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间,田某某利用担任某IT公司销售专员的职务之便,事先与其公司代理商英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合谋,以国内公司名义购买该IT公司产品并由田某某申请低价折扣,将该IT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最终销往该企业规定的禁售地区。
期间,田某某共计收受王某某贿送回扣款1788335.9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6月,田某某假借“苏州某某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客户,向公司申请货物低价折扣,促成英X公司与该IT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在贸易中,英X公司通过二级代理商CONVOCOM公司将该贸易货物销往境外,同时委托华某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代付代收美金货款。该笔贸易完结后,王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授意华某公司向田某某转账538630.98元,又于同年9月1日授意李某(另案处理)向田某某转账291032元,田某某收受王某某贿送共计829662.98元。2、2017年10月,田某某分别假借“苏州某某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某某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客户,以“某某云渲染资源池存储采购”和“某某公司JY项目组服务器”采购为由,向公司申请货物低价折扣,后英X公司分别与该IT公司总公司及下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并由英X公司通过上海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给某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再由某某实业公司最终将产品销往境外公司。在贸易中,英X公司委托香港华某公司向该IT公司、某某实业公司代付代收美金货款,英X公司收、付人民币货款。该笔贸易完成后,王某某于2018年2月9日从该笔贸易利润中抽取958673元作为回扣款转账至田某某账户。2018年5月,该IT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5月8日、20日,田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田某某苹果iPhone8plus白色手机一部,惠普820G2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扣押王某某苹果iPhoneXS黑色、iPhoneX红色手机各一部,Dell银色笔记本电脑一台。法院认为,田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田某某、王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田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田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二、王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从田某某处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iPhone8plus白色手机一部;从王某某处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iPhoneXS黑色、iPhoneX红色手机各一部,Dell银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四、责令田某某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788335.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IT公司是一家研发并销售计算机、电子产品及其他相关配套产品的公司,系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公司具有美资背景,需遵守美方的禁止销售规定,其中伊朗为美国政府明确禁止销售的地区。2017年4月27日,英X公司与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二级渠道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合作协议》3.2和3.3条明确规定英X公司只能在规定区域内销售,不得有“窜货”行为,否则将被视为对《合作协议》的实质性违反,该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协议》。此外,英X公司还该IT公司及其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有“违反渠道政策行为”,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上述事实足以表明英X公司明知该IT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禁止销售政策并承诺遵守。2017年11月,英X公司以“佐助金融高性能运算中心”项目为名,向该IT公司申请特价订单,实际上佐助项目系虚构,英X公司向该IT公司隐瞒了订单的货物将被转手销往伊朗的事实。该订单于2017年12月15日获批,该IT公司以25,519,946元的价格向英X公司出售了服务器共计192套,并于2018年3月14日将涉案服务器发往英X公司提供的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与此同时,英X公司与某某公司恶意串通,通过与某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OFAL17110019)等手段,欲将涉案服务器售往伊朗。
该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