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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指南

关务小二 2021-01-17





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包括黄埔海关在内的十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贸易形式。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01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适用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含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包括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

02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适用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


二、参与跨境电商B2B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向海关登记?


01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02

企业申请登记为物流企业的,还需具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03

如企业已在海关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直接办理企业信息变更。

04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三、跨境电商B2B企业如何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备案?





(一)参与企业条件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企业应为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




(二)备案资料要求


对于符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备案的电商企业,应当向企业主管地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1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一式一份;

(点击可放大图片)

(点击可放大图片)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相关表格。



2

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3

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企业需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主管地海关。


四、跨境电商B2B业务在哪些场所可以开展?


企业应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办理通关手续,采用报关单方式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B2B出口和退货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可将采用申报清单方式的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商商品一批”,目前广州、东莞等跨境电商综试区海关适用该批量转关政策。


划重点:跨境电商B2B业务可以在车检场、电商园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行转关。


五、跨境电商B2B企业如何向海关申报


01

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02

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可选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申报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03

通过《申报清单》方式申报的,企业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04

申报过程如遇到系统异常等情况,可联系黄埔数据分中心热线:020-82130013。

  六、跨境电商B2B与其他贸易方式有什么区别?





(一)与一般贸易出口的区别


1

企业实现交易方式不同。一般贸易出口主要采取线下方式撮合交易;跨境电商B2B出口两种模式均通过线上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


2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不同。一般贸易出口采用“0110”监管方式申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采用“9710”申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采用“9810”申报。


3

通关系统有所区别。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通过H2018新一代通关管理系统通关;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通过H2018通关,或者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通关(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且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


4

随附单证要求不同。一般贸易出口申报时,企业向海关传输委托书、发票、箱单、合同等单证;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时,企业向海关传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


5

简化申报措施方面。对于一般贸易出口,目前暂无相应的简化申报措施;对于跨境电商B2B出口,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且无需出口退税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税号进行简化申报。


6

查验和物流管理方面。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按现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同时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办理转关,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二)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区别


1

境外购买方不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境外购买人为个人,而跨境电商B2B境外购买人为企业或直接出口到海外仓。


2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不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用“9610”或“1210”申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采用“9710”申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采用“9810”申报。


3

简化申报政策不同。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获得“汇总统计”资质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清单商品可按4位税号申报,而跨境电商B2B企业申报清单且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6位税号申报。


4

查验优先次序不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派单,优先查验。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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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宁波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办理指南

2.广州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指南

3.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申报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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