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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指尹丨家族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尹红志 无讼研究院
2024-08-23

无讼特约作者

尹红志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业务、劳动争议法律业务、保险法律业务、私人财富传承业务。

编者按

什么样的一名律师,算得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专业律师?如何服务好关系复杂、需求多变的高净值家族?怎样合理运用情和法的工具,平衡家族个人财富与家族企业的纠葛和冲突?

为了解答如上疑难,无讼特别邀请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红志律师,分享作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律师的个人经历,探讨经典案例中的宝贵经验,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的机会与未来,为该领域门外的青年律师拨云开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市场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但中国家族企业的法治建设与全球化发展前方仍漫漫长路。

本专栏的第二篇为大家分享了中国企业股权代持的风险和救济途径,从这个主题延伸下来,家族企业的股权代持也是值得讨论的话题。家族企业股权代持看似是法商议题,但其更关键的风险其实在于家族成员。本文将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分享家族企业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防范。

01


家族企业的类型和特点

首先必须明确,家族企业不是明文规定的法律概念。根据普遍理解,家族企业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家族企业是一个古老而“短暂”的企业组织形态。

古老是因为家族企业出现的时间很早。根据胡润的《全球最古老家族企业榜》,现今仍然存续的家族企业可以追溯到公元六世纪。而“短暂”意味着大部分家族企业随着家族的兴衰、分解和消亡,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都不算长。

第二,家族企业的类型有三种:

  • 纯粹的家族式企业,即企业从老板到管理者再到员工,全都是一家人。这种家族式企业一般规模非常小,通常称之为“作坊”。

  • 传统的家族式企业,即企业是由家族长来控制大权,关键的岗位基本都是由家族成员来担当的,外来人员只能处于非重要的岗位。

  • 现代的家族式企业,即企业由家族持所有权,而将经营权交给有能力的家族或非家族成员。也就是说,家族持有所有权、股权,但是经营权不一定是家族成员。如果家族成员有能力,就由家族成员来担当管理职责,如果家族成员没有这种能力,就把它交给有能力的非家族成员。这是现代化家族企业的一种趋势,很多大型的国际级的家族企业,基本上都在走这样的道路。而走这条路的关键,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剥离。

第三,家族企业的特点:

股权完全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权力高度集中在家族长手中,家族成员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七大姑八大姨远近亲戚闹喳喳,董事长总经理的文化即企业文化。总之,家就是企业,企业就是家,家长的文化就是企业的文化,企业具有非常鲜明的家族特色。

常见的商业模式中,家族企业往往是不同人担任股东的一系列法律上独立但事实上又关联密切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以及法律体系均无法对家族企业进行明确定位,更无法确定家族企业的具体范围及其中的关联。

02


家族企业股权代持的典型案例

由于不少家族企业都开始走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的路线,无论是出于保护资产、规避法律限制,还是保护隐私等需要,家族企业中股权代持的现象就变得比较普遍。

不可否认,股权代持在财富管理中有其存在的价值,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会对家族企业的传承计划造成意外风险。以下通过四则案例,看家族企业股权代持存在的风险点。

🔹 案例一:家族企业遭遇债务危机,显名股东承担巨额债务

家族企业通常以家为始点,企业的初创资本大多来源于家庭或家族,产生的最直接法律后果就是财产混同。

广东某家族企业,最初由哥哥龙大和弟弟龙二共同创立发展,随着哥哥龙大年迈、侄子龙小龙商业才能展现,该家族企业数家公司逐渐由弟弟龙二和侄子龙小龙共同打理。虽然企业发展势头很好,但是流动资金有限,家族企业的经营发展主要靠银行贷款及投融资款项作为流动资金。

人有旦夕祸福。在市场环境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下,家族企业其中一个核心公司遭遇滑铁卢,投资失败濒临破产,于是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将该公司显名股东龙小龙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有关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基于庭审中查明该公司与龙小龙个人账户之间存在诸多经济往来,且双方均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认定该公司与龙小龙之间形成人格混同,龙小龙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龙小龙认为他只是代持该公司股权,实际权利人为叔叔龙二,且公司转给龙小龙的资金大部分被叔叔龙二实际使用,应当由叔叔龙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这里需要明确三个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

1、关于股权代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关于名义股东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含人格混同)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龙小龙只能承担公司的对外债务。但他认为该债务至少应当和叔叔一起承担,于是龙小龙另行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该公司股权系叔叔龙二和龙小龙共同享有。最后,龙小龙因证据不足而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 案例二:小马奔腾的前世今生

再来看看著名的文化传媒公司小马奔腾。有人总结小马奔腾的“四季故事”:第一季“横空出世众PE争相入局,烈火烹油、鲜花着锦”;第二季“黑天鹅突然降临、李明意外去世”;第三季“外人巧施离间、家族爆发内乱”;第四季“小马奔腾易主、股权之争陷诉讼缠斗”。

小马奔腾自2007年获得霸菱亚洲4000万美元投资起,受到40余家知名机构的角逐。2011年3月,小马奔腾开启新一轮融资,建银文化领投,其他多家风投跟进,合计投资7.7亿元,创下当时中国影视业融资纪录。

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意外去世。20天后李明遗孀金燕接任董事长。此时大家才发现:小马奔腾的灵魂人物李明自身的股权不多,大部分股权由妹妹李萍和李丽代持,这直接导致金燕的话语权不够,加之李明去世导致金燕和李丽、李萍的家庭矛盾升级,最终金燕被罢免、公司核心骨干流失、建银文化股权回购未果,由此引发一系列诉讼:包括金燕与持股公司平台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变化)、金燕与李丽及李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股权代持产生的股权纠纷)、建银文化与李丽及李萍股权回购案件、建银文化与金燕合同纠纷案件(建银文化要求金燕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系列的诉讼导致小马奔腾经营黯淡、公司股权评估至极低的价格并进行司法拍卖,直至最终易主,前途渺茫。

🔹 案例三:防婚变股权代持,再婚变有口难辩

万某与前妻感情不睦,考虑到离婚分割财产的风险,万某悄悄联系员工方某,将自己名下两家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方某,让其帮忙代持,但两个公司的主营业务都是万某负责。

一年后,万某和前妻协议离婚。不久,“共患难”的万某和方某碰撞出火花,坠入爱河的两人迅速领取了结婚证开启了美好生活。不料,幸福生活的新篇章在方某不顾家、不管家且肆意奢侈挥霍中趋于平淡,并逐步滑入婚姻危机的边缘。有了前车之鉴的方某密切关注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让“有经验”的万某无计可施。

三年后,不堪忍受的万某提起诉讼离婚,要求分割两家公司的股权,方某却主张两家公司股权系其在与万某结婚前取得,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 案例四:家族企业创始人猝然离世,提前传承受到挑战

丹东某家族企业系当地的龙头企业,家族企业的第一家公司系创始人董某设立,因经验不足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巨大。五年后董某的儿子董晓东、女儿董晓玲先后毕业并初步展现商业才能,董某在儿女的共同帮助下东山再起,并不断设立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关联公司,家族企业发展成型。在家族企业成长壮大的过程中,核心决策人是董某,但是家族企业的各个公司股权并未做合理安排,有的由亲朋好友代持,有的登记在家族成员名下。

2015年底,董某78岁体检时发现身体某部位有结节,医院也无法确定结节性质,鉴于当期该类疾病被确诊为恶性肿瘤较多,医生建议董某尽快手术并进行术后活检。术前,已经78岁的董某开始直面自己的年龄和疾病,并开始思考家族企业的传承问题。在和家人商议后决定将家族企业中的第一家和第二家发展前景较好的核心公司进行股权调整,将股权变更为儿子和女儿每人持股50%。幸运的是,这次术后检查确诊是良性结节,并无大碍。

2019年初,家族企业发展规模已远超三年前。已经82岁的董某有较长一段时间感觉身体不适,在家人督促下去医院就医,却被告知罹患恶性肿瘤且为晚期,经过三次较大手术均未见明显好转。此时,已是耄耋之年且经历几次大手术的董某,依然能够思路清晰、生活自理,坚持每一份检查报告亲自了解、每一份手术文件亲自核实签字。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特点及家族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董某分别与妻子、儿女一一谈心,表明自己的观点,并在家人的协助配合下将家族企业的各个公司股权都进行了提前传承——四家公司股权由儿子和女儿各持股50%,另一家公司儿女持股比例为3:7(注册资金少且系女儿独自打拼发展起来的)。安顿好这一切后,董某自觉离去无憾,静静地接受医院治疗直到半年后离世。

不料,董某去世后不到一周,董某妻子联合儿子将女儿及其亲信驱逐出家族企业,并拉开家族财产大战序幕。

董某妻子将公司、儿子、女儿诉至法院,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主张公司现在的股权虽由儿女持有,但实为董某和妻子共同所有,据此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该公司50%的股权。母子连心且实际控制了公司,庭审中公司作为被告、儿子作为第三人均同意董某妻子作为原告的观点,矛盾直指女儿一人。

为了尊重客观事实、维护父亲的遗愿,女儿将家族企业系家庭成员共同奋斗的情况、父亲两次重大患病时与家人协商后进行的家族企业股权变更安排一一进行举证和陈述,双方焦灼不下。基于家族企业在当地的影响,以及家族企业的发家史,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数次调解,目前仍未取得一致意见。

03


家族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汇总

上述案例所展示的各种情形,是家族企业股权代持中普遍存在的矛盾和纠纷,只是在不同情形下以不同的案由和形式体现。

纵观家族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可以汇总如下:

1、家族企业的初始资金往往来源于家庭或家庭成员,从公司设立之初就存在出资混同。

2、家族企业股权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普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

3、家族企业股权代持普遍存在无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情形。

4、家族企业有关股权的财产大战往往被披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外衣。

5、家族企业是一个整体,由不同的公司构成,但作为财产大战的诉讼工具“股东资格确认”却只能是每家公司分别行使、确认,在法律程序上与家族企业的整体性是割裂的。

6、家族企业股权代持大战往往因为家族成员或家族企业存在重大事件才会发生,因为家族企业的核心是人,又没有书面约定,一旦面临诉讼,将面临严重的举证不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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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看他人故事,防自家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及风险汇总可知,家族企业如果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首先,要参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规定,即隐名股东的举证责任较重,提供的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有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证明双方存在代持合意的证据;
隐名股东有支付出资的能力且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隐名股东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的证据。

其次,家族企业股权代持的复杂性又远不止一个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能够解决,实则是家庭成员关于家族企业的财产纷争。所以需要更多的人性智慧,去处理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从家事角度用非诉手段解决矛盾。

这些案例警示家族企业的企业家们:亲兄弟明算账,要将法律智慧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渗入到家族企业创立、发展、壮大、分离、传承的每个环节中去,及时将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法律文件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代持协议、财产约定协议、赠与协议、分家析产协议、家庭成员备忘录、家族企业传承方案。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平时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企业家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和资料,确保一旦因股权归属产生纠纷,有的放矢、从容应对。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未经本平台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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