起到精神、心理、制度等层次的维护和保障作用。各层次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共同对社会稳定发挥有效的功能。建设法治边疆,依法治藏,应当基于这样的深度分析。
稳定是一个因变量,处于动态之中,稳定不是一个自变量。稳定不会凭空而出,任何一个内因无论有多少变化的依据,没有一个适当的外因条件,是不会产生变化的。稳定之中的对立面不稳定因素,在受到外部环境控制因素的影响下,多数难以自己生长起来。在这个角度上讲,政府首先要构建社会稳定的内部力量,如制定基本国策、灵活的政策,从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环节培养内部稳定力,而在社会稳定出现内部趋于失控之前,要担当主要的外部调控力量的角色。特别是针对不稳定因素在产生前后,要通过法治予以消除,以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对社会不稳定进行的操控外力,主要是法治和法治建设,最直接的依据是依法行政。法治有利的一面是,政府可以依法行政,以其国家强制力,防止社会局面的失控,防止国家的解体,防止社会不稳定的冲击蔓延,法治手段是别的社会操控因素无法替代的。需要注意的是,法治在中国的进程整体不快,在出现社会管理危机的时候,各地决策层都有将常态管理转换成政治乃至准军事管制高压态势的大概率,但这种高压态势造成的稳定并不可靠,也不会持久,因为它与“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是不吻合的。法治,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选择高压态势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甚至在较长时间里不通过已有法律程序发布活动规制,对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命题来说,可以是一种针对性的选择,但不可以作为长期的政策。因而,在西藏如何加强法治,是一个难度较高的命题。习近平主席提出“依法治藏”的要求,其内涵在于“长治久安”,有着很深刻的法治依据。
胡锦涛在2009年3月对西藏社会稳定的要求是: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筑牢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固长城,推进西藏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谋长久之策关键在于谋得深刻、宽广,只有这样才能达于久远。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做广泛而深入的基础研究。没有或者缺乏基础研究,只是在一般工作层面做做对策方案,“谋长久之策”是难以落到实处的。
笔者在做有关调研中,那些在西藏工作多年的老研究人员总结:近三十年来,中央的治藏方略首要的就是将西藏的工作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中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在这一条主要的脉络外,还大致体现出:一是统筹兼顾,对西部省区非均衡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对西藏实行特殊倾斜;二是“进行六个建设,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和生态建设”,在建设中集中抓事关方针路线和经济发展的问题;三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先于全国减免税收和提供城乡保障;四是探索建立利益协调维护机制,对基层利益主体有损害时,从政策上得到的修护非常之快;五是加强社会稳定对策研究与实践反馈,中央的历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即体现了国家高层对加强西藏稳定的目标。这五点,其实已经将学界尚在争论的稳定概念做了实践示范。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存在很复杂的关联和多重组合效果的情况。一个区域社会从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过渡的时期,通常是社会最为动荡的时期。即使是西欧国家,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也曾出现过严重的动荡和危机。关注南美、中东等发展中国家的实例,更多的事实告诉人们,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过程之中,因时而异,因人而异,因对策内涵而异,并不必然导致正常社会秩序的稳固,也并不必然导致“长治久安”。如果没有法治,不搞好法治建设,任何临时性的对策其时效是很短的。
在与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共同语境中,作为法律和法治价值的稳定,首要的应是通过立法确认符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趋势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西藏社会建筑在不稳定因素上的现实情况,稳定已成为法治价值能否实现的焦点之一,也成为长治久安的基础之一。法治的实现,是同国家社会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联系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上要求把与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种上层建筑领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分配制度和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结构等确定下来,并且通过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使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能够稳固安定。这在西藏一直天然地受到来自传统守旧势力的抵制,各种自行其是的要求,连同非法的言行经常出现在社会的一些角落。自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来,西藏社会的二元结构成为法治的难点,不解决社会机制的二元结构问题,由法制到法治的历程将十分漫长。西藏社会的稳定问题有可能会处于长期的拉锯状态,数年至数十年的“长治久安”仍将是一个重大的命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公民规则意识是公民意识中最基本或核心的要素,是法治秩序建构的客观要求和前提条件。由此,一是必须确立源于宪法的公民意识,为边疆各族人民的法律角色准确定位。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一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西藏社会稳定的最基础性的任务,就是全面贯彻公民意识,增强人们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主人公意识,使人们对国内外的分裂活动和分裂思想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从思想上、情感上、行动上坚决与一切分裂祖国的意识和行为划清界限,自觉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二是必须确立源于宪法的国家主权意识,有助于边疆人民对民族分裂行为保持高度警惕。任何一个独立的国家都会主张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宪政的国家性更加强调国家的尊严。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宣告,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五项原则,其中就包括“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内容。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中国政府和人民不容置疑的政治态度,中外一切妄图分裂中国、侵犯主权和领土的活动必将受到坚决的打击,任何分裂行为都是违法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宪法为核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设,包括西藏在内的各边疆地区,需要加紧制定符合国家利益和边疆各族人民利益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西藏在过去的基础上,更应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治建设。
多年的实践证明,要保持边疆的稳定,就必须加快发展边疆地区的经济建设,而在建设的过程中,稳定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经济发展迅速,不仅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而且也增强了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因此,西藏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在发展与稳定之间的社会取向有着不同,传统社会价值取向偏向于秩序的建立和秩序不被破坏,因而提出稳定高于一切,稳定成为了发展的一个目的,对稳定过于重视;现代社会价值取向偏向于公平、公正和效益,发展成了稳定指向的一个目标,重视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稳定和发展两者的侧重关系上,现代社会更加倾向鼓励发展的理念。稳定是与经济发展连在一起的,没有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反之,没有经济的发展也就很难保持长久的稳定。普通民众需要的,就是和平的环境及实实在在的生活条件。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是维护西藏和其他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继续改革,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社会稳定,有了稳定这个前提,各个方面的发展才有保障。这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这是边疆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根本上改变边疆地区生产力的落后状况,必须用法律予以规范、引导,通过法治来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很高效率和活力的经济,是人类创造的一种文明成果;但它又具有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弊端和缺陷,它不能预先防止和纠正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和失衡,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由于市场主体众多和复杂,他们往往受自身利益所支配,忽视全局利益和整体利益,其行为不能不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等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依靠市场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尤其是,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更加需要社会主义法治来规范和保障。依法治国,依法治藏,自然包含了依法管理西藏经济的命题。
正确的政策和法律都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但是政策具有阶段的不确定性,会因为某个阶段的任务发生变化,最有效的始终是法律和法治。决策层的职责是要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也要促进法制与法治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的诸多复杂的不平衡问题,包括社会稳定问题,大多需要法律的回应性调整来解决,也需通过法治过程实现社会发展。西藏地方的法规,特别是针对社会稳定的法规,必须具备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的特定功能,并应系统地和规范地建构出一个法规体系。“经济增长已经成为和平时期各国凝聚国民精神的一种信仰。对增长率的追求已成为社会成员奋斗的动力、政治团结的基础和动员全社会为一个共同目标齐心协力的依据。”一个区域的经济社会能否稳定发展和快速发展,取决于是否有合理的法律制度让不同的利益群体表达不同的权益诉求;是否有适当的机制供不同的利益群体就差异进行协调,消减矛盾和冲突;也取决于使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反社会的力量和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所有这些的落脚点,就是建立法治社会。在中国边疆地区,面对需要加快发展的任务,法治边疆的建设应该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增强西藏“软实力”,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法治的高度发展是一个区域社会的一种软实力,也是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是对国家整体软实力的贡献。在对法治边疆和依法治藏的研究中,这个命题实际上是很重要的。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将我国的软实力建设作为一项重大国策。之后,学术界和部分政策部门对我国软实力研究与组织实施问题,进行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有的省市将软实力的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对此情况的出现,应该提出法治与软实力在西藏相互作用于社会稳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治是“国内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约瑟夫⋅ 奈(Joseph S. Nye,Jr.)的“软实力”是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维护和巩固国际地位的一种外交战略而提出来的。他提出的“软实力”从本质上讲就是一国对他国的吸引力、感召力、感染力以及亲和力。如果将“软实力”概念,浓缩地理解为在国际舞台上国与国之间的“吸引力”“影响力”“号召力”,那么,“国内软实力”则是一国执政党对于本国公民的吸引力、影响力和号召力。为西藏社会稳定构建软实力下的法治体系,也是这个道理。其目的就是要形成执政党在西藏的吸引力、影响力和号召力,以保证能够长期执政,以实现时日悠远的长治久安。“国内软实力”的建设应该是国内各个地方安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而在“国内软实力”建设之中,法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应当为中国整体软实力的增强做出自己的贡献。国内的专家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一定的认识,蒋建湘较早提出了“要培育法治软实力”。国内已经有将法治与软实力结合起来进行决策的例子,2011年湖南省提出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软实力”;2012年河南省就提出了“‘法治’是软实力,也是硬实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软实力具有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有无能力首先保证本国的内部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是一国中央能否得到本国民众拥护的一个重要前提;同时,在稳定的基础上,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民众的团结,维护国家的安定,保障社会的有序,才能得到本国公民的信赖和支持。所有这些一旦成功,长治久安便有了深厚的基础,就会产生一个非常重要的“软实力”放大效果,即得到了本国公民的赞同信任以后,才能在一定条件下,放大到国际社会中去,得到多数国家的理解、尊重,甚至在关键时刻附和赞同其主张。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经济,通过法治实现这个放大效果,是很多受到争议国家和地区执政力量梦寐以求的,有的得到了实现,有的则愈加混乱,将国家整体拖入疲于应付的国际环境之中。在世界上,加拿大、以色列、苏格兰等国家和地区都曾经历过民众与国际社会的争议,但经过软实力的组织作用,逐步有效化解了矛盾,并且实现了放大效果。
加强“国内软实力”离不开法治做支撑。这是一个事关稳定制度化的前提,也是以化解中国社会冲突和矛盾的必由之路。规范的法治,可以坚定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心。对于西藏的社会稳定,法治思路和手段,一是事前预防,即事先预防并减少社会矛盾冲突;二是事后解决,即事后化解并消除社会矛盾纠纷;三是特殊案例的探索,即在法治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
“事前预防”有赖于制度建设的水平。制度在一定的时期意味着“一刀切”,而不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有助于实质正义能够得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因为,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预期,可以使得人们理智地根据制度去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行为,从而使得人们懂得遵守法律法规,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制度还意味着同类案件同样处理,因此当事人可以从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中有效地预测当前诉讼的结果,自然也就更容易达成和解,而无需通过成本高昂的诉讼程序,因而诉讼数量以及整个社会诉讼资源的支出也会大大降低;法律和法的制度还具有阻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泛滥,徇私舞弊和恣意裁判行为,制度也会在现代传媒之中受到公众监督。法治而不是人治,是当代中国的法学界、司法界的共识。有制度可循的法治,可以避免人们因无法可依,以致于激化社会矛盾,产生个人之间的报复与惩罚,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崩溃。
“事后解决”有赖于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法治的关键,是为保证已被确立的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确保法律能够成为社会稳定规制。依法裁判是法治的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认可后,很容易再次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治的社会生存空间和作用场域。司法权的中立性、被动性以及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意义上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但通过依法裁判,确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确定性,才能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得到法律指引,对自身的行为有恰当的预期和判断,进入再一轮的预防,以减少社会冲突,满足群体和个体对法治的期待,增强党和国家对西藏民众的吸引力和亲和力,实现西藏对国家整体软实力增强的贡献。
“特殊案例”的软实力构成比较。小约瑟夫·奈对软实力的观点阐释,将文化形态作为主要组成部分,法治也包含其中。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和法治对宗教事务的法理念是中立的,国法既规定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事务,也明文规定政府(包括公务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为宗教机构从事其宗教活动提供资助,也不向宗教机构征收赋税。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保证”条例的两个组成部分是并存的,即“信教自由条款”和“不得确立国教条款”并行不悖。在多年司法实践中,美国法官以其“公平的理念”树立案例,其中“任何政府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为宗教团体提供资助”,成为一条法律,并已通过并入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证自由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而用于各州。这个在中国人看来为“特殊案例法”的结果,似乎与对美国主流社会奉行基督教新教的印象不符合。但事实就是如此,因为美国高层思想库的国策级大师们,对构建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原理和法理念在很多年前就研究得很透彻了。这对于我国今后构建法治国家所遇到的宗教事务问题,或许是一个启示;对涉及西藏长治久安的“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重大命题,更具有法治原理与实际案例的启示。
简言之,作为法治价值的稳定,就是通过立法、司法实践、法治监督以确定、维护对国家(统治集团)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固安定。法治对于包括西藏在内的边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
【注】文章刊登于《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03期。
责编:李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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