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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也要给“学校处分”立规矩|山栀子

乐乡树人 2022-03-28


也要给“学校处分”立规矩

文 / 山栀子


近日,云南大理祥云县祥华中学一学生因午休时上厕所,被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引发争议。(澎湃网11月20日)

中学生午休时上厕所被警告处分,听起来真有一种“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的感觉。联想到前不久刷屏的“乡镇干部洗澡漏接电话被党内警告处分”舆情,又给人一种“笑不起来”的沉重。

面对突发舆情,当地教育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回应关切。学校也很快通过官微回复释疑,消解舆情。一称“午休时间段内,校方要求学生在午休期间不得出现影响其他学生休息行为,上厕所要轻轻走动,不能大声喧哗。并要求宿舍楼管理老师在听到影响学生休息的声响时要及时制止,对不服从制止的学生予以记录并上报年级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又称“学校年级部给予警告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如果经过进一步引导教育,该生对自己错误行为认识到位,可考虑撤销其处分。”

读完学校的一番“说明”后,我们可以猜测到这名学生的午休上厕所的行为肯定超出了纪律的界线,影响到他人休息,或许在制止和教育过程中还有更为不当的情节。就这则“说明”看,学校严格管理的制度全然没有问题,其规合情合理。遗憾的是,一则事由不清、理由失当、简单草率的处分决定,岂能不引发起人们的关注和质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管学生,在《教育法》《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法律规章中有一致要求;处分学生,也是法律规章赋予学校管理的应有权力,无可厚非。

“处分”,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处分的出发点是教育,落脚点还是教育。一则处分决定公之于众,以案说纪,自有其教育更多人的警示意义。在现行的制度设计中,国家层面没有对中小学生如何运用处分作出统一而明确规定,只作出了底线要求,如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一般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如北京市统一出台了“中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湖北省则在“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对如何处分学生的意见”。而更多、更具体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则在学校。因此,在学校制度体系中,基本都有其关于学生违纪的处理处分规定。

处分学生,谁说了算?不是学校,更不是学校的某一个“级部”或某一个部门,而是“制度”,科学完善的制度。

给“学校处分”立规矩,是大势所趋和管理要义。一方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需要。“学生处分办法”应纳入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教代会集体审议。另一方面,是全面深化校务公开,主动授受社会监督的需要。虽为校内规章,却事关万千学生,倍受关注。学校再严格的“封闭式”“军事化”管理,也挡不住舆论质疑和社会监督的声音。

给“学校处分”立规矩,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德育导向。设置处分权限,明确处分范围,规范处分程序,准确掌握事实,充分听取意见,建立告知、申诉、审核发布机制等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把法治思维和立德树人统筹兼顾,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如果“学校处分”有了规矩,就不会有一个学校级部就能处分学生的权力任性;如果“学校处分”有了规矩,就不会有“言行影响他人休息一次”就会给予“警告处分”的处分滥用;如果“学校处分”有了规矩,就不会有这样一纸前后矛盾、经不住推敲的草率“处分决定”在校园张贴公告,成为晒到阳光下的“笑话”。

“笑话”总是在不严谨或不好的习惯中诞生。在管理学生的岗位上久经锻炼和考验的人,总是喜欢把“处分”或是“警告”挂在嘴边,似乎只有“处分”才有威力。其实,事件中的祥华中学,若把“处分决定”改为“通报批评”,再给起草决定的这个级部领导的“文字”把点关,何以会卷入舆论的漩涡中难以自拔呢?

(本文已刊于11月23日《荆江评论》,详见在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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