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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9月1日起实施!事关全省师生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职权,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为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强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今年4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表决通过,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用专章规定具体内容。点此查看详情
其中第56条规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惩戒措施要与
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基于这一情况,条例在审议期间已经注意做好了与规则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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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曼莉
来源:广东教育综合自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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