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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弹弹,弹走税务申报实操疑难,二哥写的税收申报文章偏重税收实操,力求做到看完即可用,所学即所见,非常贴近我们日常实操工作,大家可以认真系统的学习一下。
当然还是那句话,二哥这里不是官方平台,就是我自己个人知识分享平台,文章写的好与坏,写的东西你能不能用上都是仅供参考,文章真的都很初级很简单(都是当会计的日常都会接触的基础知识),如果你是专家大师,如果觉得我哪里写的有问题,那么大概率可能确实是我错了,当然可以留言交流,这样我可以去看看我是不是错了,错了改了就行了,真实实操的你还是要以税务政策和税务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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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2、增值税申报第二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免税申报!
3、增值税申报第三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不征税发票申报
4、增值税申报第四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即征即退申报
5、增值税申报第五弹!一般纳税人附表一,差额计税申报
6、增值税申报第六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申报
7、增值税申报第七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13%开成6%怎么申报?
8、增值税申报第八弹!一般纳税人申报附表一,6%税率栏呈灰色,无法填写应该如何处理?
9、增值税申报第九弹!一般纳税人附表一,开了小规模期间1%的发票,怎么报?
10、增值税申报第十弹!一般纳税人附表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11、增值税申报十一弹!一般纳税人附表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12、增值税申报十二弹!一般纳税人附表一,开了数电发票填哪里?
13、增值税申报十三弹!一般纳税人附表二,取得数电发票抵扣填哪里?
申报表附表2有一个栏次,第三栏,名字叫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我们简单的看看这个名字,顾名思义,也是也很直白,那就是以前月度认证通过的没有抵扣,等到当期来申报抵扣。好像也就是这个意思嘛。填表说明也说了,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那事实上真的是我们当期认证通过了,后期任何时候把这个数据填上去都行吗?二哥告诉你,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之前,实操是绝对不行的!为什么不行?虽然填表说明这样写,但是实际上政策是有规定的。政策都是要求认证通过次月申报表就必须填报申报,否则不予抵扣。什么意思,就是你当期认证100万,你次月申报就给我填写100万,如果你填写50万,打算把剩下50万留到后面通过这个第三栏填写抵扣,那首先政策上不符合规定,其实实操时候你如果填写第三栏在申报比对时候也会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最严重的结果就是导致你损失这笔进项税的抵扣权。这种案例在之前是经常发生的,二哥都收到不少读者的反馈。有些读者以前还用这个栏次来控制税负,当期认证的先不抵扣,结果可想而知,后面想抵扣就填不进去了。那我们就想了,既然你政策不允许这么做,那为什么还留这一栏呢?你干脆直接不开放这栏次不就行了?对,我们知道有一种情况是这样的,那就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这类一般纳税人,就算是每期老老实实按时认证申报,他的进项税也不见得能当期就能抵扣。抵扣之前还必须得先取得一样东西,「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二哥税税念公司辅导期为2019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取消了认证、抵扣期限。
什么意思呢?简单的说45号文把之前的认证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的文件都作废了,而且说了取消了申报抵扣期限。那么实际上我觉得这个第三栏真正的又恢复了其真字面的一个意思。也就是如果之前认证了忘记抵扣了,你现在想要抵扣,那还是就填到这个栏次去了。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9月勾选确认了一张发票,数额1300,但是会计在申报时候没填写上这张发票,导致这张发票一直未抵扣。那么现在依据政策,可以继续抵扣,具体直接把该张发票的数据填写在第三栏即可。
福建省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就提到了这种情况,也是填写在第三栏。
所以,第三栏现在又变得符合其填报说明本身的定义了。虽然第三栏可以填写前期认证未申报抵扣的数据,但是实操中这个栏次在申报系统还是设置有卡点,也就是还是可能会报比对异常,所以个人建议大家除了解决之前的遗留认证未抵扣的发票,现在不要再出现勾选确认不申报的情况了,如果你不想当期抵扣,那就先别勾选。最近二哥在和一个读者沟通的时候,他们就是类似情况,结果目前的状态就是系统这个无法解决(但是税局也觉得可以抵扣),只是系统出现了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