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仲裁公信力评估”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首创、全国唯一的仲裁公信力评价品牌科研项目,旨在通过对仲裁公信力的评估促进仲裁品质提升,通过对以仲裁机构为代表的仲裁服务水平的调研反馈,反映市场主体对仲裁的信任和信心,为仲裁用户和教学科研提供参考和指引。首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于2015年仲裁法实施20周年之际启动;第二届仲裁公信力评估在首届评估的基础上,首创“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三级指标体系”,并于2019年发布了国内首份“仲裁公信力量化评估报告”;2021年启动的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进一步将评估范围扩展至国际仲裁机构,并进一步发布了《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12日召开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仲裁研究院与仲裁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仲裁公信力评估与建设”专题论坛,特邀各界嘉宾代表再次聚焦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议题。为持续推进该项工作开展,特此商请特邀专家同意,将该专题论坛发言整理刊发与读者分享,期待大家关注并支持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进展。仲裁公信力评估意义重大 应当持续完善推广——在“仲裁公信力建设与评估”专题论坛上的发言郑若骅
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香港律政司前司长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创始主席Arbitrator of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Former Secretary for
Justic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unding Chairman of
the Asian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参加今天的年会论坛,希望通过本次发言,与大家分享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我注意到国内已经就仲裁公信力做了非常好的评估机制,我看过法大仲裁研究院做的仲裁公信力量化评估报告,有几点印象深刻:第一,评估工作有一个非常完整的指标体系,这些指标符合中国国情。比如有一个“社会公益”的指标,可能是出于国家对仲裁发展引导的考量;关于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也有相关的指标。第二,我注意到收集的数据既包括客观数据,也包括主观数据,这个非常好。主观数据可能不完整、有局限,但客观数据相对更有说服力,是比较好的。第三,数据有相应的比重划分。比如客观数据占比80%,主观数据占比20%,这是很先进的理念,至于为何是80%与20%的比例,可能需要统计学等角度的专门意见进一步探讨。其次,我想和大家分享香港律政司今年年初发布的《“愿景2030-聚焦法治”专责小组报告》(Vision 2030 for Rule of Law Task force Report),在香港律政司网站可以看到。当时我们做的时候就在考虑,怎样就法治的发展做评估、怎样做指标。法治没有一个完整的定论,但是有“最大公约数”,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大家都公认的。我们当时就用了这样的思路,把一些公认而且比较基本的因素作为第一级指标。之后我们就设想这些指标应该怎么体现出来,比如把一级指标分为更细的指标,从而把这个理念表现出来,但具体怎么分需要专家的意见。当时我们也参考过一些国际组织做法治评估的方式,他们多用一些主观数据,但我们觉得用主观数据比较感性,单靠主观数据还不够,还要加很多其他的数据,因为个人以前的主观经验会影响他对某一个问题的答案。因此我们就觉得客观数据非常重要。因为我们此前有过这样的研究,当我看到国内的仲裁公信力评估也是采用了很多客观数据,就觉得这是非常好的,因为客观数据是公正的,不偏颇,不会说假话,唯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样用它,它是最有份量的证据,重点就是如何分析这些客观数据。一关于评估数据的调研分类方向我们在《“愿景2030-聚焦法治”专责小组报告》中提到怎么样对客观数据进行分类。因为数据收集的时候没有目的性,就是单纯地把数据收集起来。而这些数据怎样放到指标里,是需要专业评估方法的。此外,我们也需要通过细分这些数据来把数据用好。调研数据有几个大分类方向:一是基础设施建设(Infrastructure)方面。在调研这些问题的时候,要有一些客观的、事实方面的问题。之后要把这些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答案变成分数,据此来做评分。结合香港律政司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情况,我们在进行国际仲裁公信力评估的时候也可以用。比如说一个仲裁机构的基础建设是怎么样的,规则怎么样。现在很多关于仲裁机构的问题都可以变成基础建设这一类的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决定了仲裁机构的稳定性,而且该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也可以从这些基础设施建设中看得到。二是资源资金投入方面。法治需要很多政府资金和资源的投入,比如说在法律援助方面投入了多少资金,投入后提供援助的效果;公平起见,这种评估指标不能光看投入的绝对数,还要考虑投入的占比。在仲裁公信力评估时可以参考,如果把这些资源投入变成一个评估因素或者某一指标中的要点,也是很有用的。比如说机构的费用收取和支出是不是合理,这对于机构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也是有评估价值的。三是质量结果方面。这也是最难的,因为这些需要相关的专家来参与评判,得到的客观数据也需要深入分析。质量评估确实很艰难,比如要确定仲裁质量是否到位来评估是否具有公信力,那通过什么指标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结果数据确实是仲裁质量非常重要的评估指标。仲裁裁决执行方面的数据是体现仲裁质量好坏的最好数据之一,但仲裁质量只取决于裁决执行情况吗?我觉得也不一定,实践中也有些裁决该执行的没有被执行、不该撤销的被撤销了,还有一些裁决该撤销的但最终没有被撤销,关键是看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又与司法审查权是否得到准确、公正的运用有关。所以在质量结果的评估方面,需要辅之以专家更为详细的分析,综合对质量进行评价,而不是简单地依靠数据。四是不同法域仲裁文化的差异方面。我觉得在法治建设、在仲裁评估方面,文化差异都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举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在内地仲裁中,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我们非常惯用而且很多人都非常接受的方法,但是在其他地方可能就会被认为有违程序公正。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应该如何考虑文化差异带来的影响?我们不使用西方比较成熟的独立调解或者某种方式来进行仲裁,是不是等于仲裁就没有公信力?这种文化差异是对评估有一定影响的,希望将来进行仲裁评估的时候要有这种意识,把文化差异的概念放进去。进行数据收集与调研之后,重要的是要制定评分方案或是相应的方法论(Methodology),确保有一个比较好的评估数据基础。客观数据是重要的,但有些客观数据不能直接简单使用,而是要做研究比对,以保证这些客观数据能够被公允地使用。比如在香港用于做法律援助的资金,与另外一个地区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数量相比,绝对值香港是高的,但若与该地方的GDP或者人口来做比对研究,就会得出可能另外地区的投入比例更高。所以,怎样把客观数据放到比较公平的环境里进行比较,也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其中,最难的还是文化差异的评估,但我觉得这个特色我们应该尽量去把握。二关于仲裁公信力评估的目的刚才司法部的石海老师也谈到究竟我们的评估目的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做评估?大家提到,评估是为了提高仲裁水平、提高仲裁公信力。具体来说,我认为评估的目的和价值,首先是帮助企业选择仲裁地或者仲裁机构。对于仲裁用户来说,作为一个企业,它对于仲裁的了解可能不是那么完整,如果有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可以对世界范围的仲裁机构做一个客观的评估,对企业,尤其是对想要“走出去”的企业就很重要。比如说,对方不愿意用我们国内的仲裁机构时,境外的仲裁机构我们怎么挑?考虑的因素是什么?这就需要仲裁评估报告的参考协助。我注意到仲裁公信力报告里,有调研用户不选择仲裁的原因,这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仲裁公信力报告应该重点针对那些要选择仲裁、要用仲裁的人或企业,帮助或指导他们究竟该怎样选择仲裁地或者仲裁机构。总体来讲,当前国际仲裁更多由传统的临时仲裁转向机构仲裁,因为有机构管理,对当事人是比较便利友好的。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要选择一个仲裁地,因为《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地标准,司法审查法院也需要根据仲裁地确定,这也是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的时候,通常考虑几点:一是当地的仲裁法怎么样;二是当地能够提供怎样的仲裁人才支持;三是法院的司法审查怎么样,法院的裁定能否显示支持或不支持仲裁裁决的裁判理由,即司法审查是否友好、公正、透明。当然也会考虑裁决被撤销或者不被执行的比例,但不能单纯统计撤销不撤销、执行不执行的数据,关键看为什么产生这样的数据、以及数据的合理性。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会考虑的点,还包括仲裁费用,包括机构和仲裁员收取的费用,以及仲裁机构提供的秘书服务究竟怎么样等。三针对评估目的进行优化在国际仲裁领域,现在有一个大家会经常引用的评估报告,即Queen Mary 和 White & Case联合进行的国际仲裁调研报告。因为引用的人多了,它的公信力就建立起来了。那他们是怎样评估的?我注意到他们更多注重通过主观问卷获取答案。比如说会咨询仲裁员、仲裁律师,也会咨询企业,但都是一些比较主观的问题和答案。其中有一点点客观数据,但重点还是主观的。这种评估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仲裁评估的优化,我有几个简单的建议:第一,我们必须要加入更多的客观数据。这个客观数据不单是哪一个仲裁机构的数据,还有仲裁地相关法院司法审查的数据,这些都可以有客观数据。如果有一些地方还没有客观数据,等评估结果出来之后,他们也会据此慢慢收集,我们从而逐步获得更多客观数据,提高仲裁评估的公正性。第二,挑选部分仲裁机构进行评估。这个报告没有对全部的国际仲裁机构都进行评估,毕竟人力有限,工作小组挑选了部分仲裁机构来做评估。我觉得这个也是可以参考的。刚才石海老师也提到,新疆偏远地区的仲裁机构和上海仲裁委相比,属于不同层次、不同服务目的的机构,对他们进行泛泛比较价值不大。所以要有一个客观的方法来挑选某一些国际仲裁机构来做评估,这样的话获得的数据肯定可以更加精准,而且读者也可能比较有兴趣看,因为这些都是他们通常会考虑的仲裁机构,也不会因为资料太多而忽略重点。第三,把不同的文化因素放进评估中。在可能涉及一些主观问题的时候,尽量把文化差异这个点也带进去。四优化评估方式的建议除了目的之外,在评估方式上,我们有什么可以优化的?第一,关于评估的第三方主体。刚才石海老师说的很好,社会第三方作为评估主体非常重要,而且这个第三方主体本身也必须要有公信力。比如Queen Mary这个报告是与律所联合做的,Queen Mary当然是一个学术机构,与White & Case律所联合使得这个报告很“接地气”,因为White & Case也是做仲裁的律所,但也可能有局限性。所以有一个独立的学术机构来做评估时,既要考虑“接地气”又要保持中立性,就要寻找更合适的方案。找一家做仲裁业务的律所,看起来可能不够中立公正;若找一个国际认可度较高的仲裁机构合作也不合适,因为评估的对象主要是仲裁机构。第三种路径我觉得比较实在的,就是与一批专家合作,而且这批专家以独立身份,比如说仲裁员、仲裁律师、或者使用仲裁的企业代表,把他们的经验融合到评估中去,可以让仲裁公信力得到更好更完整的评估。我建议一旦建立起评估机制,要先有很好的工作实施计划。毕竟评估工作需要受访对象愿意配合,能够提供评估需要的数据,愿意参加调研过程,所以这项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把评估自身的公正性,以及将来评估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让被调研机构了解和认识,做好这项工作,才能避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抹黑这样一个非常好的项目。第二,提高评估的透明度。评估机构要想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就要提升机构评估的透明度。透明度不一定是向公众提供整个调查的方向或者方法,但也必须有一定的透明度,这样才可以吸引境外机构愿意配合,也愿意给我们更多的数据。第三,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在国际仲裁中,有些外部环境因素,包括出入境是否便利,交通是否便利,配套酒店怎么样等,和仲裁公信力可能没有直接关系,但客户在挑选仲裁地的时候,通常都会考虑这些问题。所以在指标设计上要开阔思维,把一些常态的仲裁公信力评估方面不容易想到的地方都要想进去。说的不当之处请多多指教。谢谢!
郑若骅女士简历:
郑若骅现为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她分别于2011年和2017年被ICSID行政理事会主席和中国指定为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
郑若骅是香港律政司前司长。她在出任香港律政司司长前曾是私人执业资深大律师,具特许工程师、特许仲裁员及专业调解员资格。
郑若骅是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创始成员及前任主席、国际商事仲裁会前任副主席、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前任副主席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前任主席。于2008年经全球选举成为首位出任特许仲裁学会主席的亚洲女性,2011年至2017年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暂委特委法官。
Ms. Teresa Cheng is currently a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Panel of Arbitrators. She was designated as an
ICSID arbitrator by the Chairman of the ICSID Administrative Council in 2011
and China in 2017.Ms. Cheng was the former Secretary for Justic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her appointment as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Ms. Cheng was a Senior
Counsel in private practice, a chartered engineer, a chartered arbitrator, and
an accredited mediator.Ms. Cheng was one of the founders and former Chairman
of the Asian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Ms. Cheng is also a Past Vice
Presid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 Past Vice
President of 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and the former
Chairperson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In 2008,
she became the first Asian woman elected through a global election as President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She served as Deputy Judge/Recorder
i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of Hong Kong from 2011 to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