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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对关于探索农村宅基地股份制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对

区政协一届五次会议第052号

提案的答复

虞农提〔2021〕6 号


徐梁委员:


您在区政协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探索农村宅基地股份制改革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职能划转至我局。2020年5月我局开始参与宅基地管理,9月接到国家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后,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积极编制改革方案,并由区委区政府正式行文上报绍兴市委市政府。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在双增收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根据改革方案,农村宅基地股份制改革属于改革内容之一。在此次试点过程中,我们将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主导作用,切实增加村集体和农民财产性收益,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发挥村民自主管理作用。健全村级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管理职责,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行使村庄规划以及宅基地分配、收回、调整、流转、农房租赁的具体制度。


2.完善宅基地收益分配及管理制度。坚持集体所有、分类指导、民主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适应上虞实际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产生增值收益时的增值收益共享机制。探索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有效途径,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监管。


3.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管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确保“户有所居”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利用存量宅基地及农房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探索闲置农房(宅基地)收储机制,对零星的、不宜改造的宅基地、以及边角地和插花地等进行整合,采取合作、合资、合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实现整合建设。


4.赋予宅基地及农房抵押融资功能。探索“三权分置”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认定方式和处置流程,总结提升上虞在宅基地及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和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方面的实施经验,在权属清晰、住所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深入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一如既往地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俞金涛  联系电话:82214897)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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