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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进口肉类产品,对“瘦肉精”说“NO”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台湾正式开放含莱克多巴胺的美国猪肉进口。据人民日报海外网报道,该政策引发当地大量民众的强烈反对,让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威胁。今天就让小编给大家讲一下让老百姓谈虎色变的“瘦肉精”。


瘦肉精到底是什么?

“瘦肉精”的学名叫做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为一类能够抑制动物脂肪生成、促进瘦肉生长的药物统称,于20世纪80年代初被美国科研人员发现。我国市场上常见的“瘦肉精”主要是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是激活β-肾上腺素受体,达到让牲畜心率加快,体温上升,从而实现“增肌减脂”的目的。


“瘦肉精”的危害有哪些?


由于“瘦肉精”被动物食用后会在身体组织内残留,消费者如经常食用含“瘦肉精”残留的肉品,容易造成慢性中毒。中毒时症状主要表现有心悸、血压升高、头痛、呕吐、脸部潮红、皮肤过敏性红色丘疹。若吃了“瘦肉精”含量比较高的肝脏、肾脏等内脏组织后,还可能造成急性中毒,出现头疼、胸闷和肌肉麻木等症状。原有高血压、冠心病、甲亢者更易发生以上症状,耐受性弱且有应激因素长时间存在时甚至可能导致猝死。


其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性质稳定,要加热至172℃才会分解,所以普通烹调方法根本无法破坏它的结构。有研究表明,如果长期食用还会导致染色体畸变的可能,诱发恶性肿瘤。

“瘦肉精”中毒事件的报道

■ 据《杭州日报》报道,2006年,东莞一家六口喝猪肺汤后发生“瘦肉精”中毒,其中一人死亡。■据《新京报》报道,2006年,上海市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瘦肉精”中毒事故,涉及300多人。

■据《新华网》报道,2009年,广州发生首例“瘦肉精”中毒事件,70余人住院治疗,在当年引起了全国的轰动。



“瘦肉精”的使用在我国是如何监管呢?

各国对“瘦肉精”的监管规定不尽相同,以常见的“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为例,绝大部分国家都严令禁止在养殖业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而莱克多巴胺因为毒性小、代谢快,目前世界上有美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允许莱克多巴胺合法使用。但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认为目前的毒理数据还无法确保安全,因此严格禁止使用。在我国,“瘦肉精”监管是畜牧业监管中最严格的一项,明令全程禁止使用。原农业部于1997年发文,明确禁止“瘦肉精”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是犯罪活动。

中国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一直保持严格监管态势,严禁进口含有莱克多巴胺的肉类产品。下面给大家列举我国针对几个国家进口肉类产品的监管政策。

■ 进口美国肉类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猪肉提供无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的通告》(风险警示通告2013年1号),我国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肉类进口商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进口美国猪肉时,必须提供无莱克多巴胺残留的检测报告。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47号)中规定,在中国口岸入境时,不得检出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非天然产生的兽药、促生长剂、饲料添加剂和其它化合物,包括莱克多巴胺。


■ 进口俄罗斯禽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中规定,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


■ 进口斯洛文尼亚禽肉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洛文尼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中规定,执行斯洛文尼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斯洛文尼亚和欧盟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 进口斯洛伐克羊肉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中规定,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斯洛伐克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如何辨别含“瘦肉精”的肉类产品呢?

“瘦肉精”的检测方法有感官识别法、化学分析法、检测卡快速筛查、酶联免疫法、色谱技术(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液-质联用法),偏精确的检测需要在实验室完成,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最简便的方法是通过感官识别(以猪肉为例):



避开“瘦肉精”肉的小方法有哪些呢?

1、选择购买渠道: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肉类产品,例如大型超市。购买时一定看清该肉是否盖有检疫印章和检疫合格证明,经过正规检验检疫的肉,通常是不会添加“瘦肉精”的。

2、少吃动物内脏:

动物内脏更容易积蓄有害物质,吃肌肉部分比吃内脏部分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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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海关食品处 重庆港海关

供稿:陈敏  徐逵

编辑:王磊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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