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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市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意见》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导全市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该《意见》从起草到定稿经历了6个多月,期间通过座谈交流会、个别沟通、法律咨询等方式,广泛听取各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系统和基层农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梳理、认真分析、反复推敲,充分吸纳后,形成了现有文稿。《意见》从明确管理职责、保障合理用地、规范审批流程、盘活闲置利用四个方面明确了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要求和具体职责。


在明确管理职责上,该《意见》一方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各市(区)建立健全市(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和违法查处等职责,并给予乡镇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宅基地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的自主权;要求乡镇负责指导好村级组织发挥村民自治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行使审核把关的权利和强化日常巡查职责等;另一方面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作为、共同指导好基层规范开展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明确了需市和市(区)政府处理的宅基地信访复查(核)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工作模式。


在保障合理用地上,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保障建房合理用地,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执行用地标准。要求各地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和管控,其中村庄规划要切实做到前瞻性和农民现实需求相结合,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坚持“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城市郊区、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审批农民宅基地。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


在规范审批流程上,优化审批程序,规范村级审核,严格乡镇审批,加强全程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程序,梳理办事指南并张榜公布,让村民对宅基地审批流程、申报材料以及工作时限一目了然。各乡镇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管理制度,方便村民办理建房手续。乡镇要严格落实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四至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五到场”全程监管制度。


在鼓励盘活利用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支持返乡人员利用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意见》结合我市在泰兴市和靖江市等地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国家其他试点地区好的做法,就我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了明确,确保宅改工作能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让农村得到长效发展,农民获得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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