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本文选自中国大地出版社出版的《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由魏莉华等 著。
2018年中央明确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政策。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同时,再次明确:“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在2018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可以说,正式开启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新时代。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宅基地改革政策,经历了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到完善农民的住房保障机制,再到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最后到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乡村振兴。这一系列改革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维护,对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高度重视。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精神和要求,对做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至关重要。
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具备一定的法理基础。
(1)宅基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权能、行使主体以及相关限制等方面。一是关于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宪法》第十条和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二是关于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物权法》第六十条和原《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为三类主体,分别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是关于法律对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宅基地可以依法被征收。《宪法》第十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都对此做了规定。总的来看,法律对宅基地所有权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但是对所有权人的代表,以及所有权人如何行使所有权等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笼统。
(2)与宅基地资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宅基地取得资格上。虽然“资格权”的概念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有该提法和相关规定,但是对与资格权相关的宅基地取得资格,还是有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取得宅基地;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批。另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可以重新申请。
(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权能、转让、抵押等方面的规定上。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其收益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法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出租;关于宅基地的继承,法律规定,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由此可见,《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制较多,核心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但在实践中也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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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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