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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这些集体资产不能抵押

华西都市报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5月26日上午,在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秀彬受省政府委托,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并作相关说明。


秀彬介绍,四川正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于今年10月与全国同步完成改革任务。《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制定,有助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依法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其切实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据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组织成员、组织机构、设立和终止、经营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资产作出定义,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


在完善党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具有本组织成员身份的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他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服务,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等,都是《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建议显示,修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调整范围的有关内容,组织成员界定的规定,组织机构、设立和终止的有关内容等。


其中,成员身份界定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等因素,由成员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条例(草案)》重点突出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增加禁止抵押的集体资产范围,规定:“下列集体资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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