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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公开征求《龙港市宅基地跨社区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为有序稳妥推进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范宅基地跨社区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文件精神,按照《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专班研究制定了《龙港市宅基地跨社区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现征求你们意见,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2日。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实施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龙港市农业农村局金李龙  


电话:0577-59868080       邮箱:459500106@qq.com


附件:龙港市宅基地跨社区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龙港市宅基地跨社区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序稳妥推进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范宅基地跨社区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文件精神,按照《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宅基地跨社区保障,指在保留宅基地资格权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在龙港市其他社区兑现宅基地资格权,获得合法套式农房、调剂农房,以及以宅基地置换养老保障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港市范围内的宅基地跨社区保障。


第四条【实施原则】宅基地跨社区保障坚持以农民为本、尊重农民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统筹集聚、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保障机制】由龙港市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组建龙港市宅基地保障调剂公司(以下简称保障调剂公司),统筹运作全市宅基地保障、调剂、流转等业务。公司归口龙港市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指导归属市农业农村局。


成立龙港市宅基地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宅基地流转、置换等线上和线下实体交易服务平台,负责全市宅基地需求调查、流转、交易、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和实施、信息咨询等工作。综合服务中心为龙港市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正股级。


第六条【职责分工】宅基地保障调剂工作由龙港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跨社区保障资格审批、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跨社区保障工作指导;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标准、流程


第七条【保障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宅基地跨社区保障:


(一)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拥有宅基地分配资格但无法在本社区落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搬迁、孤寡老人和独居老人改善养老环境等原因,申请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三)符合“一户一宅”,自愿保权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第八条【保障方式】采取多点建设、多种户型以及储备农房调剂等多样化保障方式,满足不同保障对象的差异化需求。


第九条【置换小区项目选址与建设】宅基地置换小区选址应符合龙港市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各社区资源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社区居民意见等因素。


宅基地置换小区建设由各社区提出选址申请,经保障调剂公司综合评估确定拟建设地块,提出建设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由保障调剂公司组织实施。


宅基地置换小区建设占用土地参考征地综合区片价给予补偿。


第十条【宅基地收储补偿标准】原有宅基地申请退出的,由保障调剂公司统一收储,补偿标准参照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相关补偿标准,结合建筑物及构筑物重置价、成新率等确定。


收储后拟保留调剂的宅基地及农房信息,应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保障标准】跨社区套式农房保障标准参照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相关安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采用收储宅基地及农房调剂保障的,按照龙港市农民宅基地建房审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宅基地收储流程】腾退宅基地的收储流程如下:


1.腾退申请。具有腾退意向的农户向社区提出宅基地腾退申请,社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是否同意腾退决定;


2.社区公示。腾退宅基地的基本信息在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3.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将腾退宅基地申请上报综合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发放保障凭证;


4.签订协议。农户凭社区同意腾退证明和保障凭证,与保障调剂公司协商腾退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


5.腾退交房。农户根据腾退补偿协议办理交接手续,腾退交房,注销原产权证书;


6.纳入储备。保障调剂公司将腾退的宅基地统一登记造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保障流程】宅基地跨社区保障流程如下:


(一)套式农房保障流程:


1.资格申请。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农户凭宅基地资格权证明、退出宅基地置换的农户凭原宅基地腾退证明材料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颁发跨社区保障批准文件,并注明保障面积;


2.保障申请。农户凭跨社区保障批准文件向保障调剂公司提出保障申请;


3.选房交款。农户可在保障调剂公司公布的宅基地置换小区房源中按照批准文件注明的保障面积选择相应户型,交纳房款;


4.签订合同。保障调剂公司与农户签订购房合同,农户凭购房合同和交款证明办理产权登记。


(二)储备农房调剂保障流程:


1.资格申请。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农户凭宅基地资格权证明、退出宅基地置换的农户凭原宅基地腾退证明材料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颁发跨社区保障批准文件,并注明保障面积;


2.保障申请。农户凭跨社区保障批准文件向保障调剂公司提出调剂保障申请;


3.选房交款。农户可在保障调剂公司公布的调剂保障房源中按照批准文件注明的保障面积选择相应调剂保障房,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4.出具证明。保障调剂公司出具保障调剂证明,农户凭保障调剂证明办理产权登记。


(三)宅基地置换养老保障流程:


1.资格申请。具有养老保障需求的孤寡老人、独居老人凭申请材料或原宅基地腾退证明材料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颁发跨社区养老保障批准文件,并注明保障面积;


2.保障申请。申请人凭跨社区养老保障批准文件向保障调剂公司提出养老保障申请;


3.选房交款。申请人可在保障调剂公司公布的养老保障房源中按照批准文件注明的保障面积选择相应养老保障房,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4.签订合同。保障调剂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养老保障房安置合同。


第十四条【保障房价格】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保障面积内购买保障房的,按成本价购买;因户型原因确需超标准的(最多不得超出3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五条【权利义务】跨社区保障农户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收益分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职责】保障调剂公司承担下列事务:


1.协助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宅基地建房跨社区指标台帐,协助调剂结算宅基地建房跨社区指标。


2.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制订宅基地建房跨社区需求计划,辅助编制全市村庄规划。


3.明确宅基地置换小区建设区块,编制宅基地置换小区建设方案,统一实施宅基地置换小区建设。


4.统一开展腾退宅基地的收储管理和利用,建立全市宅基地储备库。


5.建立宅基地跨社区置换平台和置换规则,负责平台运行。


6.筹集宅基地跨社区保障资金,管理公司资产。


7.兼顾提供项目推介、招商考察、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综合服务中心职责】综合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1.制定和实施宅基地流转交易规则。


2.提供宅基地流转交易有形场所,承担宅基地数字化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维护。


3.负责宅基地流转、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宅基地需求调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和实施。


5.承担全市宅基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6.提供宅基地流转交易有关法律、信息咨询及其他技术等服务。


7.完成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宅基地改革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管理利用】收储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居则居、宜产则产”进行复垦、调剂、利用。宅基地复垦指标由市政府回购,复垦后土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


第十九条【收储宅基地登记】对收储的腾退宅基地,由保障调剂公司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收储宅基地)”。


第二十条【收益分配】宅基地收储后,在原址上开发经营产生的经营性收益以及宅基地农房增值收益,归保障调剂公司和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在新建宅基地置换小区开展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经营性收益以及房屋增值收益,归保障调剂公司所有;跨社区调剂使用补偿收益,归保障调剂公司所有;宅基地复垦获得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收益,除提取项目实施成本及保障调剂公司管理成本外,归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保障对象未按期腾退宅基地的,不得享受跨社区保障政策,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违法责任】保障对象伪造、涂改土地、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保障面积、补偿费用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进行处罚,并追回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工作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龙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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