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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发布人: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昌腾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1日




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很高兴利用这次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是我第4次代表市政府就农业农村工作发布新闻,今天主题仍然是农业农村工作,重点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全市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一、进展及成效


一是职能划转承接及时到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该法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0年4月26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我们都称之为“38号文件”,标志着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始承接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同年5月至6月,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调研,初步摸清了全市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在调研基础上,出台了“一个报告”、“一个纪要”和“三个文件”。“一个报告”:《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一个纪要”:《市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专题会议纪要》;“三个文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边承接职能、边指导乡镇政府开展审批工作,确保了监管不断层、工作不断档。截至2021年5月底,全市累计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6316宗、审批3846宗,其中今年1-5月份共受理申请3001宗、审批1743宗。


二是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5项机制。一是一站式服务机制。各县区制定印发了《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办事指南》,应设立农村宅基地一站式申请服务窗口的138个乡镇和1788个村为民服务大厅,于2020年9月底前做到了应设尽设。二是联审联办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审批管理“四到场”规定,建立并完善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联办机制。三是日常巡查机制。全市均明确了村级协管员,通过协管员日常巡查,努力使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四是工作调度机制。从2020年6月底开始,省市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情况实行月调度,对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和村级协管员制度建立情况实行备案制。五是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定期沟通、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对有关问题做到及时通报会商。


三是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升。积极探索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形成了县区各具特色的做法,比如:金寨县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把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同步推进,形成了“1+N”村庄布点规划做法;裕安区实行宅基地预审制,并加强乡村建筑施工队管理,做到无宅基地审批手续,不得承接农房建设工程;霍邱县总结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七步工作法”,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细分为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七个步骤;霍山县建立《农村宅基地乡镇一站式受理登记台账》《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台账》《村级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巡查记录台账》《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登记台账》等“四本账”和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123”服务。


四是宣传培训工作效果明显。利用各种媒体,围绕十个字:发、印、摆、播、送、挂、贴、学、问、解,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全市共悬挂横幅377条,群发短信微信13万余条,出动宣传流动车600余台次;共组织业务培训50余场,下发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与管理宣传图册5000余份、办事指南单页近12万份、政策文件摘编2000余份,我市农民群众基本树立了“建房要申请、批准才能建”意识。


二、主要做法 

 

一是采取多种途径,确保“有地用”。主要是“三保”:一保5%比例落实。上级文件规定专项保障宅基地用地,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我们主要是落实好这个比例指标。二保平稳过渡。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正式发布实施之前,设立规划过渡期,明确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已经批准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办理乡村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三保需求精准。2021年1月20日至2月4日,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我市采取村级调查、乡镇汇总、县级审核、市级会商的方式,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调查,通过“三上三下两复核”,已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的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二是强化监管措施,推进“规范用”。主要是“三个突出”:突出乡镇主责,积极推进县级农村宅基地执法权委托乡镇政府开展,有效解决“有执法权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执法权”问题。突出协管员履职,统一印制《六安市农村宅基地协管员责任书》。突出有效衔接,我们印发了有关文件,对管理和执法工作界限进行了初步明确,强调各县区要做好日常管理与执法有效衔接,依法妥善处置违法问题,并对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疑似问题的分类处置方法和步骤作出了规范。据统计,2021年1-5月份共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案件28起,对属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拆除到位。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高效用”。主要是“三抓”:一抓集约。对于已经制定村庄规划的,我们引导农户到规划集中建房点申请宅基地,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集约使用。二抓节约。对没有制定村庄布点规划的,我们引导农户尽量在原址或村庄内空闲地选址申请,避免占用或少占农用地。三抓利用。在叶集区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试点工作,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通过“三抓”,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日常巡查、档案管理、用地需求调查等制度,推进审批管理制度化。二是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妥善处置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三是探索建立乡镇农民建房综合管理机制。当前,我们正在乡镇开展试点,探索乡镇政府整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站所力量,建立农民建房“一个领导分管、一个班子审批、一套制度规范、一次性审结”审批机制和乡镇村“全域、全时、全程”的监管机制,取得点上成果后,将在全市推开。


情况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问题一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内容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问题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问题三: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知》(皖农合〔2020〕38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联合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问题四: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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