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农民进城落户 不得强制退出土地承包权
今天,政事君在北京参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会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草案中透露了哪些重要的信息?
政事君为你梳理了一下
☟
1农民进城落户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为条件
此次,草案修订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草案说明提到,由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求,草案特别提出,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除了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草案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从而进一步明确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图源网络
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承包地
发包方可收回承包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草案说明提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约为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还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而为了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
● 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
● 如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第三方对承包地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个别农户承包地调整
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草案还提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为此,草案明确了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
而针对承包地个别调整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草案要求,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此外,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
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土地经营权可入股
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草案规定——
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者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规范性文件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草案说明中特别提到,实践中抵押担保融资情况复杂,操作方式多样,草案因此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含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问题,又保持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因此,草案规定——
承包方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问题,草案特别增加了相关规定,提出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由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草案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往日精彩
1. 快讯!成都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预警以上延长尾号限行时间
2. 政策解读 / PM2.5指数115为界 应急预警门槛为何降低
4. 11月起,成都市中心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630/月!
蓉城政事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 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