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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请水军?电商平台虚假交易最高或罚200万!

2017-10-31 赵倩 蓉城政事


今后,上电商平台买东西也许不需要再为虚假的好评或者令人咂舌的成交量担心了。


今天,政事君在北京参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正在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如果违反规定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200万,还可吊销营业执照



1

电商平台虚假交易当宣传  

最高或罚200万!


在此前草案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情况,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某电商平台上的“刷单”信息


而在此次的草案中,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细化:

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果实施了虚假宣传,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规定

经营者违规对商品作虚假或令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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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擅用相似包装属不正当竞争 

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表明,有常委会委员在之前的审议中提出,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知悉为前提。


而修订后的草案明确,三种行为导致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等);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规定

如果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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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业贿赂他人  最高或罚300万


据介绍,此次草案对于商业贿赂的对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向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明确

如果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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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城政事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 周霖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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