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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准入|双十一“避坑”,新版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哪些你知道吗?


470号联合公告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470号联合公告,公布修订完善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新版《名录》)。原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第1712号联合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同时废止。


这也是行邮渠道禁止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颁布以来的首次调整,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对全球生态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日趋加剧,已成为21世纪五大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我国外来入侵物种事件也频频发生。



新版《名录》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公告正文部分

一是法律依据方面增加了《生物安全法》,出台目的方面增加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生态安全”,与《生物安全法》表述保持一致。

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4类适用人员,即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包括5类适用渠道,即在原有随身携带、邮寄基础上,新增分离托运、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3类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纳入《名录》。

三是增加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的表述。体现了《生物安全法》第十五条、十八条等关于风险评估制度调整相关名录的要求,为后期动态更新名录明确依据。


▲ 动物传染病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超过30种畜禽传染病传入我国,导致动物生产能力下降、疫病防治费用增加,经济损失巨大。


《名录》具体内容

一是表述更加规范。例如《名录》抬头将“邮寄”修改为“寄递”,明确将快件、直购电商纳入;《名录》抬头增加“其他检疫物”,第三部分将“其他类”修改为“其他检疫物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表述保持一致;“毛类”明确为高风险的“原毛类”;取消了对“动物源性饲料”的列举;乳及其制品方面将“鲜奶、酸奶”等模糊的生活化定义,改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更明确的定义,涵盖除奶粉之外的绝大部分乳制品。

二是归类更加科学。例如将水生动物制品单列,将有机栽培介质归入“其他检疫物类”;生物材料栏新增兜底项“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将“有机栽培介质”调整到与其性质相近的“土壤”栏并列。

三是体现了风险评估理念。新增了部分风险较高检疫物,例如甲壳类、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鲜切花、寄生虫、兽用生物制品等,爪、牙。豁免了部分风险可忽略的检疫物,例如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


▲植物病虫害

松材线虫、美洲斑潜蝇、美国白蛾等危害较大的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就超过了574亿元。



尾注方面

一是第2条对于犬、猫等宠物,补充了“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的限制,排除了通过寄递渠道进境。

二是增加第3条作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的表述,为法律法规的衔接留下接口,增强了《名录》适用的灵活性。


▲人畜共患传染病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例如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猪Ⅱ型链球菌病等。



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乃至重塑世界格局的重要力量。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和新型生物安全风险相互叠加,境外生物威胁和内部生物风险交织并存,生物安全风险呈现出许多新特点。要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



海关提醒


《名录》中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极有可能携带动植物疫情疫病、外来物种或人畜共患传染病病原,危害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环境,威胁生物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即将到来,重庆海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关注新版《名录》,自觉守法,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切勿擅自携带、邮寄、快递或经跨境电商直购相关产品入境,以免相关物品被海关退回或销毁造成经济损失,或受到最高人民币5万元罚款,甚至面临因“妨害动植物检疫”或“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遭受最高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

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1]



向上滑动阅览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九)新鲜水果、蔬菜。

(十)鲜切花。

(十一)烟叶。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

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风险防控分局  动植处

供稿:於剑 高辉  艾艺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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