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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附解读)

杏花岭区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太原市杏花岭区做好农村宅基地

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杏政办发〔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杏花岭区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太原市杏花岭区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

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2021年1月5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规定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实施意见(试行)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其一致。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中涧河镇人民政府及辖村的涉农街道要依法依规、按照政策原则、标准和权限共同做好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自觉履行好部门、街镇职责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革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地审批和保障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农村宅基地开展审批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好职责和责任,对城市规划外的农村开展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区级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监督街镇建立乡级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与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牵头指导中涧河镇人民政府及辖村的涉农街道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中涧河镇人民政府及辖村的涉农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并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台账;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资料的归档留存工作;负责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书面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等部门报告备案;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建立街镇、村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配合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的审批工作;根据村民申请,在每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涉及宅基地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三、严格宅基地使用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做好宅基地申报、办理和建设的各项工作


明确申报和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界线。《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村民在遵守“一户一宅”规定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拥有宅基地或依法申报宅基地。农村村民新申报宅基地要符合《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新申报宅基地要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批准建房的村民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规划和设计图纸建房,并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开工、竣工验收手续。属于建新退旧的,必须在申报之日起90日内将旧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否则不予办理宅基地审批、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


严格做好宅基地申报、办理和建设各项工作。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接受村民以户为单位向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村民提出的申请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进行审查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组织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申请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报中涧河镇人民政府及辖村的涉农街道审批。


四、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审核内容、审批流程等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的申报工作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负责。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按照农村宅基地的申报条件(附件1)提出申报申请,按照宅基地申报资料明确的内容(附件3)提报申报材料。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宅基地的申报条件(附件1)、不予批准的情形(附件2)、申报资料明确的内容(附件3),对村民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按照审查程序(附件4)、审查内容(附件5)进行审查、审核。中涧河镇人民政府及辖村的涉农街道按照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附件6)开展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中涧河镇人民政府及辖村的涉农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开工程序(附件7)、验收内容和验收程序(附件8)、备案程序(附件9)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涧河镇人民政府及辖村的涉农街道的报告做好农村宅基地的备案工作。新申报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五、盘活和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


全面做好全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返乡人员、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各街镇要统筹考虑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的盘活利用过程中,各街镇要加强监管,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自建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保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时、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


六、建立健全和全面完善区、街镇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体制机制


为切实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区政府成立杏花岭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中涧河镇及涉农街道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韩伟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审批的统筹和指导工作。


中涧河镇成立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镇分管农业、自然资源、规划的领导任副组长,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和镇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或服务、自然资源、规划、城建、安全等工作的具体承办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镇领导兼任。


各涉农街道要成立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街道分管农业、自然资源、规划的领导任副组长,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和街道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或服务、自然资源、规划、城建、安全等工作的具体承办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街道领导兼任。


街镇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建立一个农村宅基地申报的受理窗口,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实行多个机构的联审联办。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安排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街镇实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各街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组织机构在2021年4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七、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制度保障,确保职责有人落实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精神,农村宅基地实施“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要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的人员、编制、经费、制度保障,调整增加区农业农村局人员编制,保证区级的管理力量;在街镇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中明确专门人员,保证街镇的审批力量;建立街镇、村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强化街镇、村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力量。要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区、街镇、村三级农经服务和宅基地的管理力量。要预算专门经费,保证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的正常运转。宅基地纠纷纳入各街镇和村的人民调解内容,由各街镇和村做好调解工作。


八、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协同配合,做好工作衔接,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其他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中涧河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悉程度,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营造农民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作为,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有机衔接;要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全面摸清全区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利用现状等基础信息,逐步建立起包含宅基地权利人、地类、四至方位、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台账,落实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要做好宅基地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接交,强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互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系统性。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附  件:

1.农村宅基地申报的条件

2.农村宅基地申报不予批准的情形

3.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内容

4.农村宅基地审查程序

5.农村宅基地审查内容

6.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7.农村宅基地建设开工程序

8.农村宅基地建设的验收内容及验收程序

9.农村宅基地报备程序

10.《太原市杏花岭区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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