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清四乱”销号标准是什么?划界确权标准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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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为发挥河湖长制制度优势,推进河湖“清四乱”、河湖与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进程,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向各市州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通报了各地河湖“四乱”清理、河湖与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进度情况。
国庆长假刚过,各市州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纷纷签批明确意见,听取有关工作详细情况,赴河湖现场调研督导,形成了推动“四乱”清理和划界确权工作的强大气场。
“四乱”清理到什么程度才能销号?河湖与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必须满足哪些具体要求?为利于工作,“湖北河湖长”微信公众号再次重申一下两项工作标准。
01
河湖“清四乱”销号标准
(一)“乱占”销号标准
1.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或有关标准,开展退田(圩)还湖;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营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杆作物已予以清除,并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或湖泊保护区内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完成清理整治并恢复河湖原状。
5.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履行整改完毕后网上填报系统申请销号报告、审核、认定、上报工作。
(二)“乱堆”销号标准
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2.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3.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湖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
4.河湖管理范围内没有审批手续的垃圾堆放点、砂场,在规定限期清除内清除完毕,恢复河湖原貌。
5.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履行整改完毕后网上填报系统申请销号报告、审核、认定、上报工作。
(三)“乱建”销号标准
1.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2.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经许可可以建设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8类工程设施,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违反防洪法有关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并完成建筑垃圾清理工作。
3.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履行整改完毕后网上填报系统申请销号报告、审核、认定、上报工作。
(说明:由于非法采砂整治工作另有专项工作部署,此次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未专门安排和统计)
02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认定标准
(一)划界标准
一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示划界成果;二是划界数据信息纳入“国土一张图”;三是界桩埋设。必须满足这三个必要条件。
(二)确权标准
应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或颁发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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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河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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