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威远县农村宅基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府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6月7日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297次会议和2021年6月1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威远县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川林发〔201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威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威远县辖区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威远县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凡申请宅基地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任务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任务
(一)工作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负责查处农村违法建住宅行为,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是配齐配强宅基地工作力量。按照机构改革和宅基地审批管理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体系建设,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二是优化制定宅基地审批流程。明确有关部门在宅基地申请到建房全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制作流程图或办事指南等引导性文件。三是编制宅基地审批格式文本,对所需佐证资料提供清单。四是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开展动态巡查。五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职责任务
(一)工作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加强农房风貌管控。
(二)主要任务。一是落实宅基地用地规划。按照“多规合一”思路和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分类保障宅基地合理需求。二是保障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提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建设时序和进度,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报批使用林地、农用地转用项目。三是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办理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的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林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报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是做好村民建房验收合格后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五是负责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住宅以外的违法用地行为。六是加强对镇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农村集中聚居点规划编制、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的指导,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任务
(一)工作职责。负责依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农房设计图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二)主要任务。一是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二是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建立全县工匠管理台账,协助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工匠培训。三是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确保宅基地施工环节房屋质量安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第三章 镇人民政府职责任务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革工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各镇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联合镇自然资源所、镇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个部门内部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镇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四)镇人民政府负责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中居住,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引导农户按照川南民居风格建房。
(五)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水利、电力、文物保护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六)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林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七)镇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及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管理。
第四章 宅基地规划和用地要求
第十条 村庄规划按照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村庄规划用地原则不得超过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保留的中心村及居民点范围,尽量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在实施旧村改造以及使用原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集聚点。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镇规划,鼓励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的方式满足农民合理住房需求,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对空闲宅基地进行调剂使用,减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三条 严格审查占用农用地审批宅基地。对于原有宅基地不超过国家规定面积,达到分户条件确属一户一宅,村内原有宅基地又无法调剂使用,新批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和审批。新批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必须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宅基地建新拆旧复耕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源点、山洪危险点划定区和地质灾害点划定区等,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河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
(一)根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规定,禁止占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1.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
2.新选址的村庄规划区或村民聚居点应选在公路一侧,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离为:国道及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占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20米,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三)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县水利局批准,禁止占用水利工程管辖范围。
1.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2.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
3.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以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和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护堤地宽度应当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五级堤防为5至10米。
4.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
(四)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住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修建构建筑物的情形。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镇)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户多宅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条件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转让、出租、赠与原有住宅,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使用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六)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宅基地未退出的;
(七)新建住宅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有关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
(二)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2条之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省上出台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申请原拆原建的应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面积按现有人口数计算。
(四)农村村民符合要求,申请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建新拆旧”,退还原宅基地,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五)农村村民住宅依法进行转让的,须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材料在本村民小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附件3)、公示情况(附件4)等材料交村委会审查。
1.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材料:
(1)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2)户籍证明;
(3)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
(2)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三)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及时转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组织镇自然资源所和镇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现场踏勘选址。镇自然资源所和镇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5)送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重点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先行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后,再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城市、镇、村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五)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7),原则上一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6),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除外;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和镇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人员认真做好过程监督。村民建房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将该村民的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挂牌公示。建房信息公示牌(附件8)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时间应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后止。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样板统一制作,统一规格尺寸,统一标准填写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数、承建人、审批时间和监督电话等。全面落实批前、批后、竣工验收“三到场”要求。
(一)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相关镇可邀请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参与县城规划区和连界镇重点控制区范围内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现场查验工作。
(二)收到经批准用地建房农户建房开工申请(附件9)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填写《威远县农村村民建房开工放线记录表》(附件10),确定建房位置。
(三)收到建房完工农户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1)。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变相购买宅基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出售或以兴建集居点为由,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二条 各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末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情况统计表》(附件12)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宅基地和农房建设“一户一档”资料清单: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资料目录表;(附件13)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户籍证明:户主、成员身份证明;
(四)原宅基地审批证明材料或新选址说明书;
(五)会议记录及会议照片;
(六)批前公示及公示照片;
(七)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八)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十一)农村村民建房开工申请;
(十二)威远县农村村民建房开工放线记录表;
(十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十四)其他补充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经济组织按程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六)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按审批条件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威远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威远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威农〔2020〕174号)同时废止。
威远县县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要求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样式)
4. 威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批前公示(模板)
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 建房信息公示牌
9. 农村村民建房开工申请
10. 威远县农村村民建房开工放线记录表(样式)
1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12. 镇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统计表
1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资料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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