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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符号性与宅基地退出中的乡土惯习——以已购房农民为例

漆彦忠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摘要:宅基地是性质极为特殊的土地,从已购房农民视角来看,宅基地是“宅”“家”与“乡土符号”三位一体的结合体。已购房农民宅基地的居住功能严重弱化,但作为“乡土情结”的象征功能出现反差性放大。此种意义上,宅基地作为“乡土符号”的性质更为重要,这与现代体制下集体土地性质相分歧,并成为已购房农民宅基地极不愿退出的深层阻因之一。在新时代背景下,应该提升城镇已购房农民住房保障能力,合理扬弃乡土惯习,增强现代场域吸引力,并在宅基地退出中积极维护其“家园意识”,利用新的理念载体维护其“家”的传承的符号功能,采取柔性的退出策略和差异化乡村发展机制,以充分利用退出宅基地,积极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与乡村振兴。


关键词: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乡土惯习;乡土符号


引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势在必行。宅地基“三权分置”为宅基地退出提供了制度支撑,尤其是“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农村居民宅基地退出的顾虑,促进宅基地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主动发力,同时也积极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但在宅基地的退出过程中,因退出制度不健全、风险无保障、补偿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宅基地退出缓慢,农村资源闲置浪费,加深了农村“衰落”。其中以已购房农民宅基地表现最为突出。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与一般农村居民宅基地退出不同,其在城镇已经购置了住房,农村原有宅基地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最具有退出的价值和条件。但因多种原因,退出难以顺利进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落振兴的进程。


现存阻因多属于制度性、物质性、经济性等直接原因,研究中关注较多。部分研究者从文化性的角度提出了已购房农民宅基地不愿退出的原因。如龚宏龄分析了宅基地的“在外游子寄托乡愁的情感功能”,并指出在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进城农户中,这一功能对是否愿意退出有显著影响,贸然退出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黄健元、梁皓等提出“农户乡土偏好”和“乡土情结”的阻滞影响,认为“乡土情结会导致进城农户即使能在城市获得稳定的收入和保障,也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宅基地,阻滞了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实施”;邓春磊等人对苏南地区的研究表明,可支配收入较高的农户是否选择退出宅基地,“更多地考虑乡土情结”,而非收入结构。此外,两个针对河南地区已购房农民的研究同样说明了这一原因。梁修群等提出了“影响进城购房农民农村老家宅基地退出主要受叶落归根传统思想观念、生活没保障和宅基地认知度三大困扰”,采取何种退出安置模式极为重要;田建强、张美莎把“祖宅”观影响城镇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列为次重要的原因。以上观点尽管针对的地域不同,研究对象也有差异,但均提出了一个宅基地退出中相对于经济补偿、实物置换、市场流通等关注点显得微不足道的问题,即乡土惯习的影响。实际上,这种“微不足道”只是从影响面上来判读的,但就其影响深度与解决难度来看,反而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已购房农民的视角出发,透视乡土情结在宅基地退出中的影响,以寻求更为合理的宅基地退出策略和“资格权”保障途径。


一、宅、家及乡土符号:“三位一体”的已购房农民宅基地观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宅基地产权归集体所有,农户享有用益物权,并无偿享有长期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为以户为单位的共同或单独生活户、共同事业户保障生产生活之需而提供的必要资料。从法理角度上来说,当农民不具有生产或生活之需后,具备宅基地退出的基本条件,可以退让宅基地的使用权。已购房农民就属于这类情形。但基于宅基地“无偿长期使用权”,强制退出显然有悖于法律原则,宅基地退出必须要遵循农民的意愿。在“可以退”与“愿意退”之间,“担心失去生活保障及补偿过低”成为农民宅基地退出的主要阻因。但是否在加大补偿力度的情况下可以提升退出意愿?


为了确切分析这一问题,笔者于2018年9-10月在河南省随机选取了十个地区(分别为:郑州市、许昌市、驻马店市、信阳市、商丘市、周口市、新乡市、安阳市、漯河市、灵宝市)的已购房农民,就闲置宅基地退出意愿进行访问调查,共发放问卷480份,有效问卷466份。统计表明,在城镇已经购买了住房的农民,表示愿意退出宅基地的只有19.2%的比例,59.6%的人表示看情况而定,通过多元Logistic分析,“看情况”主要受年龄、现居住情况和补偿力度的影响。35岁及以下的受访者退出意愿高于35岁以上各年龄段,宅基地偶尔居住的受访者退出意愿高于无人居住者和长期居住者,在加大补偿力度的情况下,退出意愿随之提升。以上结果与多数研究结论趋于一致,但值得深思的是,有21.2%的人即使在加大补偿力度的情况下,仍然明确表示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属于宅基地“极不愿退出者”。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其坚决不愿退出宅基地?本文通过整理这部分被访者对开放性问题“在城镇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问题上,您有哪些想法?”的回答发现,极不愿退出者普遍有着独特的宅基地观,影响了其退出意愿。


(一)宅基地是“宅”


宅基地是指用于建设居所的土地,其主要功能在于满足人的居住需求。但要使宅基地实现居住的功能,则必须在其之上修建住房,住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宅”。但显而易见的是,没有宅基地则无法修建住房,没有住房的宅基地也无法实现其居住功能。“宅基地”在日常语义上是指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与其上所修建住宅的合称。从调查与访谈的情况来看,已购房农民基本上将两者作为同一事物看待,甚至更偏向于住房而非宅基地。宅基地的退出原则上是退出土地,但实际上是退出了在其上所修建的住房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意味着失去了居所。因此,在他们的认识中,宅基地并非指建设住宅的用地,而是指其上所修建的住宅,宅基地等同于住宅。如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赵集镇DY村被访者提到“希望能够置换在农村的房屋。如果对农村进行开发,那么本人希望能够在退出宅基地后置换农村的房屋”,许昌市陈曹乡XJZ村被访者说:“俺是在城里买了房,但那(指农村的宅基地———笔者注)还是俺的宅,现在也不缺啥钱,俺是不想退。”从中可以看出,被访者将宅基地基本等同于农村的房屋,把宅基地当作了住房。


(二)宅基地意味着“家”


中国人对家的观念十分浓厚,“家园意识是农业社会的主导意识”。家在人们的观念中,既是实体,又是理念。从实体方面来说,家是人们出生与成长的地方,也是祖辈们长期生活的地方,长期生活使得家与一定的地域及实物紧密关联在一起。从理念的角度来说,家代表了各种亲情关系和家族传承,是围绕着血亲关系而形成的血缘共同体。因此,家的内涵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家的外延既包括自家居所、血缘亲情,也包括居所所在的地域、村落以及姓氏族群、同乡邻里等。实体居所是家的物质形态,但在家的理念中,实体居所往往被赋予了家的精神寄托,两者紧密结合。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没有自己的居所则没有家的归属感。河南省漯河市CZ村被访者认为“宅基地是老一辈留下来的,那是我的根”;河南省信阳市新县被访者也认为宅基地是“土生土长的地方,那是根,不仅仅是一处宅基地”;漯河市CZ村被访者还提到“有宅基地的话,可以每年都回家看看,住一段时间……毕竟农村有本家亲戚”,这些都表达了血亲关系意义上家的重要性。可见,在农民的观念中,宅基地本身就是家,理念中的家与居所实体不可分离。


(三)宅基地是一种“乡土符号”


“符号”既是一种标识,也是意义的载体和象征物。“乡土符号”是乡土惯习的标识和代表,是长期在乡土社会中生活而形成的与乡土场域相关联的生活模式最具代表性的象征性表达。乡土惯习基于乡土场域而产生。而在所有的乡土场域中,宅基地是最为重要的场域之一。宅基地与居住者关系最为密切,围绕这一场域形成了居住者的乡土性生活习惯,同时也作为乡土习俗与农村传统的基点,共同构建了农村居民整体的乡土惯习与文化模式。与乡土习俗及其传统性等社会化惯习所不同的是,作为生活习惯的乡土惯习,往往与个体生活有关,因此可以超越场域的限制而得以延续,在心理上形成一种“乡土情结”。已购房农民的“乡土情结”依附于宅基地,并不断地将宅基地符号化,使宅基地最终演化为寄托“乡土情结”的“乡土符号”。如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赵集镇DY村被访者说“本人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因为家中长辈包括自己都希望在年老时,回到自己出生的地方”;漯河市陈庄村徐某表示“以后老了,干不动了,就回家养老”;信阳市新县被访者觉得“打拼了大半辈子将儿女养大后,我们这一辈人最终还是要回到那个土生土长的地方”;河南省灵宝市一女性被访者则呼吁“人都是念旧的,都希望年老可以回归故里,宅基地所占地若政府要用,可以给予一定补偿,但希望可以批其他地方给居民,让其老时,可以回归家园。”“回归”成为一个谈不完的话题。乡土惯习对已购房农民生活方式的影响十分深远。在未“回归”之前,宅基地将一直作为“乡愁”的符号存在。


二、宅基地符号性建构的基础、背景与依据


宅基地演变为“乡土符号”并非农村宅基地的普遍特征,而是由已购房农民跨域生活引起的。从深层次上来看,已购房农民宅基地的符号性是宅基地功能、制度及产权等多维变迁的结果,根本上根植于传统的农耕文明,集中体现在已购房农民宅基地的退出中,以“乡土符号”为最终表达形式。


(一)功能变迁:宅基地符号性建构的物质性基础


土地是自然资源的一种,但在漫长的农耕文明濡染下,其性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土地观基本分为耕种土地观和非耕种土地观。“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农民就业、生活、发展、养老等权利的保障。”耕种的土地是农民的一切,农民对土地的绝对依赖不仅形成了以农耕为中心的行动模式,而且也导致了农民深刻的恋土情结。“几千年来,土地始终是农民的命根子,它既是财富的象征,又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与生活保障。农民的恋土情结根深蒂固。”农民的生产生活均围绕土地而展开,土地是其社会关系建构的核心。土地对于农民不单纯是生产性资源,在土地耕种过程中所建立的生活模式、建构的社会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情感与价值关怀等,都凝结在土地之中,土地对于农民来说还是一种文化性资源。在非耕种土地上这种特征表现得更为突出。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耕种土地应当为农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宅基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非耕种土地。宅基地主要用于居住,同时也是一个生产活动的场所,“宅基地兼具农民家庭经济及农民生活方式的双重功能”。因此,在非耕种土地观上,土地既具有资源性特征,又具有文化性特征,两者同等重要。但对于已购房农民来说,宅基地的居住功能、经济功能基本丧失,而作为农民生活方式的功能则并未随之灭失,符号性由此产生。农民的生活方式实际上是围绕着耕种土地而形成的行动模式,是乡土性的生活方式。宅基地作为日常生活与行动的载体,自然成为乡土生活方式的载体。“小小的农家院,承载着农民以生活为主的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记录着农民的甜酸苦辣和中国的历史文化。”已购房农民的工作重心、生活场域发生转移,宅基地的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等功能严重弱化,社会、文化功能仍然存续,宅基地随之符号化,功能发生重大变迁。


(二)制度变迁:宅基地符号性建构的历史性背景


我国宅基地制度历史悠久。根据史料记载,井田制时代的“五亩之宅”是我国较早的宅基地制度,秦汉时期以功劳分配的田宅、均田制中的园宅等都是古代典型的宅基地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在于方便计算并征收赋税,并不是为了划定宅基地的归属权。从历史演变来看,宅基地是自然获得之物。尤其是在农耕文明兴起的过程中,随着耕作土地的增加,以采集-狩猎为主的不定居生活方式不能满足新的生产方式的需要,定居成为必要。选择靠近耕作土地的地方居住,是极为自然的选择。在农耕文明的早期,土地为无主不动产,占有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就近所获得的居住地,同样归土地耕种者所有,这奠定了宅基地随耕种土地自然获得方式的基础。在漫长的农业社会中,土地以私有为主,沿袭了宅基地自然获得的方式。尽管有井田、占田、均田等我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土地公有的制度,在限制土地获得权限的同时,宅基地的获得方式也变为官方分配,但存在时间并不长,没有根本上改变先占先得、开荒取得、继承取得等自然获得的方式。土地私有的状态一直延续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但同时也确立了土地归农民私有的基本土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基本承袭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旨,彻底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9月,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决定进行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底,经过三阶段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的96.3%,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至此,包括宅基地在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最终确立。但长期以来,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宅基地产权归属极为模糊,尤其是在宅基地归属权的认识上,农民拥有宅基地归属权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扭转。


(三)产权变迁:宅基地符号性建构的现实性依据


显然,农民对宅基地的认识与当前土地制度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农民的视角中,占有宅基地是以耕种土地为生的农民理所当然所拥有的居住权利,农民享有产权。农民从一出生,即与土地终身绑定,不论是拥有耕种的土地还是获得宅基地,都是天赋性的自然权利的表现,是农民应有的权利之一。农民世代均沿袭了以出生为获得耕种和居住土地权利的传统,使得农民在天赋权利之外同时又拥有了惯习的支撑。对于农民个体而言,宣示耕种土地和宅基地的产权,其理由十分充分。但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视角来看,土地是自然资源的一种,是经济生产的要素,充分、合理、集约地利用土地,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机制。系统规划和利用土地包括宅基地,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率,提升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只有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才能保证土地的宏观效用和价值。


宅基地到底归谁所有,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十分肯定的。但对农民来说,由于自然天赋权利和传统惯习的影响,对宅基地归属权的认识并不明确,导致农民个体与国家社会两个层面的认识分歧。一项来自贵阳市花溪区的调查表明了宅基地“私有化”的趋向,85.16%的农户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自己;有4.52%的农户认为是归国家所有;有0.65%的农户不知道宅基地的权属情况;而只有9.67%的农户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所有,农户拥有其使用权。农民理念中传统惯习占据了绝对的主导权,致使其在宅基地归属权认识上忽视了现代制度安排。“三权分置”是现代体制下宅基地产权进一步的细化和分离,进一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宅基地产权关系,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效应。但对于已购房农民宅基地而言,其文化属性更为突出,而“三权分置”并不具有文化上的效应。极不愿退出的现实状况则表明,随着三权的分离,已购房农民与宅基地的产权距离越远,反而加深了已购房农民的“乡愁”,促使宅基地的“乡土符号”特性愈加深化。


三、宅基地退出中的乡土惯习:形成机理与文化性影响


“乡土符号”是乡土惯习的表达符号,代表了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中复杂的传统性、情感性、文化性因素。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中常见的乡土惯习有祖宅(祖业)意识、家园(血亲)意识、乡土风俗(民俗)传承等,可以分别称之为“地权惯习”“家园惯习”“恋土惯习”。这些惯习根植于乡土环境,在农村社会转型及文化变迁中不断沉滤,最终依附于宅基地,使宅基地演变为“乡土符号”,成为宅基地退出中的深层阻因之一。


(一)乡土惯习的形成机理


1.乡土传承。


我国农耕历史悠久,农耕文化丰富,在乡土场域中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成熟的乡土文化模式,千百年来不断传承演变,根深蒂固。“传统乡土文化是农耕社会的原生态文化,是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农民群体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区域共同文化的积淀。”乡土惯习是传统乡土文化在农民行为上的映射,是乡土文化的一部分,依靠世代传承得以延续并系统化、结构化。在乡村环境中,乡土惯习是农民行为的基本准则,全面、深刻且自发地影响着行动者的各种行为,具有强烈的自我维护特性,在特定的场域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是乡土境遇下不可或缺的行为模式。


2.惯习沉滤。


随着社会转型的持续深化,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乡土文化的封闭性受到冲击。一方面,现代文化、城市文化通过现代通讯、传媒进入乡村,对原有乡土文化不断渗透;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接触并学习现代城市文化,随后带回农村,传递并影响他人行为。在这“一推一拉”的文化传播过程中,乡土文化固有的系统性被打破,甚至出现“危机性变迁”。但从农村文化变迁的普遍特征来看,根植于乡土环境的内核文化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其中包括家园意识、血亲意识、祖业意识和传统习俗等。因此,转型中的乡土文化变迁并不是“灭失性”变迁,而是一个“沉滤”的过程。沉滤的结果是,乡土文化中的内核性文化得以凸显。在已购房农民身上,沉滤后的乡土内核文化尤其突出。


3.中轴化。


对于已购房农民来说,其在城市有相对稳定和可靠的工作,城市生活是其主要生活方式,在城市中生活的时间远大于在农村生活的时间,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并融入城市文化和现代文化。但长期在农村乡土环境中形成的行为模式和文化价值观在短期内较难完全剥离,或者对部分人来说不愿意剥离,由此形成了已购房农民的“乡土情结”。在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诸多研究中,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特征,甚至有研究者指出,“抹去农民的乡土情结有时候比其他市民化进城时碰到的困难更大”。乡土情结可以有很多载体,但土地是最为根本的依托。随着土地流转的普及化,已购房农民基本不再耕种土地,留在乡村的宅基地成为农村生活的最后寄托,不仅是家园故土的象征,而且也是其他很多复杂的乡土情结寄托的总和性载体。因此,宅基地不单纯是一块土地,同时也是乡土文化的符号,是已购房农民乡土惯习的中轴。


经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演变,已购房农民的乡土惯习得到极大简化,以“乡愁”为核心主题,最终依附于宅基地,使留存在农村的宅基地成为聚合乡土惯习的“乡土符号”,并产生远远大于资源性的文化性影响。


(二)乡土惯习在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中的文化性影响


1.“地权惯习”重塑土地依赖性,危及退出合理性。


“地权惯习”主要表现为“祖宅”或“祖业”意识,其意为宅基地是农民的固有之物,拥有宅基地是农民的自然权利。在漫长的传统农耕社会中,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居所地,是农民的天赋利益,是因农民身份而产生的福利,为农民所专有。即使在历史上土地为少数人集中所有的分配体制下,仍然要为农民留出一份专属的宅基地,以致于宅基地成为世代相传的“祖业”。这种与农民身份紧密相连的宅基地获得权在“三权分置”体制中以“农户资格权”的形态被制度化,是对农民权利的维护。基于天赋权利设置“资格权”,遵循了农民的地权逻辑,其合法性不言而喻。但恰恰是“资格权”的制度化使得已购房农民的农民身份与土地再次捆绑,农民不失去其身份则宅基地可以永不退出,即使闲置荒废也是“祖业”的一部分,其未来价值也有极大不确定性预期,因而不愿退出。基于“地权惯习”保留宅基地,尽管具有合法性基础,但并不符合宅基地因丧失居住功能而可以退出的合理性,由此增大了退出难度。


2.“家园惯习”强化宅基地符号性,引致退出抵触性。


“家园惯习”是农民对家园故土的眷恋,主要体现在老一代农民身上。相对而言,新生代农民的乡土观念较为淡薄。从自然演进的发展方式上来看,因“家园惯习”所导致的宅基地退出困境完全可以通过“代际更替”或“家庭生命周期”解决,但这无疑将延滞城镇化总体进程。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宅基地退出者对再次拥有农村居所和基于身份而享有宅基地获得权的现实诉求,为退出后再次想获得农村宅基地提供了政策保障,积极促进闲置宅基地的退出。但从极不愿退出者的“家园惯习”来看,作为“乡土符号”的宅基地不具有替代性,某种意义上,已购房农民所眷恋的是与过往生活记忆相关联的宅基地,并非仅仅具有居住功能的宅基地,再次获得的宅基地则不具有“符号”意义。“家园惯习”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宅基地的符号性,进而引致退出的抵触。


3.“恋土惯习”维护乡土延续性,带来退出不舍性。


“恋土惯习”是农民乡土生活模式的集中表达,主要表现为个人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恋土惯习”根源于乡土场域。城镇已购房农民有长期农村生活的经历,乡土惯习深入其心,甚至形成了乡土性文化信仰,短期内难以通过场域转化发生改变。已购房农民生活场域主要在城市,但从调查来看,少数已购房农民在新场域中培育的新惯习并未占据主导地位,乡土惯习得以延续,从而引起宅基地退出的不舍情结。在他们的理念中,宅基地是其“土生土长的地方”“那是根”,甚至认为老了必须要回到出生的地方,不愿意舍弃作为根的宅基地。从“恋土惯习”角度来看,不舍情结具有合理性,但对宅基地的退出却不具有积极意义。尽管不舍情结是少数已购房农民的心理表现,但无疑是极不愿退出的最深层的阻因之一。


四、基于文化意义的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策略


乡土文化是中国文化的根基,乡土环境塑造的乡土惯习还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续,并主导乡村及与乡村有关联的主体的社会生活。立足乡土文化审视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问题,既是科学性的要求,也是乡村振兴必然面临的考量。从农民宅基地观出发,采取柔性的宅基地退出策略,更符合当前的实际,也能最大程度上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


(一)解决“宅”的难题,提供充分的保障


宅基地的本质功能在于居住。不论是对已购住房还是未购住房者来说,宅基地退出中能有效解决退出前后居住保障是首要问题。宅基地退出前,良好的住房保障能够极大提升退出的积极性,增加退出的底气;宅基地退出后,需要相关有效的住房保障跟进措施,真正实现安居目的。从访谈的情况来看,即使在城镇已购买了住房,但能否有可持续的居住保障仍然是影响农民退出宅基地的顾虑之一。解决“宅”的困扰,应多方面着手,也应不断探寻“三权分置”的应有功能。如积极发展农业产业,提升农民收入,降低住房在经济支出中的比例,实现住房的经济保障,减少宅基地退出前后的经济担忧;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承载能力,降低宅基地退出前后获取新住宅的交易费用,提高退出积极性。另外,积极发挥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功能,探索“三权”入市的可能性,使“三权”逐渐转化为一种实权而为农民所用。


(二)维护“家”的传承,发展新的理念载体


“宅”是“家”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家”的一部分。宅基地的退出是“地”的退出,但也是“宅”的灭失,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意味着“家”的灭失。采取新的方式延续、保留或者保存这部分灭失的“家”,使其在“地”灭失之后,“宅”能够继续存现,“家能够完整延存”,维护原居住者的“乡土依恋”,能有效降低宅基地退出的不舍情结。对已购房农民来说,宅基地上的“家”是一种“乡土符号”,居住功能极度弱化,基本上以理念性的家而呈现,对“家”的乡土性依恋多为心理上的反应。为此,可在宅基地退出前建立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物详细图影档案资料,以纪念册的形式弥补“家”的心理缺位,实现家的传承;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三维虚拟宅基地,体验更真实的家园感受;以“虚拟社区”替代乡村社区,维持原有亲情邻里的持续互动关系等,延续乡土之家的心理体验。


(三)合理扬弃乡土惯习,强化现代场域吸引力


从微观层面上来看,现代社会转型最终体现为社会个体行动方式的转型,即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整体生活形态等“惯习”的现代化转变。惯习转变必然以场域转变为前提,只有现代性的生活场域才能塑造现代性的生活惯习。同样,一种惯习脱离原有的生活场域,最终要发生新的改变。在现代转型的大背景下,这种改变不可避免。对于以城市生活为主体的已购房农民来说,长期建立在乡土社会中的乡土惯习发生现代性转变是必然的经历。其转变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乡土惯习的张力,二是现代场域的吸引力。因此,通过各种媒介传播现代性行动方式,合理引导乡土惯习的扬弃,弱化其张力;提升城市社会中农民的市民化待遇,降低城市生活难度,强化现代场域的吸引力,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宅基地退出意愿的改善。


(四)重视“乡土文化”保护,区别化推进乡村改革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要“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同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指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这两条指示给出了农村宅基地宏观调整的基本方针,即乡土文化保护和村庄用地规划同时推进。在村落范围内,宅基地的个别退出不具有经济性意义。在已购房农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需要结合“乡土文化”发展状况确定退出强度,从村庄规划的高度区别对待宅基地退出。宅基地退出并非最终目的,乡村振兴发展才是根本任务。根据乡村产业状况和社区建设情况,因势利导地利用已购房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区别化地推动乡村改革、振兴,才能谋求更好的乡村发展。来源:《长白学刊》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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