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略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
略阳县农业农村局
略阳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
略农发〔202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一)县级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査,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对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指导,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有关部门职责:宅基地涉及交通、林地、水利设施、供电等情况的,镇(街道)在审批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的指导。
(二)村级职责
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具体指导农户规范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书,督促村民小组就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做好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及时将本村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相关材料报送镇(街道)。负责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劝止、报告等相关工作。
村民小组:负责召开本组村民(代表)或集体成员(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核实申请农户是否为本村级组织成员、所提供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合理、拟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有效及有无争议、拟用地面积及拟建房层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情况。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村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一)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
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暂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即: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33㎡(二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四分)。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道)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二)村组审查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由本组村民(代表)或集体成员(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围绕四个方面进行审核讨论。(讨论事项:①申请农户是不是本村级组织成员、所提供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申请理由是否充分;③拟用地权属是否合法有效,有无争议;④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会议记录,将讨论通过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报送镇(街道)。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
(三)镇(街道)审批
镇(街道)要建立联审联办制度,收到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机构完成联审工作。
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并提出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完成审查后镇(街道)各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街道)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附件5),鼓励镇(街道)将《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一并发放,以适当方式公开。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调整,有关材料归档保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对于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损毁,因避让地质灾害、生态保护以及建档立卡户因农村危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搬迁或重新选址建设的可以适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保障宅基地需求。对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村村民零散建房,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应按照《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经镇(街道)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请镇(街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对于农村用地建房,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镇(街道)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经济)综合服务站、自然资源所等单位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是否清晰,通过简易GPS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数据,并记录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附件3)。
2.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镇(街道)应组织农业(经济)综合服务站、自然资源所等单位负责同志、村组干部、相邻权利人、宅基地申请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规划位置和宅基地申报现场勘察情况,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和四至,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定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设时间、
3.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道)要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实地检查用好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需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住宅,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在申请新建住宅前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如原宅基地已办理过登记,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分类处置。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住宅开展不定期巡查;镇(街道)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现象;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配备至少1名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机制。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设立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强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落实镇(街道)宅基地审批监管责任,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要求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并严格管理。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各镇(街道)要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加强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移交和数据共享,确保工作不出现“断层”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三)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障农民权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规范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细致做好各项工作,严禁发生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略阳县农业农村局
略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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