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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口税收业务这样办
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口税收业务问答
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期间交通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结果后,即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疫情期间出行多有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应当如何开具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
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外贸出口企业,疫情发生前,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间管制隔离,办税人员在外地无法返回广州,或返回广州被强制隔离14天,公司办税人员不足,难以报送纸质资料,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
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包括四类企业在内的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并通过网上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待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你公司应将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销售给国外的一批货物,因为质量原因近期被退回,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再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上述货物还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尽快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如果你公司在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提供纸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将纸质资料邮寄到你公司指定地址。
我公司是一家的外贸企业,2019年12月,从湖北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湖北这家企业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尽快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2019年与一家新加坡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并已于2019年12月份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交付给对方。2020年1月,新加坡公司提出对软件部分功能进行修改的需求,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短期内无法完成修改功能的软件开发测试工作,因此,对方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收汇,请问我公司能继续办理退(免)税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即使直到2020年4月份仍未收到外汇,今后办理收汇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请注意,出口收汇“规定期限”不变,退税申报不受该期限影响,但出口退税业务仍然需要收到外汇或者办理不能按期收汇手续。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在2月3日提请了三项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请问涉税事项的办理结果怎样获取?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理进度,主管税务机关将会通过税务企业号及时推送通知企业。你公司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自行查询或下载获取出口退(免)税申报和其他涉税事项办理进度及结果。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的出口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请问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第三点“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的要求,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实地核查,如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来源:广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