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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鲁西奇 | 观念与制度:魏晋十六国时期的“杂胡”与“杂户”

鲁西奇 边疆时空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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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奇

1982年进入武汉大学历史系学习,相继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89年留校任教,相继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7年—2016年,任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后兼任历史系主任。现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与历史地理研究。


摘 要:“杂胡”之“杂”,其初是在胡人(匈奴)种群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种类部落,对于地位较低的、规模较小的种类部落的称谓,意为“其他的”“较小的”。汉人沿用了这种观念与分划方式,遂有“杂胡”之称。随着“胡”所指称的范围逐步扩大,“杂胡”遂成为建立政权的某一胡族对其所控制的其他胡族的称谓。“杂户”则是一种户籍类别,在十六国诸胡族政权下,用于指称建立政权的胡人之外的其他各种夷胡户。统领杂户的机构是护军。护军制取消后,杂户乃逐步演变为普通的编户。站在汉人立场上对胡人种群的分划,在结构上来自胡人种群对于自身的分划。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乃是制度性人群分划的基础,制度性的人群分划则将其所分划的人群固定下来。无论是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还是制度性规定,都是由掌握权力的、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的种群及其权力集团所决定的。

关键词:“杂胡”  “杂户”  人群分划  魏晋十六国时期


一、“杂胡”释义


唐长孺先生《魏晋杂胡考》起首谓:“魏晋北境各族是极其复杂的,本篇所论只限于与匈奴有关的各部,照当时的惯例称为杂胡。”在“后论”中,唐先生说:“所谓‘胡’者,即是指曾经隶属于匈奴帝国的某些部族与部落,及匈奴部族中所包含的某些部落与部族。”唐先生似乎暗示:所谓“杂胡”,乃是与“胡”(匈奴)相“杂”的“胡”。遗憾的是,唐先生虽然对屠各、卢水胡、羯胡、乌丸、乞伏、稽胡等“与匈奴有关的”各种胡作了详细考证,然对它们何以被包括在“杂胡”之内却未加说明。本文的讨论即由此出发。

“杂胡”之谓,盖初见于汉末。《三国志·蜀书·先主传》记献帝兴平初(194年),时领平原相刘备受青州刺史田楷之命,往援徐州刺史陶谦,“时先主自有兵千余人及幽州乌丸杂胡骑,又略得饥民数千人。既到,谦以丹杨兵四千益先主,先主遂去楷归谦”。此处之“杂胡骑”,与刘备自领部曲兵及丹杨兵并举,是站在汉人立场上而言的;其所以特别称为“幽州乌丸杂胡”,盖用以将之与“胡”(汉代所称之“胡”,如未特别指明,大抵皆指匈奴)相分别,以强调这一部分“胡骑”乃是来自幽州乌丸的“杂胡”,并非“正胡”。

魏黄初中(220~226年),毋丘兴为武威太守,“讨贼张进及讨叛胡有功”。《魏名臣奏》载雍州刺史张既表曰:“河右遐远,丧乱弥久,武威当诸郡路道喉辖之要,加民夷杂处,数有兵难。领太守毋丘兴到官,内抚吏民,外怀羌、胡,卒使柔附,为官效用。黄华、张进初图逆乱,扇动左右,兴志气忠烈,临难不顾,为将校民夷陈说祸福,言则涕泣……张掖番和、骊靬二县吏民及郡杂胡弃恶诣兴,兴皆安恤,使尽力田。”起事之武威杂胡,《三国志·魏书·苏则传》又称为“武威三种胡”。三种胡,未见今人讨论,盖一般以为即“三种或多种的胡”之意。然细揣文意,三种胡当为胡名。就其分布地域而言,武威三种胡,或者就是“赀虏”(至少与赀虏有关)。《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卷末注引《魏略·西戎传》云:

赀虏,本匈奴也,匈奴名奴婢为赀。始建武时,匈奴衰,分去其奴婢,亡匿在金城、武威、酒泉北黑水、西河东西,畜牧逐水草,钞盗凉州,部落稍多,有数万,不与东部鲜卑同也。其种非一,有大胡,有丁令,或颇有羌杂处,由本亡奴婢故也。当汉、魏之际,其大人有檀柘,死后,其枝大人南近在广魏、令居界,有秃瑰来数反,为凉州所杀。今有劭提,或降来,或遁去,常为西州道路患也。

唐长孺先生说:“照当时习惯,匈奴及其别部称胡,鲜卑及其别部称虏。此称为赀虏,即把他们当作了鲜卑。赀虏种族不一,有大胡、丁令与羌。”大胡、丁令与羌,或者就是“三种胡”的根据;而他们并不是正宗的匈奴(把他们当作“虏”,则当误),故被称为“杂胡”。《魏略·西戎传》述氐人之一部,“分留天水、南安界,今之广魏郡所守是也。其俗、语,不与中国同,及羌、杂胡同。”其所说的“杂胡”在广魏境内与羌、氐混居一地,显然不包括氐、羌,很可能就是《魏略·西戎传》所记的“赀虏”。

《晋书·匈奴传》云:“武帝践阼后,塞外匈奴大水、塞泥、黑难等二万余落归化,帝复纳之,使居河西故宜阳城下。后复与晋人杂居,由是平阳、西河、太原、新兴、上党、乐平诸郡靡不有焉。”针对此三部匈奴的扩散,太康初年(280年),西河郭钦上书建议“渐徙平阳、弘农、魏郡、京兆、上党杂胡”。郭钦所说的“杂胡”,主要是晋时南来的塞外三部匈奴(或以为乃原曾服属于匈奴的西域胡),而不包括汉代以来早已居于并州北部的匈奴五部。此三部匈奴,盖因为初居河西宜阳城的缘故,也被称为“宜阳诸胡”。永兴元年(304年),匈奴右贤王刘宣等五部族人密推刘渊为大单于,其时刘渊在邺城,命人“告宣等招集五部,引会宜阳诸胡”。《资治通鉴》卷八五书其事,作“告宣等使招集五部及杂胡”。《资治通鉴》所说之“杂胡”,亦即《晋书·刘元海载记》所说之“宜阳诸胡”,当指原居于河西宜阳境内的匈奴部人;而五部与杂胡并举,正说明杂胡不包括五部。《晋书·匈奴传》在郭钦上书之后,又记载了三宗匈奴内附之事:“太康五年,复有匈奴胡太阿厚率其部落二万九千三百人归化。七年,又有匈奴胡都大博及萎莎胡等各率种类大小凡十万余口,诣雍州刺史扶风王骏降附。明年,匈奴都督大豆得一育鞠等复率种落大小万一千五百口,牛二万二千头,羊十万五千口,车庐什物不可胜纪,来降,并贡其方物,帝并抚纳之。”特别言明南来各部为“匈奴胡”,而萎莎胡并不见于《晋书·匈奴传》下文所罗列的19种入塞北狄种类中,可知凡此诸种匈奴胡,也都是“杂胡”。

所以,在魏晋文献中,“杂胡”主要是相对于“胡”(匈奴)特别是匈奴五部而言的,是指入居“中国”但却不是“正胡”(匈奴五部)的其他“胡”。据此,“杂胡”乃可解释为“别的胡”“其他的胡”。

“诸胡”则当涵盖各种胡,既包括正胡(匈奴五部)、杂胡,也包括未入“中国”的塞外胡和西域胡。汉末建安中,裴潜为代郡太守,“时代郡大乱”,“乌丸王及其大人,凡三人,各自称单于,专制郡事”。裴潜至代后,“潜案诛郡中大吏与单于为表里者郝温、郭端等十余人,北边大震,百姓归心。”郝氏为匈奴姓,郝温当为匈奴人。治代3年后,裴潜向曹操报告说:“潜于百姓虽宽,于诸胡为峻。”裴潜所说的“诸胡”,当然包括乌丸大人以及已得任郡中大吏的郝温之类匈奴人(胡人)。又,《三国志·魏书·仓慈传》记曹魏太和中(227~232年)仓慈为敦煌太守,“又常日西域杂胡欲来贡献,而诸豪族多逆断绝;既与贸迁,欺诈侮易,多不得分明。胡常怨望,慈皆劳之。欲诣洛者,为封过所,欲从郡还者,官为平取,辄以府见物与共交市,使吏民护送道路,由是民夷翕然,称其德惠。数年卒官,吏民悲感如丧亲戚,图画其形,思其遗像。及西域诸胡闻慈死,悉共会聚于戊己校尉及长吏治下发哀,或有以刀画面,以明血诚,又为立祠,遥共祠之”。

“西域诸胡”指居于西域的诸种胡(包括匈奴),而来到敦煌贡献贸易的“西域杂胡”则当是西域诸胡中地位较低者,被认为不是“正胡”的西域胡,所以,敦煌诸豪族方得加以阻隔欺凌。然“诸胡”并不包括虏(鲜卑)、氐、羌等其他族群。《晋书·司马骏传》载:

咸宁初,羌虏树机能等叛,遣众讨之,斩三千余级。……机能乃遣所领二十部及弹勃,面缚军门,各遣入质子。安定、北地、金城诸胡吉轲罗、侯金多及北虏热冏等二十万口又来降。

安定、北地、金城诸胡与羌虏、北虏并列,说明后二者不包括在诸胡范畴内。三郡诸胡,当主要是匈奴。《三国志·魏书·郭淮传》记曹魏正始五年(244年),“凉州休屠胡梁元碧等,率种落二千余家附雍州。淮奏请使居安定之高平,为民保障,其后因置西川都尉”。《晋书·地理志》“凉州”叙云:“匈奴既失甘泉,又使休屠、浑邪王等居凉州之地。二王后以地降汉,汉置张掖、酒泉、敦煌、武威郡。其后又置金城郡,谓之河西五郡。”休屠胡当然是“胡”,亦入于“诸胡”。

上文所引文献,皆出于汉人记载,则无论胡、杂胡、诸胡,似皆出于汉人对于胡人的分划。特别是《晋书·匈奴传》先叙南匈奴五部,且谓五部得汉魏晋职官封号,“与编户大同,而不输贡赋”;然后叙西晋时徙入“中国”的匈奴胡(包括宜阳诸胡),且谓其不可信靠,更可见出其站在汉人朝廷立场的人群分划方式。然详加寻绎,我们发现,胡与杂胡的分划方式,当源于胡人(匈奴)自身对其种群的分划。

匈奴刘宣率众向刘渊进大单于之号,对刘渊说:“单于积德在躬,为晋人所服,方当兴我邦族,复呼韩邪之业。鲜卑、乌丸可以为援,奈何距之而拯仇敌!”在刘宣之言中,“我邦族”是主体,鲜卑、乌丸可以为援,而晋人则是服从者。乌丸被看作是“杂胡”,属于“胡”但不是“正胡”;宜阳诸胡当然是匈奴,也被称为“杂胡”,是从五部的立场上出发的。那么,站在刘宣等人的立场上,就把“胡”分划成为两个大类:“我邦族”,和鲜卑、乌丸等“杂胡”。

《魏书·序纪》说西晋元康四年(294年)猗卢所部居定襄之盛乐,“出并州,迁杂胡北徙云中、五原、朔方。又西渡河击匈奴、乌桓诸部”。《魏书》所称之“杂胡”,盖与匈奴、乌桓相对而言,当指并州北部的匈奴别部。同书卷记猗卢参与刘琨、王浚、石勒之间的斗争,与刘琨约期会于平阳,“会石勒擒王浚,国有匈奴杂胡万余家,多勒种类,闻勒破幽州,乃谋为乱,欲以应勒。发觉,伏诛”。拓跋部“国”的匈奴杂胡,多与属于羯胡的石勒同种类,显然也是匈奴别种。《魏书·太宗纪》记永兴三年(411年)命安同等“持节循行并、定二州及诸山居杂胡、丁零,问其疾苦,察举守宰不法,其冤穷失职、强弱相陵、孤寒不能自存者,各以事闻。”安同,《魏书》卷三○本传谓其为辽东胡人,其先出自安世高。山中杂胡,当即所谓“山胡”,大抵是曾经服属于匈奴的西域胡人,前人已有详证。所以,在拓跋部初兴及代国时期,拓跋部人(代人)所称之“杂胡”,亦当沿用匈奴之旧惯,指非正统的、地位较为低下的“胡”(匈奴)。

据此,我们揣测“杂胡”最初应当是“正宗的胡”(匈奴五部及休屠胡之类)对与其同属匈奴、但不是其核心或地位较为低下的其他种类部落的称谓。《晋书·匈奴传》说匈奴“以部落为类”,其入塞者有19种(种当即类),“皆有部落,不相杂错。屠各最豪贵,故得为单于,统领诸种”;有呼延、卜、兰、乔四姓,而呼延氏最贵;“又有车阳、沮渠、余地诸杂号,犹中国百官也”。“其国人有綦毋氏、勒氏,皆勇健,好反叛。”则知匈奴各部之间,颇有贵贱高下之别,故高贵之屠各(如刘渊之族)称谓其他低贱及晚来“中国”的各种类部落为“杂”(别的、其他的),以突显其自身的高贵与特殊,自在理中。不仅如此,上引《晋书·匈奴传》述及车阳、沮渠、余地时,称其为“诸杂号”,并谓其相当于“中国百官”;而在此之前所述诸氏,皆得为单于王侯,显见出“杂号”实为蔑称,“杂”实颇有低下、较小之意。

以“杂胡”之例推衍,“杂虏”之本义也当是指“别的虏”“其他的虏”。《三国志·魏书·曹爽传》注引《魏略》记魏明帝时毕轨为并州刺史,“时杂虏数为暴,害吏民,轨辄出军击鲜卑轲比能,失利”。《三国志·魏书·鲜卑传》谓:“轲比能,本小种鲜卑,以勇健,断法平端,不贪财物,众推以为大人。”《魏略》称其为“杂虏”,盖即因其为“鲜卑小种”之故。当汉末三国时,在鲜卑诸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步度根部。“小种”云云,当系相对于步度根等鲜卑“大种”而言。故所谓“杂虏”之“杂”,亦或本出于鲜卑“大种”对轲比能部等“小种鲜卑”的蔑称。

进而言之,所谓“杂种”,亦有“小种”之意,并非谓其种族混杂不纯。《三国志·魏书·苏则传》注引《魏名臣奏》录张既之言曰:“梁烧杂种羌,昔与(韩)遂同恶,遂毙之后,越出障塞。(苏)则前后招怀,归就郡者三千余落,皆恤以威恩,为官效用。”《后汉书·西羌传》谓羌“俗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故“种类繁炽”;又“不立君臣,无相长一,强则分种为酋豪,弱则为人附落,更相抄暴,以力为雄。”故羌人之种类本无所谓纯粹或混杂。梁烧羌不见于其他记载,然东汉羌种,向以先零、烧当、钟等种最为强盛。《后汉书·西羌传》说:“自爰剑后,子孙支分凡百五十种”,其中有“五十二种衰少,不能自立,分散为附落,或绝灭无后,或引而远去”;其八十九种,“唯钟最强,胜兵十余万。其余大者万余人,小者数千人,更相钞寇,盛衰无常。”梁烧羌大约有三千余落,在诸种羌中当属较小之种。《后汉书·西羌传》载东汉安帝永初元年(107年),滇零羌叛,自称“天子”于北地,“招集武都、参狼、上郡、西河诸杂种,众遂大盛”。“诸杂种”,当是指分散于武都等地较小的羌人种落,并无谓其非纯种羌之意。

总之,我们认为,“杂胡”“杂虏”“杂种(羌)”之“杂”,其初或当是胡(匈奴)、虏(鲜卑)、羌对其种群中地位较为低下的、规模较小的部族种落的指称(他们当然不会使用杂胡、杂虏、杂种羌之类的称谓,但对本种群中不同部族种落的地位、大小是清楚的),是在胡、虏、羌等种群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种类部落,对其本种群中其他种类部落的分划与界定。

那么,与“杂”相对应的、指称在其种群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种类部落的称谓,会是什么呢?“大”可能是一种。《汉书·陈汤传》记汉元帝建昭三年(前36年),陈汤与甘延寿出西域,相谋议曰:“夷狄畏服大种,其天性也。西域本属匈奴,今郅支单于威名远闻,侵陵乌孙、大宛,常为康居画计,欲降服之。如得此二国,北击伊列,西取安息,南排月氏、山离乌弋,数年之间,城郭诸国危矣。”对西域城郭诸国来说,匈奴自是“大种”;站在匈奴的立场上,西域诸国自然是“小”,是“杂”。西域诸国尝服属匈奴,故汉人将其视为“胡”,称为“西域杂胡”。“西域杂胡”之“杂”,很可能也来自匈奴。汉人因为继承了匈奴在西域的“大种”地位,遂乃沿袭了对西域诸国的态度与称谓。

《后汉书·西羌传》记湟中月氏胡,谓其本为大月氏之别种,月氏王为匈奴冒顿所杀,余种分散,“其羸弱者南入山阻,依诸羌居止,遂与共婚姻”。其“被服饮食言语略与羌同,亦以父名母姓为种。其大种有七,胜兵合九千余人,分在湟中及令居。”其“大种”显然是相对于“小种”而言的。结合上引《后汉书·西羌传》及《魏名世奏》,羌人之小种亦可称为“杂种”,则知湟中月支胡七大种之外的诸小种,亦当可称为“杂种”。《晋书·石勒载记》记晋太安中(302~303年),“并州饥乱,勒与诸小胡亡散”。小胡,一般理解为年少之胡。然下文录石勒推崇王浚为天子之奉表曰:“勒本小胡,出于戎裔,值晋纲弛御,海内饥乱,流离屯厄,窜命冀州,共相帅合,以救性命。”则所谓“小胡”当指地位低下,规模较小的胡人部落。《石勒载记》记石勒之先为匈奴别部羌渠之胄,其父曾为部落小率,虽未必可信,但其出于较小的胡人部落,应是无疑问的。故而,所谓“小胡”,当作“小种胡”“小部胡”解。

上引《魏略·西戎传》述赀虏诸种中有“大胡”,向未见有解释。若据《汉书·陈汤传》所言“大种”之例,则“大胡”当即胡中之“大种”,亦即匈奴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种类部落。而“大”或又可释为“王”“首领”。《晋书·刘曜载记》记刘曜与石勒交争,对阵于洛阳,刘曜问于被擒之羯曰:“大胡自来邪?其众大小复如何?”羯曰:“大胡自来,军盛不可当也。”《资治通鉴》卷九四书其事,作:“曜问:‘大胡自来邪?其众几何?’羯曰:‘王自来,军势甚盛。’”然则,“大胡”或即相当于“胡王”。而魏晋十六国北朝文献中,复频见有“部大”“酋大”之称,论者多解释为部落或部族之长、首领,向无疑义。然则,“大”当可指称君长、王、首领,而“大胡”则既可指胡之王,亦可指胡中居于首领地位的种类部落,“大种”也是指居于主导或占据统治地位的种类部落。

以“大”指称部族之长、首领,则其义与“大人”略同,盖“大”或本由“大人”而来,或与其同义。若然,“杂人”就可释为“小人”,亦即被统治的人群。《魏书·官氏志》说魏初“来附”的“诸方杂人”各有其酋、庶长,拓跋氏复置南北二部大人以统摄之,则明言乌丸杂人乃受代、魏所统治者。据此,所谓“杂胡”,也就可以解释为被“胡”所治之“胡”。

汉人于胡,本来是不加区别、也难以区分的。《晋书·良吏传》记平阳襄陵人许攸居石勒营中,“攸与胡邻毂,胡夜失火烧车。吏按问,胡乃诬攸。攸度不可与争,遂对以弟妇散发温酒为辞。勒赦之。既而胡人深感,自缚诣勒以明攸,而阴遗攸马驴,诸胡莫不叹息宗敬之。”石勒营中,汉胡混杂,许攸并不能辨其何种胡,传文但以胡、胡人、诸胡称之,正可见出汉人对于胡的一般认识。因此,对于胡的分划,不会直接来源于汉人;汉人应当是沿用了胡人固有的观念与界定,并从汉人的立场上,对于胡、虏、羌所称之“杂”,分别加上了相应的胡、虏、种(羌),遂形成“杂胡”“杂虏”“杂种(羌)”等称谓。

十六国时期,“胡”所涵盖的人群实际上不断在扩大,从汉魏西晋时期基本上专指匈奴以及与匈奴有关的诸种部族种落,逐步扩展为包括各种夷胡戎狄的总称。石勒立赵国,“号胡为国人”,置门臣祭酒“专明胡人辞讼”,门生主书“司典胡人出内”。赵国之“胡人”,当然以羯、胡、乌丸等原来与匈奴(胡)有关的种类部落为主,但也包括了六夷。赵王八年(326年),石勒以世子弘镇邺,“配禁兵万人,车骑所统五十四营悉配之,以骁骑领门臣祭酒王阳专统六夷以辅之”。王阳本与支雄并领门臣祭酒,主胡人辞讼,至是随石弘镇邺,专统六夷,说明作为赵国“国人”的胡人当包括六夷。前赵刘曜“置单于台于渭城,拜(刘胤)大单于,置左右贤王已下,皆以胡、羯、鲜卑、氐、羌豪桀为之”。胡、羯、鲜卑、氐、羌并列,当即后世所称之“五胡”,前赵将之同置于单于治下,正是将“五胡”并视为“国人”。《晋书·符坚载记》记坚拒姚苌传国玺之求,谓:“五胡次序,无汝羌名!”义熙初(405年),凉主李暠遣使上表东晋,其中说:“自戎狄陵华,已涉百龄,五胡僭袭,期运将杪,四海颙颙,悬心象魏。”则知至迟到前后秦之世,鲜卑、氐、羌已被纳入“胡”的范畴(五胡之中,胡、羯本即属于“胡”;而相对于“胡”而言,羯乃是“小胡”“杂胡”,已见上文)。

随着“胡”所涵盖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了鲜卑、氐、羌等部族,“杂胡”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当匈奴汉国初立时,“正胡”乃是五部匈奴,宜阳诸胡乃是“杂胡”。此为汉晋以来之旧惯。至刘聪之世,“置辅汉,都护,中军,上军,辅军,镇、卫京,前、后、左、右、上、下军,辅国,冠军,龙骧,武牙大将军,营各配兵二千,皆以诸子为之……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诸营所统,以匈奴五部及此前投附的宜阳诸胡、上党胡等为主。六夷,《资治通鉴》卷八九胡三省注云:“胡、羯、鲜卑、氐、羌、巴蛮;或曰乌丸,非巴蛮也。”胡注所说之“胡”即匈奴,非是。据《魏书·官氏志》,在晋阳及以北地区的乌丸得称为“杂人”,故匈奴汉国之六夷,当有乌丸,即包括羯、鲜卑、氐、羌、巴蛮、乌丸六种部族。宜阳杂胡被包括在汉国的国族“胡”之内,而不包括在六夷之中。匈奴汉国遂将所属的非汉人群分划为两大群体,胡与六夷。凉州张茂称藩于前赵,刘曜任其为都督凉南北秦梁益巴汉陇右西域杂夷匈奴诸军事、凉州牧、领西域大都护、护氐羌校尉、凉王,以“匈奴”与“杂夷”并列,则“杂夷”不包括匈奴,却包括氐、羌等。

由此,杂胡、杂夷逐渐被建立政权的胡、夷(“国族”),作为对其控制之下的其他胡、夷的称谓。如上引《晋书·苻坚载记》说前秦平燕之后,“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户于关中”,其中的“诸杂夷”主要指鲜卑、乌丸等,但不会包括氐(前秦之“国族”)。苻坚又以乞伏司繁为镇西将军、都督讨西胡诸军事,以讨鲜卑勃寒,则是以乞伏、勃寒部鲜卑为“西胡”。苻登时,遣使者署乞伏国仁为大都督、都督杂夷诸军事、大单于、苑川王,盖以乞伏所部鲜卑为杂夷。“国仁率骑三万袭鲜卑大人密贵、裕苟、提伦等三部于六泉。高平鲜卑没奕于、东胡金熙连兵来袭,相遇于渴浑川,大战,败之,斩级三千,获马五千匹。没奕于及熙奔还,三部震惧,率众迎降。”在此之前,南安羌祕宜等率众三万余户降于国仁。则乞伏国仁所都督之“杂夷”除诸部鲜卑外,还得包括“东胡”(金熙为屠各)与羌。后秦姚兴时,遣使署乞伏乾归都督陇西岭北匈奴杂胡诸军事、河州牧、大单于、河南王。乞伏乾归官号中以匈奴与杂胡并列,盖匈奴本为“正胡”之故。在此之前,乾归先后征服或招纳南羌独如,休官阿敦、侯年二部,鲜卑豆留革奇、叱豆浑、休官曷呼奴、卢水尉地跋,氐王杨定,索虏秃发如苟,吐谷浑视熊,鲜卑曡掘河内等,则知其所都督之“杂胡”当包括鲜卑、氐、羌、吐谷浑、卢水胡等。也是在姚兴时,“鲜卑薛勃叛奔岭北,上郡、贰川杂胡皆应之,遂围安远将军姚详于金城”。上郡、贰川响应薛勃的“杂胡”,既有鲜卑,也有其他种胡、夷,但不包括羌人(姚秦之“国人”)。赫连勃勃与姚秦交争,进至木城,“岭北夷夏降附者数万计”;又入于高冈、五井,“掠平凉杂胡七千余户以配后军,进屯依力川”。“平凉杂胡”当包括在“岭北夷”之内。而《魏书》卷一○三记薛干部太悉伏在天赐间(404~409年)从姚秦归岭北,“上郡以西诸鲜卑、杂胡闻而皆应之”。其言以杂胡与鲜卑并举,说明“杂胡”当包括鲜卑之外的诸种夷胡。当北魏之世,“杂虏”一词,自然不再用以指称鲜卑别种。《魏书·天象志》记太平真君六年(445年),“卢水胡盖吴据杏城反,僭署百官,杂虏皆向从,关内大震”。其所说的“杂虏”,当指卢水胡等夷胡,却不会包括鲜卑。


二、“杂户”考


西安碑林博物馆藏前秦建元三年(367年)《邓太尉祠碑》的核心内容,是说郑能进被任命为冯翊护军,带领军府吏150人、兵300人,统领和戎、宁戎、鄜城、洛川、定阳五部,领屠各、上郡、膚施、黑羌、白羌、高凉、西羌、卢水、白虏、支胡、粟特、苦水杂户7千,夷类12种。关于碑文述及的“杂户”,马长寿先生说:

西晋上承汉魏,把民户分作编户和杂户两种。编户包括士籍、民籍等,正式编入一定的郡县城乡,对政府有纳租义务,一般称为正户。杂户普通包括营户(兵家)、杂工户、医寺户等;在有少数部族杂居的地区又包括“杂胡”户。他们一般没有耕地,对政府只有服役的义务,如兵役、工役、差役等。这般人虽然也有户籍,但其身份较低,故以杂户为名。关中的“杂胡”户有羌户、氐户以及鲜卑、卢水、西域胡、苦水等户。

唐长孺先生的看法与此大致相同。唐先生在谈到北魏不同人群及其阶级关系时说:北魏除了将掳掠人户以部落或集体形式安置在国有牧地及耕地上之外,“国王及其官府还保留大批作为官奴婢以及供给官府服役需要的各项特殊户口,例如工匠、乐人与其他杂役人,他们被称为杂户或隶户。”因此,以杂户、杂人作为地位较低的特殊户口或人群,乃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

可是,上述看法,基本是从北朝与隋唐文献中有关杂户的记载与界定,来反推十六国时期的杂户(以及杂人),并将杂户与杂胡、杂部、杂夷、杂虏、杂类等称谓混合在一起加以解释。可是,如果将杂户解释为各种杂役人户,那么,杂胡(在同样的解释下,当理解为“各种各样的胡”)就不能等同于杂户。马长寿先生注意到其中的问题,所以解释说:“并非所有‘杂胡’或‘夷类’都是杂户。同一部族之内,有编户,也有杂户。”马先生并举《三国志·魏书·梁习传》所记并州胡单于、名王之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为证。然其时并州胡狄并不被称为“杂胡”,其未“服事供职”之户亦未见被称为“杂户”。故以“杂户”为非正户,并无实据。

陈玉屏先生释“杂”为“庞杂”,认为“杂胡”“杂人”等乃是指当时“游离的、成分复杂、族属不清的人口或集合体”,这些人户从户口编制的角度,就被称为“杂户”,其主要成分是游离于本族之外的各少数族民众。陈先生所说较为粗略,亦未举出证据,但却与一般认识相合,故学界亦多以“杂户”指各种各样的、混杂在一起的、不纯粹的户。

可是,“杂户”之“杂”,实有别义。《晋书·杨轲传》记杨轲授《易》,“虽受业门徒,非入室弟子,莫得亲言。欲所论授,须旁无杂人,授入室弟子,令递相宣授”。其所谓“杂人”,乃相对于“入室弟子”而言,是指入室弟子之外的其他人。然则,十六国北朝时期所称之“杂户”,本义当是“别户”,即旁的户、其他的户。因此,“杂户”更可能是与十六国政权的诸种“国族”及“汉户”相对而言的,指其他非汉户、亦非属某一政权之“国族”的人户。

“杂户”之称,初见于《晋书·石勒载记》。前赵刘聪死后,刘粲袭位,复为大将靳准(屠各人)所杀。石勒率军进至襄陵北原,“羌羯降者四万余落”;“勒攻准于平阳小城,平阳大尹周置等率杂户六千降于勒。巴帅及诸羌羯降者十余万落,徙之司州诸县”。平阳为汉国的都城,平阳大尹周置既为首都行政长官,其所率之“杂户”不当是地位较低的杂工户、医寺户之类。在此之前,刘粲暴虐,使靳准诛杀皇太弟刘乂亲厚大臣,“收氐羌酋长十余人,穷问之,皆悬首高格,烧铁灼目,乃自诬与乂同造逆谋”;废诛刘乂之后,“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氐羌叛者十余万落,以靳准行车骑大将军以讨之”。显然,在刘粲、靳准夺权过程中,居住在平阳周围的氐羌受到沉重打击。平阳大尹周置率以降附石勒的6千杂户,应当主要是氐羌。其所以称为“杂”,盖相对于汉国的“国族”匈奴而言。

《邓太尉祠碑》列有所谓“十二种夷”,均为杂户。马先生把碑文所列的十二夷作为12个少数部族,所以,他把碑文中的“上郡、膚施”作为黑白羌的来源地,读如“上郡膚施黑羌、白羌”,认为是指从上郡膚施县徙入冯翊郡的黑白羌;把高凉作为西羌的来源地,读作“高凉西羌”,认为是指从高凉迁徙来的西羌。可是,这样一来,可以确定为少数部族名称的就只有屠各、黑白羌、西羌、卢水胡、白虏(即鲜卑)、支胡(即月支胡)、粟特、苦水人8种。马先生注意到这个问题,说:“‘夷类十二种’总计少数部族的数目,前述数目虽不够12种,但能够叙述到八九种,已经比古代的任何文献叙述得详细得多了。”可是,如果不是将上郡、膚施与黑羌、白羌连读,高凉与西羌连读,则碑文所述正为12种。马先生的解释,仍有可商之处。

这里的关键在于碑文中的上郡、膚施、高凉三个名称,究竟是“夷类”之名,还是用以表示黑白羌与西羌来源的郡县地名。突破点在于对“高凉”的理解。马先生说:汉、魏、晋三朝无以高凉为郡县之名者;北魏晋州(当为东雍州)有高凉郡高凉县,系分龙门县所置,在河东稷山县南,不当为西羌之来源地;而冯翊之西羌主要来自天水、陇西,故碑文中之“高凉”,或称“凉州”之误。以凉州为高凉,虽不无道理,然终究牵强,盖以高凉为西羌之所自地,而西羌必来自西,故得有此论。《魏书·崔浩传》录崔浩与邓渊辩论之辞,谓:“漠北高凉,不生蚊蚋,水草美善,夏则北迁。”则“高凉”之本义,乃是指地势较高、气候凉爽。故“高凉”作为地名,本当指高平凉爽之地。而北魏时晋州另领有定阳郡与敷城郡,各有户四百九十八、九十。位于河东、属于晋州的敷城、定阳二郡,显然是河西的敷城郡、定阳县(属于北华州)的侨置。属于东雍州的高凉郡也当是如此。换言之,北魏太和十一年(487年)在龙门县境内分置的高凉郡高凉县,应当正是从河西迁移到河东地区的“高凉”基础上设置的。然则,前秦时代的“高凉”,应当是一个夷种的部落名,其初盖因其所处之地高平凉爽而得名,至北魏时举部东迁河东,得立为高凉郡高凉县。“苦水”之得名实与此相似,盖苦水亦本指味苦之水,居于其地之人得称为“苦水(人)”。

若高凉乃是夷种部落之名,那么,《邓太尉祠碑》所列十二夷种中的上郡、膚施也当是夷种部落之名,是指由上郡、膚施移民组成的人群单位,而非为黑白羌之来源的郡县之名。西晋末年,上郡先被氐羌酋大虚除权渠所据,又受到匈奴郝散的进攻,实际上早已沦废,上郡、膚施之人流入冯翊境内,当即在此时。而这两部人群以其原属籍之上郡、膚施为称,或者并非羌胡,很可能是汉人,而且是曾属于编户的汉人。这一部分流徙汉人进入羌胡占据主导地位的地区之后,盖以其旧贯相团聚,其组织方式亦很可能羌胡化。《晋书·石季龙载记》记咸康三年(337年),“太原徙人五百余户叛入黑羌”。进入黑羌地区的太原徙人,很可能亦以“太原”名其部,正如流入冯翔境内的上郡、膚施各以旧贯之郡县名其部一样。

至于黑羌、白羌,马先生指出应当就是冯翊、北地的马兰羌,或可从。唯以白羌乃“北羌”之误,或非是。黑、白羌之谓,盖源于黑水羌、白水羌。《华阳国志·汉中志》记阴平郡“多氐傁,有黑白水羌、紫羌。”黑、白羌或即因其活动于黑水、白水流域而得名。《魏书·邓至传》称:“邓至者,白水羌也,世为羌豪,因地名号,自称邓至。其地,自亭街以东,平武以西,汶岭以北,宕昌以南。土风习俗,亦与宕昌同。”则邓至乃白水羌之一部,世居于今甘南白龙江流域。故冯翊境内的黑、白羌未必即来自北方的上郡地区,而更可能来自西南方的阴平郡。

值得注意的是,十二种夷中,不见有氐人,故冯翊护军所统“杂户七千”当不包括氐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前秦政权下,作为前秦“国族”的氐是不会被称为“杂户”或“杂人”的,虽然氐也是五胡之一。而氐秦所称之“杂”,盖即指氐族之外的诸夷胡。《晋书·苻坚载记》记秦灭前燕后,“诸州郡牧守及六夷渠帅尽降于坚”。诸州郡牧守所统主要是汉户,降于氐秦的“六夷渠帅”自不会包括氐人渠帅。之后不久,苻坚又“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户于关中,处乌丸杂类于冯翊、北地,丁零翟斌于新安,徙陈留、东阿万户以实青州”。被徙于冯翊、北地的乌丸杂类,也应当是后来冯翊“杂户”的组成部分。

《晋书·姚泓载记》记赫连勃勃克阴密后,进兵雍城,“岭北杂户悉奔五将山。征北姚恢弃安定,率户五千奔新平,安定人胡俨、华韬等率众距恢,恢单骑归长安”。征北将军姚泓所率奔新平之户,当为“镇户”。《晋书·姚兴载记》下载:

兴以勃勃、乾归作乱西北,傉檀、蒙逊擅兵河右,畴咨将帅之臣,欲镇抚二方。陇东太守郭播言于兴曰:“岭北二州镇户皆数万,若得文武之才以绥抚之,足以靖塞奸略。”

岭北二州,即镇安定之北雍州与镇阴密之秦州,其镇户主要由羌人组成。《资治通鉴》卷一一七姚绍建议姚泓迁安定镇户以“内实京畿,可得精兵十万”句下胡三省注云:“姚苌之兴也,以安定为根本;后得关中,以安定为重镇,徙民以实之,谓之镇户。”据《晋书·姚泓载记》,知姚兴所徙入安定的李闰羌即有三千家。则安定镇户乃姚秦立国之所依,属于姚秦的“国族”——羌人。《晋书·姚泓载记》记姚秦将亡时,“征北姚恢率安定镇户三万八千,焚烧室宇,以车为方阵,自北雍州趣长安”。姚恢所领的安定镇户3.8万,据梁喜所言,“与勃勃深仇,理应守死无二”。这些“镇户”是羌人。然则,奔于五将山的“岭北杂户”,就主要不是羌人,其所以被称为“杂户”,是相对于羌人特别是由羌人组成的镇户而言的。胡俨、华韬据安定自守,安定城中有鲜卑数千人,亦当属于“杂户”。

岭北杂户,即使迁入长安之后,也仍被称为“杂户”。《晋书·姚泓载记》记刘裕入关,“泓使姚裕、尚书庞统屯兵宫中,姚洸屯于澧西,尚书姚白瓜徙四军杂户入长安,姚丕守渭桥,胡翼度屯石积,姚讚屯霸东,泓军于逍遥园。”所谓“四军杂户”,当即四军(姚苌大营所改)所统、迁自阴密的杂户。《晋书·姚苌载记》称:

初,关西雄杰以苻氏既终,苌雄略命世,天下之事可一旦而定。苌既与苻登相持积年,数为登所败,远近咸怀去就之计,唯征虏齐难、冠军徐洛生、辅国刘郭单、冠威弥姐婆触、龙骧赵恶地、镇北梁国儿等守忠不贰,并留子弟守营,供继军粮,身将精卒,随苌征伐。时诸营既多,故号苌军为大营,大营之号自此始也。

“诸营”当指此前拥戴姚苌的西州豪族王钦卢、姚方成、王破虏、杨难、尹嵩、裴骑、赵曜、狄广、党删等所帅之营,亦包括姚苌的大营。《姚苌载记》又称姚苌据有安定后,下书:“兵吏从征伐,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这是大营的营户。姚苌大营所领营户,乃姚秦据以兴起的基本力量,自以羌人为主。至姚兴击败苻登后,乃“散其部众,归复农业。徙阴密三万户于长安,分大营户为四,置四军以领之”。从阴密被徙往长安的苻登部众,当以氐人为主,他们被分给四军统领,然其身份地位绝非“营户”,而被称为“杂户”。

北魏前期的“杂户”,也沿用十六国之旧惯,主要是指非鲜卑特别是非拓跋部的其他胡人户口。《魏书·封敕文传》记始光中(424~428年),封敕文领护西夷校尉、秦益二州刺史,镇上邽城:

金城边冏、天水梁会谋反,扇动秦、益二州杂人万余户,据上邽东城,攻逼西城。敕文先已设备,杀贼百余人,被伤者众,贼乃引退。冏、会复率众四千攻城。氐羌一万屯于南岭,休官、屠各及诸杂户二万余人屯于北岭,为冏等形援。

边冏、梁会所扇动的“秦、益二州杂人万余户”,包括后来攻城的4千人与屯于南岭的1万人,则所谓“秦、益杂人”乃是指氐、羌。屯于北岭的休官、屠各及诸杂户2万余人则并不属边冏、梁会所扇动之秦益杂人,而另有来源。封敕文上表报告说:“安定逆贼帅路那罗遣使赍书与逆帅梁会,会以那罗书射于城中,那罗称纂集众旅,克期助会。”路那罗之众似乎并未真正到达上邽,此且不论。据《魏书·世祖纪》太平真君七年(446年)八月下记事,路那罗为屠各种,曾参与盖吴起事,后被高凉王那生擒,斩于京师。又据《魏书·封敕文传》,“略阳王元达因梁会之乱,聚众攻城,招引休官、屠各之众,推天水休官王官兴为秦地王”。则知前往会攻上邽的路那罗之众,以休官、屠各为主。然则,“诸杂户”乃指休官、屠各之外的其他夷种。

北魏时的“杂人”也多是指鲜卑、汉之外的诸种胡人。《魏书·官氏志》记拓跋氏初兴,“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其所谓“诸方杂人”,显然是相对于拓跋鲜卑而言的。《魏书·世祖纪》太延五年(439年)平北凉,大军进至姑臧城下,命秃发保周“与龙骧将军穆罴、安远将军源贺分略诸郡,杂人降者亦数十万”。降附北魏的凉州诸郡之“杂人”,则是相对于北凉政权之“国族”卢水胡而言的。太平真君六年(445年),太武帝巡狩阴山之北,“徙诸种杂人五千余家于北边。令民北徙畜牧至广漠,以饵蠕蠕”。“民”当指鲜卑部民,“诸种杂人”则当指鲜卑之外的诸种胡人。明元帝时,拓跋悦说明元帝曰:“京师杂人,不可保信,宜诛其非类者。又雁门人多诈,并可诛之。”在此之前,悦曾与被俘入代京的姚兴部将狄伯支等交恶,又被雁门土人检举,故试图借机泄忿。狄伯支当是羌人。拓跋悦所说“不可保信”的“京师杂人”,即当指狄伯支之类异族之人。文成帝兴安二年(453年),北魏仇池镇将皮豹子上表报告长安、统万、安定诸镇军事,谓:“但承仇池局人,称台军不多,戍兵尠少,诸州杂人,各有还思。军势若及,必自奔逃,进军取城,有易返掌。”皮豹子将“诸州杂人”与台军、戍兵对举,认为其不可信靠,亦指关陇各州的诸种夷胡。“诸方杂人”“诸种杂人”以及狄伯支之类“京师杂人”,显然均未著魏国之籍,故称其为“杂人”而非“杂户”。

当然,北魏时亦已以“杂户”指称地位较低的户类。唐长孺先生尝引《左传》襄二十三年孔疏所引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催吐为轴”,以及《隋书·刑法志》所载北周法律规定“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认为杂户与隶户基本等同。其说大致可从。北齐后主天统三年(567年)九月己酉,太上皇帝(武成帝高湛)诏书称:“诸寺署所绾杂保户姓高者,天保之初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杂户(杂保户)为诸寺署所绾,不属郡县,其地位较“平人”(平民)为低。寺署,据《隋书·百官志》,北齐置有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各统若干署、局。北周平北齐后,建德六年(577年)八月壬寅所下《除配杂科诏》称:“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配,百世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从宽典,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永削。”《资治通鉴》书其事,谓:“初,魏虏西凉之人,没为隶户,齐氏因之,仍供厮役。”是以北齐、北周所免之杂户等同于北魏时的隶户,又以“隶户”等同于“平凉户”。《北齐书·文宣帝纪》天保二年(551年)九月,“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诸种从事伎乐、工作、屯垦、放牧的役隶户,当即统称为“杂户”。此种“杂户”,乃是“杂色役隶之户”的简称。

可是,以“杂户”指称地位较为低下的户类,特别是伎、作、屯、牧等杂色役隶之户,最早也当是在北魏前期。唐长孺先生尝引《魏书·阉官仇洛齐传》云:

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齐奏议罢之,一属郡县。

唐先生说:“绫罗、细茧、罗縠都是户名,他们不属地方官统治,另外设立杂户或营户帅管理。”并谓本传所云“东州既平”乃指破后燕、定河北事。所说皆为确当。在此基础上,我们注意到:乐葵请采之漏户,当来自东州,亦即慕容燕所统治之河北地区;下文所见之“营户”,亦源自东州。《晋书·慕容暐载記》记暐仆射悦绾之言曰:

太宰政尚宽和,百姓多有隐附。《传》曰,唯有德者可以宽临众,其次莫如猛。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暐纳之。绾既定制,朝野震惊,出户二十余万。

《资治通鉴》卷一○一载其事,谓:

燕王公、贵戚多占民为荫户,国之户口,少于私家,仓库空竭,用度不足。尚书左仆射广信公悦绾曰:“……国家政法不立,豪贵恣横,至使民户殚尽,委输无入,吏断常俸,战士绝廪,官贷粟帛以自赡给;既不可闻于邻敌,且非所以为治,宜一切罢断诸荫户,尽还郡县。”燕主暐从之,使绾专治其事,纠擿奸伏,无敢蔽匿,出户二十余万,举朝怨怒。绾先有疾,自力厘校户籍,疾遂亟。

则燕国之所谓“营户”,当即“荫户”,也就是荫蔽之户。所以,上引《魏书·阉官仇洛齐传》中所谓“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实当指河北的情形。绫罗户民乐葵本人,亦或来自中山,盖魏平后燕之后,“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河、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乐葵当即属于被徙的“百工伎巧”。若然,则绫罗户以及细茧户、罗縠户等户类名目,以及涵括上述户类的“杂户”,也当来自“山东六州”,亦即东州。

《魏书·仇洛齐传》说仇洛齐奏请禁罢的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当散布于郡县之中;且细茧罗縠户多为逃户所“占”,那么,其时的“杂户”地位也并不低。《魏书·食货志》云:“先是,禁网疏阔,民多逃隐。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始光三年,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始光三年(426年)所罢之杂、营户当是指散布于郡县中的杂营户,被掠入代京的“百工伎巧”并未禁罢。集居于代京及其周围地区的百工伎巧等杂户多为掳掠而来的俘户,均由官府控制,且须世袭其业,其地位遂渐趋降低,逐步成为低等户类(隶户)。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杂户”,才是相对于“正户”而言的、地位较为低下的户类。

《魏书·明帝纪》载孝昌二年(526年)闰十一月诏书:“顷旧京沦覆,中原丧乱,宗室子女,属籍在七庙之内,为杂户、滥门所拘辱者,悉听离绝。”所谓“旧京沦覆”,当指此前一年(孝昌元年)七月鲜于阿胡、库狄丰乐攻陷魏之旧都代京平城之事;“杂户、滥门”显然是指倾覆旧京的鲜于阿胡之类。《魏书·肃宗纪》谓鲜于阿胡为朔州城人,乃出自丁零,在拓跋鲜卑看来,自属于“杂户”;库狄氏则系出鲜卑,见于《魏书·官氏志》,故诏书称为“滥门”。而“杂户”与“滥门”并举,自亦可理解为地位较为低下之户,亦即“隶户”。若然,是北魏中期以后,杂户乃用以指称地位较为低下的杂色役隶之户,而不再是鲜卑对其他胡、夷人户的称谓。

弄明白“杂户”的内涵及其变化之后,我们再来看看管理杂户的机构。在《邓太尉祠碑》中,管理五部十二夷七千杂户的机构,乃是冯翊护军。据碑文,郑能进于前秦甘露四年(362年)被任为冯翊护军,是年底到任;至建元三年(367年)六月被降为护军司马。碑文的撰写人解虔(字臣文)则当是郑能进任冯翊护军时的护军司马。而据建元四年(368年)《广武将军□产碑》(又称“立界山石祠碑”“张产碑”),建元四年时,苟辅任冯翊护军,当即接替前一年被降任为护军司马的郑能进,说明冯翊护军当为常设职官与机构。

如果将护军的制度源头上溯至汉代的属国都尉,那么,“杂户”的渊源亦或可以上溯至汉代属国都尉所管户口。《汉书·元帝纪》载: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八月,“上郡属国降胡万余人亡入匈奴。”据《汉书·地理志》,上郡属国都尉治龟兹县。龟兹县,颜师古注云:“龟兹国人来降附者,处之于此。”则上郡属国都尉所领“降胡”,或即降附的西域胡人。“降胡”当已著籍,属于某种特殊户籍。又《后汉书·卢芳传》记两汉之际,“安定属国胡与(卢)芳为寇,及芳败,胡人还乡里,积苦县官徭役”。则知属国都尉所领胡人已编有乡里,且需要服朝廷徭役。《续汉书·郡国志》于辽东属国、广汉属国、蜀郡属国、犍为属国、张掖属国、张掖居延属国下均记有详细的户口数,说明属国都尉所领大抵皆为编户。然护军治下的杂户却并无乡里编排,而是基本保持其固有的部落组织;护军主要通过部大、酋大等部落首领来控制杂户。护军所领杂户无须像汉户一样交纳赋税,但要承担徭役,特别是兵役。

杂户既与护军制相对应,那么,在护军制渐次废罢之后,其所领杂户遂即逐步编民化。太平真君七年(446年),北魏在镇压卢水胡盖吴起事之后,将前秦所置三原、宜君、铜官等护军改制为县,并在羌人集居的杏城地区设立了澄城郡及所属澄城、五泉、三门、宫城四县。至太安三年(457年)五月,“以诸部护军各为太守”。在此之后,虽然个别地区的护军仍然延续到太和年间,但总的说来,在制度上护军建制已不再存在,而原来护军所统的杂户也逐步演变为编户。在此之后,“杂户”遂主要指称“杂色隶役户”,而不再用以指称胡族政权下由护军统领的“非国族”夷胡。


三、观念与制度:中古早期的人群分划


综上考述,我们认为:(1)“杂胡”之“杂”,其初可能是“胡人”(匈奴)内部的一种人群分划,是在胡人种群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或者统治地位的种类部落,对于地位较低的、被控制的、规模较小的种类部落的称谓,意为别的、其他的、较小的。“杂虏”“杂人”之“杂”与此相类。汉人沿用了这种观念与分划方式,遂有“杂胡”“杂虏”以及“杂夷”之称。十六国时期,随着“胡”所指称的范围逐步扩大,包括了胡(匈奴)、羯、氐、羌、鲜卑等“五胡”,“杂胡”遂成为建立政权的某一胡族(其政权的“国族”)对其所控制的其他胡族的称谓。(2)“杂户”之称,初见于匈奴汉国,其后见于前后秦及代、北魏。汉国、前后秦及代、北魏前期的“杂户”,当分别指匈奴汉国统治下当由单于台管辖的六夷(羯、氐、羌、巴蛮、鲜卑、乌丸)户(特别是氐、羌户),氐人之外的羌、胡(匈奴、屠各)等诸种夷胡户,以及鲜卑之外的诸种夷胡户。统领杂户的机构是护军。北魏文成帝时期,取消护军制度,杂户乃逐步演变为普通的编户。在此之后,则主要以“杂户”指称“杂色役隶户”之属地位较低的户籍类别。

分别辨明“杂胡”(以及杂虏、杂夷)与“杂户”的涵义、所指及其变化之后,我们遂得进一步讨论杂胡与杂户的关系。显然,杂户就是著籍的杂胡户。“杂胡”所涵盖的人群比较大,其中由特别的军政机构如护军统领的部分著籍户口,得称为“杂户”(由郡县所领的杂胡户口,则不称为“杂户”),故“杂户”涵盖的人群比“杂胡”少得多。可是,“杂胡”主要是一种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所指称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而“杂户”则是制度性的规定,是一种蕴含着权利与义务的身份类别。被著籍成为“杂户”的“杂胡”受到明确的制度性规范,有着明晰的范围,从而使其“杂胡”的观念性特征得到强化。换言之,无论“杂户”的族源若何,其被编排为杂户之后,均成为“杂胡”。

由此,我们触及中国历史上人群分划的主体性以及制度规定在人群分划上的意义。如上所考,在总体上被称为“匈奴”的诸种种类部落中,占据主导地位、拥有权力的种类部落是分划其“匈奴”种群的主体,他们界定自身为“大”“大种”,而将服属于匈奴帝国的诸种地位较低、规模较小的、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种类部落称为“杂”“小”“小种”,从而将匈奴种群划分为大种、小种(杂种)两种群落。这是匈奴自身(“我者”)的分划体系。汉人沿用这种分划结构,分别将之称为“大胡”(“胡”)和“杂胡”(“小胡”)。对于匈奴种群分划的结构没有变,但分划的主体变成了汉人(华夏),乃是一种“外来观察者”(他者)的分划结构。在这一过程中,虽然人群分划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人群分划的结构却并没有变化。由此,我们认识到:站在汉人立场上对匈奴(以及鲜卑)种群的分划,在结构上来自匈奴(以及鲜卑)种群对于其自身的分划结构。换言之,“他者”对于“我者”的分划结构,源于“我者”。此其一。

其二,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是不断变动的——不仅分划人群的主体会发生变化(如由“胡”转换为“汉”,以及由匈奴转换为氐、鲜卑等),被分划人群的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制度性的人群分划则将其所分划的人群固定下来。护军统领的人口之所以被作为“杂户”,当然是因为其为“杂胡”,所以,观念性范畴乃是制度性人群分划的基础。可是,制度是相对僵硬的,并非所有杂户都真正来自“杂胡”,但其一旦被编排为“杂户”,亦即当然成为“杂胡”。而当针对某种人群设定的制度崩解之后,由此种制度所规范和界定的人群观念亦难以维系。护军制渐次废除之后,护军所领“杂户”逐步演变成为普通的编户,“杂胡”的观念亦随之渐次消失。北魏中期以后,“杂胡”越来越少见于文献记载,说明其作为一种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已逐步退出历史语境。“杂胡”(以及杂虏、杂夷)范畴的消失,固然与诸种胡夷人群相互之间及其与汉人之间的不断融汇存在密切关联,但作为此种观念之制度性保障的护军—杂户制度的废除,显然是最直接的原因。

其三,无论是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还是制度性规定,都是由掌握权力的、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的种群及其权力集团所决定的。如上所述,在匈奴种群内部,区分何者为大、大种,何者为杂、小、小种的,乃是在匈奴种群中掌握统治权的种类部落,是“大种”界定“小种”“杂种”。同样,在匈奴汉国、前后秦、代等十六国政权中,是建立政权的胡族将其他夷、胡种群排除在外,作为“杂胡”,并建立相关的制度,将此种观念,用制度性规定固定下来。在这一过程中,所谓“认同”是单向的、单方面的,主要是掌握权力或占据主导地位的种类部落的自我认同和“排他性安排”,是掌握权力的集团构建其权力核心集团的一种途径或工具;而实现这种划分的根据与途径,乃是包括武力在内的诸种权力;对于“杂胡”(以及杂虏、杂夷)而言,并不存在所谓“认同”问题——虽然“言有易,言无难”,但我们仍然可以大致确定,没有“杂胡”自认其为“杂胡”。同样,“杂户”也是一种被给定的身份,“杂户”的身份认同也是一个不存在的“假问题”。无论杂胡,还是杂户,都是来自权力者的“他称”。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讨论:今见文献中,所有关于杂胡、杂虏、杂夷、杂人、大种、小种、杂种、杂户的记录,全部是以汉人文化的方式被记录下来的。如上所考,在匈奴(胡)以及后来“五胡”的语境中,对于其种群中地位较低的、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种类部落,本有小种、杂种之类称谓,但却未必即与胡、虏、夷等称谓相联系;将之联系起来的,乃是汉人以及汉人文化。这中间,表现出另外一种权力,即汉人的文化权力。即便是在十六国时代,汉人及其掌握的文化仍然可以给掌握政治与军事权力的胡、夷及其同盟者,加上胡、虏、夷以及杂胡、杂虏、杂夷之类的称谓,并且将之演化为一种得到包括“五胡”在内的诸种人群普遍认可的观念,甚至形成制度性安排(“杂户”)。不仅如此,它还将在十六国北朝时期居于被统治地位的汉人,在其文化想象的人群分划中,与胡、夷种群对立起来,形成汉、胡对立的二元分划格局,并将汉人凌驾于胡、夷之上——这当然不是十六国时代的历史事实,而是一种文化想象。正是在文化想象的意义上,“文化权力”得以“凌驾”于现实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之上。而更为重要的是,政治与军事权力的存在及其作用是有限的、短期的,而以“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化权力”却得以长久存在,并持续地发生着作用。

总之,分析魏晋十六国北朝时期“杂胡”“杂户”两个语汇的内涵、所指及其演变,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历史上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与制度性安排,均来自掌握权力的人群,亦即权力集团;人群分划的观念性范畴乃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是统治者对被统治人群的划分与界定;人群分划的制度性安排乃以相应的观念性范畴为基础,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人群分划的结构固定下来;而在具体的人群分划之上,则存在着汉人及其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权力”或“文化传统”,此种文化权力超越于特定的政治军事权力,并在较长的时间内发挥着作用。


【注】文章原载于《思想战线》2018年第4期。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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