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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2022年第12期|“二选一”策略性行为何以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



作者:蔡祖国、李世杰,海南大学经济学院

刊期:《世界经济》2022年第12期

原标题: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策略性行为的垄断机理研究

本刊网址:www.jweonlin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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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此前,20214月、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公布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行为、美团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调查结果,彰显了党和国家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实施常态化监管的决心。两起二选一策略性行为反垄断规制案中,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二选一协议控制平台商户多归属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市场势力、巩固自身垄断地位。所谓的二选一策略行为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求平台商户在自身同另一家互联网平台企业间进行排他性选择。其中,学界研究关注的焦点:二选一策略性行为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的理论机理。这关系到互联网平台企业二选一策略性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建设。

图1:京东商城vs阿里巴巴(图片来自网络)

本刊2022年第12期推出了蔡祖国、李世杰撰写的论文《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策略性行为的垄断机理研究》。本文以“理论模型+经验分析”的研究范式,讨论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策略性行为的垄断机理。文章关注到,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实施二选一策略性行为时,通常会进行充分的事前分析与精心设计,特别是在二选一协议中设计了奖励与惩罚并重的条款。进而,在不改变平台商户竞争均衡的前提,通过执行惩罚条款,胁迫平台商户特别是头部商户签订二选一协议。即,平台商户不是因从二选一协议中获益而选择签订二选一,而是惧怕不签订二选一协议而遭受损失,继而选择签订二选一协议。进一步地,文章以电商平台为例,构建了契合互联网市场基本特征的数理模型进行规范分析,并结合产业实践数据予以验证,进而探索互联网平台企业二选一策略性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策略,从而提升互联网平台企业常态化监管水平。
研究发现,以控制消费者注意力分布为内核的平台内在设计,既可协助互联网平台企业,遴选出消费者注意力获取效率更优的平台商户,也促使平台商户因厌恶不签订二选一协议引致的需求损失,而选择签订二选一协议,进而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控制平台商户特别是核心商户的多归属行为,从而巩固其垄断势力与市场支配地位。其中,平台外设计则以内生地影响平台内设计的路径,间接影响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二选一决策。
图2:美团外卖平台vs饿了么外卖平台(图片来自网络)
文章研究发现的重要政策含义有两点。其一,反垄断规制机构应当审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内外设计间强纽带联系的必要性。诸如搜索加权与降权等平台内在设计引致的奖惩措施,压缩平台商户竞争行为的可操作空间;诸如构建本地仓与支付平台等平台外在设计,推动平台商户顺应平台策略性行为。显然,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平台内外部设计控制平台商户的产业背景下,平台内外部设计的强纽带联系的必要性值得重新思考。近年来,在部分司法案件中,反垄断规制机构对寡头电商平台自建高速物流体系的行为提出不同看法。
其二,反垄断规制机构不仅要关注互联网平台企业名义上是否执行二选一禁令,还要关注实际意义上是否执行了二选一禁令。实践中,互联网平台企业仅需控制极少量的高效率平台商户如头部商户,便可控制整个市场。因而,观察二选一禁令是否被实际执行,要具体地观察寡头垄断平台企业的头部商户是否入驻多个竞争性平台企业。如果观察到多数头部商户已入驻多个竞争性平台,则可推定二选一禁令得到一定执行;如果观察到仅有极个别头部商户入驻多个竞争性平台,则可推定二选一禁令未被执行。反垄断规制机构大量询问头部商户的销售行为,确实会产生较大执法成本。但只有如此,二选一禁令执行效果才能被较好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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