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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务必牢记!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是否代扣个税不是看金额大小,而是看...

二哥 二哥税税念 2024-04-11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和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工资薪金报酬、劳务报酬、经营款项等),那么公司在向自然人实际支付款项时候是否应该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这个其实依旧困扰着一些会计人。

当然,公司在向和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时候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点上大家不存在误区争议,工资薪金按月支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代缴申报,大家都形成了定向思维,这个就是这样做的。

但是对于支付的其他款项,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我们会计人还是存在不少误区,也正是这些误区的存在,也导致了实际在代扣代缴个税这件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具体二哥和大家看看到底存在哪些误区。


误区1、除了工资薪金,其他的款项都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哥在文章开头说了,工资薪金依法代扣个税这个已经在大家脑海里面根深蒂固,但凡学过会计大家都觉得这个常识。

而个人所得税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其实还有其他所得,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可能是因为这些所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比较偶发,所以很多人在支付时候并没有代扣个税的意识,甚至觉得向自然人支付这些款项并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目目前一共有九个,如下图所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对比一下两个的差别,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理论上是有取得所得人自行申报(个体工商户就是典型的这种情况),当然自然人也有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的情况,这种也不需要支付方代扣,目前一般就是在代开发票时候税务局核定扣缴。


那么,除了经营所得,你在支付其他款项时候就都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了,而并不是只有工资薪金才代扣个税。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问,二哥你这个是不是太理论了,我们从来没扣过啊,而且其他所得代扣个税怎么操作啊?有实操可行性吗?

这个并不仅仅是理论,实操也很简单,都是可行的。

你登录自然人税务局(扣缴端)看看代扣代缴模块。

代扣代缴模块里面有综合所得申报和分类所得申报两个菜单。

综合所得申报里面就包括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而分类所得里面就包括了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9个税目,8个都有申报入口,只是你平时没有关注,只用工资薪金申报入口而已,而事实上其他的7大类所得你在支付时候都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而不需要代扣代缴的经营所得,在这里就没有申报入口,这是因为其本身不属于代扣范围,实操中也没有地方可申报。


误区2、取得了发票的我就不用代扣个人所得税了

工资薪金支付需要发票不?当然不需要,劳务报酬支付需要发票不?当然需要(除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规定的小额零星支出外)。

很多人也会有个误区,那就是如果对方给我提供发票,那我就不需要代扣代缴,如果没有拿发票,我就需要代扣代缴。

其实这也是一个误区。

发票是增值税的应税凭证,和你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无必然联系,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是按照个人所得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也就是误区1里面二哥说的那些。

而且自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提醒纳税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候都会在发票备注栏特意提醒支付方。


所以,取得发票就不需要代扣个税这就是误区。


误区3、金额小于800的就不需要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申报了

这个误区其实有来源的,就是源于劳务报酬、稿酬等的预扣预缴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


所以,我们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候,如果支付金额小于800,就会出现一种情况,计算后没有个人所得税。

因此很多人就会形成一个误区,如果小于800的支付,那么我们就不需要申报了。

其实这也是一个误区。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所以不管你是否有税款产生只要符合代扣代缴范围,那就应该申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再换个角度想想。

如果你这里小于800没有给纳税人申报,其他家支付纳税人的同样也没申报,对于纳税人来说各处加总肯定会产生税金,如果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的意识,这部分税款最终可能就流失了,所以支付方必须履行好全员全额扣除义务,不论金额大小。

1、如果劳务费500,录入申报信息,这个时候是不会产生税金的,直接申报即可。


2、如果劳务费是7000,录入申报信息,产生税金。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 - 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 × (1 - 20%)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所以,上面就是我们在日常经营中支付自然人款项代扣个税的三个误区。不知道你有没有遇到过?

那么最后二哥再和大家一起梳理一下,我们在支付自然人款项时候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如何正确判断的一个思路。

日常工作中,我们不应该以金额大小或者是否取得发票来判断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支付个人款项时候我们首先应该判断的是款项性质。只要是非经营所得的性质,那么我们都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九大税目中,工资薪金、租金、稿酬这些都很好判断,比较难以判断的就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一项支出到底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给了定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定义是有,但是感觉还是很模糊,你比如劳务报酬规定个人从事咨询所得可以是劳务报酬,但是经营所得里面也有个人依法从事咨询取得的所得。所以往往一个人提供的有偿服务到底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在实践中多少还是存在判断上的争议。

这里其实也有个思路供大家参考。

个人独立提供的以体力或智力劳动为主的一般都是会被判断为劳务报酬的,因为这种情况下,除了体力智力成本,基本不会有其他经营成本(外购的成本,如材料、人工、各项服务)。

当然税局对此也要一个判断框架性的思路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理解。

 如果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比如咨询、讲学等服务,哪怕你是连续提供,那其实就是是劳务报酬,应该履行代扣义务,比如你请个老师讲课,请个人设计图纸等。

而如果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销售货物、建筑施工等)或者说是组织人员提供建筑分包劳务等事项,请人运输货物等,因为这些行为更多会产生除了智能成本外的经营成本,那么一般这种判断为经营所得更合理。典型的就是包工头组织一批人去承包了一项建筑劳务取得的所得。

实践中我们还是要多多看业务形式和实质,不管判断是否正确,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说服自己,判断要有理有据。

当然,你说你水平低无法判断,那也问题不大,我们在支付个人款项时候除了考虑个税,还会考虑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这里就是指的发票),个人是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所以税务局会给个人代开发票,那么税务局在代扣发票时候也会判断个税的征管问题。

目前通行的做法就是如果是经营所得,税务局会核定个税,发票备注栏不会体现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提示,如果是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税务局不会扣个税,会在备注栏提示支付方代扣。

比如下面这张清理费用,如果让我们自行判断可能容易在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之间混淆,而实际上代开发票时候按照经营所得核定了个税,备注栏没有再体现支付方代扣。


从完税证明上,我们也看到这个确实税目是经营所得。


所以,支付这种款项我们自然不需要再进行代扣个税申报。

看完这些,你是否对个人所得税代扣问题有了更清晰的思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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