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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服务及农户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使用的属于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房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六条  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后建设。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以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农户建房应当科学选址,坚持适当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


第七条  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八条  执行“建新拆旧”制度。农户房屋建成后,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中的承诺,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自行拆除旧房。农户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耕种的宅基地必须复耕。


第九条  执行宅基地面积申请标准。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房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房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户建房造型应当简洁美观、特色鲜明,宜采用坡屋面,外观及立面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步配套建设卫生厕所等设施。集中建设住房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等配套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实施缆线下地。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


第十二条  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一)无农村宅基地的;


(二)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原宅基地征收、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房,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住房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等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四)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五)有违法建房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六)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湖泊、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七)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八)一户有一处以上农村宅基地的;


(九)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四)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张榜公布材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和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建房选址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到邻里、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关权益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等。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本条第一款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居区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乡镇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对农户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人办结用地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及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定点放线,实地丈量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审查建房户与工匠或施工企业是否签订施工合同、是否有相关建筑资质。定点放线后,宅基地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第十九条  申请人建房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对农户建房情况进行过程监管,防止超规划、越标准建设房屋和占用土地。


第二十条  申请人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和村级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建筑层数及高度、外观风貌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工作,应当建立县级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体制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法规宣传和教育,负责对农户申请住房用地的把关、审核与批准工作,建立农村住房用地档案和住房信息档案,加强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服务、施工和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建房行为,查处违规建设行为,切实保护好耕地。


村级组织应当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确定一名负责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负责村民建房申请审议等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并上报工作情况。村级组织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由建房农户和参与建设方共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农户建房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三层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建房农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农户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当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审批前现场勘察、审批后现场放线定界、建设过程中巡查监管、房屋竣工后现场核查验收的“四到场”制度,保障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农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可以拆除。严禁对农户未批先建的住房,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随之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 南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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