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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准入|“麻精”药品,请出示“证件”!

乍然提到“麻精”,可能很多人一头雾水,但如果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大家可能就不陌生了。那么,你清楚“麻精”药品也有“证件”吗?


接下来,就跟随海关小姐姐的步伐,一起去揭开“麻精”药品的神秘面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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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麻精药品

麻精药品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麻精”药品的分类目录可以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https://www.nm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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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三十九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境物品。


我国对“麻精”药品实行严格的管制,对其进口、出口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那接下来就给跟着我的脚步,看一看海关的相关查发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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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01

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信息:近期,沙头角海关在中英街大厅查获网红泰国DC减肥药,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二类精神药品成分芬特明。目前已按规定进行处置。



02

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信息:8月13日,青岛邮局海关在寄自印度的邮件中查获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莫达非尼1000粒。目前已按规定进行处置。



03

据海关发布新浪微博信息:汕头海关所属龙湖海关在一票来自香港的“快治止咳水”邮件中,检测出可待因,该成分属于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已按规定进行处置。



海关温馨提醒

请勿违法进出口国家管制药品。盲目使用未经国家许可进口的药品,可能会影响身体健康,甚至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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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海关风险防控分局 重庆港海关

供稿:李菲 冯欣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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