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未变,个税飙升3倍 ?中途换工作,个税怎么交?
已经到8月底了,7月份的工资已经到手,8月的工资也在来的路上,意识到已经进入下半年了,照例要瞄一下数字。一看发现问题,个税比年初时扣的多了,难道是财务算错了?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行半年来,一些中等以上收入群体,每月工资没啥变化,但是月度纳税却出现了“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
上海市税务部门12366热线也接到不少市民的咨询电话:“每个月工资都差不多,为什么这个月扣除的个税比上个月多了?”
税务部门给出正确答案:这并不代表税负增加,今年对工资、薪金新采用的累计预扣法了解一下。
“税率跳档”是怎么回事?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方式,从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了累计预扣法。
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也随之增加。
咱们来举个栗子!
王先生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万元,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
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适用3%税率。以此类推,6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仍按照3%计算,所以1-6月,每月应预缴个税180元。
7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2万元,其中超过3.6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跳档”到10%,所以7月份应预缴个税600元,比之前几个月多了420元,看起来是翻了好几倍。
再举个栗子
假设纳税人丁小磊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万元,也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元,适用3%税率,1-4月每月预缴个税270元。到了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的第二级,预扣率为10%,他的预缴个税变为900元。
原来,应纳税所得额高的人,更早遇到“税率跳档”,而且下半年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还会继续。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最多会产生6次跳级,每月预扣的个税会有所不同。
总额不变,前几月先享低扣率
新的计税方式而产生“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现象,全年交的个税总额却是一样的。
自2018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入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元,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将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税率。
2019年1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转变为累计预扣法后,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按照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预扣率。从一个纳税年度来看前后两种计算方式所缴纳的个税总额是一样的,但累计预扣法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能够获得充裕的现金流,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为纳税人让利的。
虹口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科长用“两个比较”作了进一步解释:
用两种计税方式比较:个税改革前是按月计算,月度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每月税额基本不变;新个税法对综合所得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汇算累计计税。而且新的计税方式,对月度收入波动大、一些月份免税额度不足扣除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还可以拉低税负。
个税改革前后税负比较: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改革减税效应明显。假设案例中的纳税人王先生工资薪金一直未发生变化,他在2019年度需要缴纳个税为4680元,比上一年减少了7000多元。
同样条件下,纳税人丁小磊2019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2018年下降了10920元。
不算不知道,一算偷着笑。今年少交了那么多个税,又可以买买买了,不过最好少产生需要耗费脑细胞分类的“副产品”。
年中换工作
个税如何处理
再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在年度中间选择换工作,或者选择在家中休息一段时间,暂时不上班,那么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比如,2019年1至6月,张三在A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
7至8月,张三离职后在家待业,此期间自行缴纳社保每月2500元。9月起,张三至B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张三在A、B公司的工资薪金个税该如何缴纳?
原单位
A公司按照张三预先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450元。
待业期间
张三无工资薪金收入,期间也没有单位为其预扣预缴个税。
新单位
B公司按照张三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需要注意,B公司并没有张三此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是从9月份开始计算。
9 月: (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10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11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2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B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80元。
等到2020年 汇算清缴时:
2019年全年,A、B公司共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780=1230元。
张三2019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6+15000×4-5000×12-1500×6-2500×6-1000×12)×3%=720元
待业期间,张三虽然没有收入,但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专项附加扣除都是存在的。
按照相关规定,张三需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510元。
来源│ 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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