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住建部提出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共同缔造”活动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下简称“共同缔造”活动)印发指导意见,并明确:到2020年,城乡社区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到2022年,基本实现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目标,初步建立“共同缔造”的长效机制。


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美好人居环境的要求也日益增长。当前我国城乡人居环境状况很不平衡,一些地区环境脏乱差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房前屋后的环境问题不太满意,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


近年来,福建、广东、辽宁、湖北、青海等省的部分市(县)陆续开展了“共同缔造”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改善了人居环境,凝聚了社区共识,塑造了共同精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精心组织开展“共同缔造”活动。


因地制宜确定实施载体。以城市社区和农村自然村为基本空间单元,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社区人居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确定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重点。在城市社区,可在正在开展的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的基础上,解决改善小区绿化和道路环境、房前屋后环境整治、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问题。在农村自然村,可结合正在推进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从危房改造、改水、美化村容村貌等房前屋后的实事、小事做起。


要决策共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政府与社区居民交流的渠道,搭建社区居民沟通平台。通过座谈走访、入户调研、工作坊等方式,了解居民需求,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激发社区居民参与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的热情,使社区居民从“要我干”转变为“我要干”,使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从传统的决策者、包办者转变为引导者、辅导者和激励者。


要发展共建。充分激发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发动社区居民积极投工投劳整治房前屋后的环境,主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公共空间的建设和改造,主动配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鼓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驻区企事业单位、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人力、物力、智力和财力支持,大力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进社区,组织在职党员开展共产党员社区奉献日、在职党员义务服务周等活动,共同为人居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要建设共管。鼓励社区居民针对社区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内容,通过社区居(村)委会或居民自治组织,共同商议拟订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加强对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成果的管理。建立健全绿地认领等维护认领的“爱心积分机制”及志愿者积分机制,以积分评比奖励的形式,激励社区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建设成果的维护管理。


要效果共评。建立健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项目及“共同缔造”活动开展情况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组织社区居民对活动实效进行评价和反馈,持续推动各项工作改进。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社区居民与社区组织参与面广、效果好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项目,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补贴,推动“共同缔造”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要成果共享。通过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实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建设“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社区环境,让社区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共同缔造”活动取得实效。从2019年3月起,各省(区、市)在行政区域内每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3~5个不同类型的城乡社区开展“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因地制宜确定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具体切入点,探索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系统推进“共同缔造”活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同时,各省(区、市)“共同缔造”活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区)活动开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指导意见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
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现就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下简称“共同缔造”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共同缔造”活动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美好人居环境的要求也日益增长。当前我国城乡人居环境状况很不平衡,一些地区环境脏乱差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房前屋后的环境问题不太满意,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


近年来,福建、广东、辽宁、湖北、青海等省的部分市(县)陆续开展了“共同缔造”活动,基本做法是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以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社区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商共治”的城乡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路径,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最大限度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改善了人居环境,凝聚了社区共识,塑造了共同精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向往,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补短板、强弱项,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群众身边、房前屋后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为切入点,广泛深入开展“共同缔造”活动,建设“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城乡人居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具体、更加充实、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为基础。把城乡社区作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基本空间单元,着力完善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宜居的社区空间环境,营造持久稳定的社区归属感、认同感,增强社区凝聚力。


——坚持群众为主体。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注重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群众意愿,从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激发群众参与,凝聚群众共识。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通过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推进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由政府为主向社会多方参与转变,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城乡社区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到2022年,基本实现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目标,初步建立“共同缔造”的长效机制。


三、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精心组织开展“共同缔造”活动


(四)因地制宜确定实施载体。以城市社区和农村自然村为基本空间单元,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社区人居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确定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重点。在城市社区,可在正在开展的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的基础上,解决改善小区绿化和道路环境、房前屋后环境整治、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和增加停车设施、建筑节能改造等问题。在农村自然村,可结合正在推进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从危房改造、改水、改厨、改厕、改圈、美化村容村貌等房前屋后的实事、小事做起。


(五)决策共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政府与社区居民交流的渠道,搭建社区居民沟通平台。通过座谈走访、入户调研、工作坊等方式,了解居民需求,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共同确定社区需要解决的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激发社区居民参与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的热情,使社区居民从“要我干”转变为“我要干”,使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从传统的决策者、包办者转变为引导者、辅导者和激励者。


(六)发展共建。充分激发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发动社区居民积极投工投劳整治房前屋后的环境,主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公共空间的建设和改造,主动配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珍惜用心用力共建的劳动成果,持续保持社区美好环境。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鼓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驻区企事业单位、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人力、物力、智力和财力支持,大力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进社区,组织在职党员开展共产党员社区奉献日、在职党员义务服务周等活动,共同为人居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七)建设共管。鼓励社区居民针对社区环境卫生、公共空间管理、停车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等内容,通过社区居(村)委会或居民自治组织,共同商议拟订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加强对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成果的管理。建立健全绿地认领、公共空间认领、公共设施等维护认领的“爱心积分机制”及志愿者积分机制,以积分评比奖励的形式,激励社区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建设成果的维护管理。


(八)效果共评。建立健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项目及“共同缔造”活动开展情况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组织社区居民对活动实效进行评价和反馈,持续推动各项工作改进。组织评选“共同缔造”典范社区、先进组织和先进个人,激发各方参与“共同缔造”活动的积极性。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社区居民与社区组织参与面广、效果好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项目,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补贴,推动“共同缔造”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九)成果共享。通过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实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建设“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社区环境,形成和睦的邻里关系和融洽的社区氛围,积极塑造“勤勉自律、互信互助、开放包容、共建共享”的共同精神,让社区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共同缔造”活动取得实效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缔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共同缔造”活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年度工作计划报我部备案。


(十一)形成部门合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切实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作用落实到城乡社区,将政府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和平台下沉到城乡社区,使党和政府工作落到基层、深入群众,同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合作,形成开展“共同缔造”活动的合力,共同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商共治”的城乡治理体系。


(十二)开展试点示范。从2019年3月起,各省(区、市)在行政区域内每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3-5个不同类型的城乡社区开展“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因地制宜确定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具体切入点,探索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系统推进“共同缔造”活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十三)加大培训力度。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及城乡社区党员干部的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灵活运用“共同缔造”的理念和方法,着力在城乡社区党员、乡贤、致富能手、老工人、老教师、老模范、老干部等群体中发掘和培养一批“共同缔造”工作骨干,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多元化的工作队伍。


(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共同缔造”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共同缔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鲜活经验以及社区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带头人的典型,让“共同缔造”的理念思路深入人心,形成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活动的氛围。


(十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省(区、市)“共同缔造”活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区)活动开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部将以活动覆盖面、各方参与度、群众满意度等为重点,对各省(区、市)“共同缔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容来源:住建部网站


推荐阅读


最全!一图读懂2019《政府工作报告》

加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行业发展需要你

“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开始啦~这些信息值得关注

国家发改委权威图解现代化都市圈

2019年各省级政府工作报告出炉!自然资源管理要点都在这了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致力于制定城市规划执业规则、推广规划相关行业标准、搭建行业研究交流平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