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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一问一答”如期送达

针对3月高频问题

我们做好了整理和解答

快来看看吧


一、企业管理


1.您好,请问报关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必须设立分支机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而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2.您好,请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即将到期,是否需要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21号),如果您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之前的,应到注册地主管海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您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后的,企业无需到海关办理延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3.您好,我司去年因特殊情况被海关从一般认证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请问多长时间后我司可以申请调级?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九条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4.您好,请问如果主动向海关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向所在地海关还是直属海关报告?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5.您好,请问企业只要主动披露近三月内的涉税违规行为,海关不予处罚吗?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6.您好,请问认证企业多少年重新认证一次?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八条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7.您好,我司申请认证企业时涉及企业信息公示,请问哪些信用信息会被海关公示?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九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二、行邮监管


1.您好,请问分运行李有数量限制吗?

您好!个人邮寄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的数量需要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数量合并计算,总量以自用合理为限。


2.您好,请问分运行李应当何时进境?

您好!行李应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运进。


3.您好,请问分运行李可享受的免税额度是多少?

您好!居民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注:如您入境时未走“红色”申报通道向海关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则无法享受免税额度,需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


4.您好,请问出国携带手机、笔记本、相机等电子产品需要申报吗?怎么申报?

您好!如您携带电子产品出国并需要将其携带回国,请您在出境时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主管海关将根据你的旅行情况予以确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海关将予以退运或责其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等您回国时,海关凭之前出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5.您好,请问怎样计算缴税金额?

携带和邮寄方式入境物品,都要按照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和2019年第63号公告所列税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征税:行邮税=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热线12360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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