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关务小二 2021-01-17


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2号公告,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按照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


2020年8月12日,商务部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按照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


美国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Ascend PerformanceMaterials LLC 31.4%


2. 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 25.2%

(INVISTA S.A.R.L.)


3. 其他美国公司 37.5%

(All others)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


英文名称:Polyamide-6,6。


化学分子式:[NH(CH2)6-NH-CO-(CH2)4-CO]n


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0年10月13日开始,应于2021年10月12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pdf附件2: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附件3: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pdf

延展阅读

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均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0年10月10日

源:关务小二整理自商务部。


热文推荐



1.关税查询系统批量查询、中英对照功能上线

2.口罩等防疫物资产品信息一键查询

3.2020年10月海关汇率及经贸新规汇总

4.10月2日起美国对部分排除商品恢复加征25%关税

5.9月20日起美国对部分排除商品恢复加征25%关税

6.海关解读:法检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验

7.美国延长2000亿加征关税部分产品豁免期

8.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排除申请操作指南


实操资讯



1.单一窗口缓存4大清理方法

2.单一窗口频繁提示安装IC卡控件的解决办法

3.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单一窗口操作指南

4.报关员卡操作员卡自助延期实操教程

5.优惠税率、协定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详解

6.海关总署新推的这款查询工具,好用到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