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政学报 | 宋丽 翁国民: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因应之策——以海南自贸港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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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因应之策
——以海南自贸港为视角
作者:宋丽,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翁国民,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
宋丽
内容摘要
在新兴数字技术推动下的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实现大发展。在新冠疫情影响下的世界经济形势持续走低,数字服务贸易成为拉动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动力。而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遭遇诸多贸易壁垒,各国有关数字服务税、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问题分歧较大,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统一规则尚未形成。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国内数量巨大的市场用户与广阔的应用场景为数字服务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中国应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先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优势,将数字服务贸易有关规则在自贸港内先试先行,力图打造海南数字港,助力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实现大发展。
关键词
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服务税;跨境数据流动;海南自贸港
一、引言
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不断更新迭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掀起“数字革命”浪潮,不断推动人类社会迈向信息社会时代。新一轮先进技术的突破,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重塑着世界经济领域的商业贸易格局,世界经济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为,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数字技术推动下的经济形态不断推出新型的数字贸易方式,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数字技术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极大的助推作用,一方面传统服务贸易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不断实现服务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升级,实现网络化、即时化;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推动新型服务贸易方式出现,数字产业化加速。无论是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还是数字的产业化,无疑都将推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快速增长,数字服务贸易将成为引领世界经济复苏的新动力。
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2020年世界经济持续走低,国际经济环境复杂严峻。而在此背景下,中国数字经济依然保持较快增长,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当前美国、欧盟引领世界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国尚处于跟随阶段,但中国国内广阔的服务市场和数字技术应用场景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数字服务贸易将成为我国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抓手。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各国的政策目标追求不同导致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监管出现分歧,客观上导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增多。同时,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对数字服务贸易规制乏力,世贸组织自身面临生存危机,其多边机制难以平衡国内差异与数字化贸易方式的尖锐矛盾,世界贸易规则的稳定性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遭遇诸多贸易壁垒,各国在有关数字服务税、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问题上分歧较大。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方面,美国与欧盟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导着规则制定方向,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统一规则尚未形成。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在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基础上,尽早地结合本国贸易实践制定有关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以期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
二、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规则演化
(一)数字服务贸易的界定
当前国际上对于数字服务贸易尚没有统一的定义。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出现带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世界经济由全球化时代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出现了新型的贸易方式。虽然世贸组织在1998年对“电子商务”下过定义,但当时数字技术还未出现,互联网也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所以该定义不能涵盖当前数字贸易方式的内容。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数字产品贸易”“数字贸易”“数字服务”等概念都未有清晰的界定,常出现混用的情形,厘清数字服务贸易的内容将有助于对数字贸易概念的清晰界定。
与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也未有明确的定义,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中规定了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有学者将数字服务贸易界定为通过数字化手段提供的服务,既包括传统服务,也包括新一代服务。传统服务即在GATS服务分类中能够进行准确归类的服务,其数字化需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面对面,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服务的提供方式既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比如法律咨询服务,现在既可以线下提供咨询,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平台线上进行;新一代服务指的是该服务的提供依赖于互联网和数据流,该数据流目前不能准确归入GATS规定的四种服务提供模式,同时新一代服务的数字化的特征是只能线上进行。中国商务部将数字服务贸易界定为:“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支付的产品和服务。”可见,数字服务贸易是依赖于数字技术,以数字技术为载体实现服务的交付和提供。数字服务贸易不仅包含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也包括在数字技术推动下出现的新型的服务贸易形式,即数字产业化。
(二)各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新型数字技术推动数字贸易方式的出现和发展。从范围上来说,数字服务贸易包含于数字贸易中,是数字贸易中剔除了数字货物贸易的内容范畴。数字服务贸易借助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成为拉动数字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成为实现全球价值链增长的重要途径。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得益于全球连通性和跨境数据流,为国际贸易创造了许多新机遇。数字服务贸易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二是新型数字的产业化发展,其中包含数字内容的服务以及云计算等数字服务。无论是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还是数字内容的服务、数字服务等新型服务贸易提供方式,都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实现数据流动从而产生经济价值,核心都是数据。数字服务贸易是飞速发展的朝阳产业。在数字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的强劲发展背景下,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快速增长,带来全球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其中蕴含了大量的商机,正在加速重构世界经济格局,成为世界各国新的经济竞争领域。各国纷纷在新型数字技术领域开展竞争,比如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服务、5G技术等,力图抓住新的经济发展机遇。
当前,信息通信技术、云计算、数字内容服务等业态发展较快,美欧国家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占主导地位,处于第一梯队。美国是最早布局数字技术的国家,其国内在网络、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数字服务贸易居于全球首位,美国极力保持其在数字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在中美贸易战期间通过长臂管辖方式多次打压中国的数字技术企业,试图压制中国数字产业的发展。欧盟善于制定数字标准,增加境外先进数字企业市场准入的成本,帮助本地区数字企业的发展。比如2018年正式生效实施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提高了各国各地区之间数据互认的标准,对数字服务贸易的跨境提供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中国最近几年数字技术发展迅速,在数字货物贸易中逐渐显示出优势,但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仍暂时处于跟随的位置。不过,随着中国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潜力巨大。
中国数字技术发展势头强劲。美国与中国竞争异常强烈,美国在贸易战期间利用其强势地位打压中国数字企业,并在2020年8月推广所谓的“清洁网络计划”,试图联合其他国家排挤中国网络技术,在数字技术领域试图让中国出局。由此可见,当前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依赖于数字技术的竞争度,各国在数字技术领域的博弈日趋激烈。
(三)当前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
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如火如荼,各国纷纷抢占数字技术上的制高点。尽管各国在数字战略上高度重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但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则却迟迟不能达成一致。一方面,由于各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不同,难以达成统一;另一方面,各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追求的利益不同,发达国家希望更少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而众多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国内脆弱的数字服务市场的目的通常会采取抗拒市场准入的姿态。当前,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形成全球统一适用的规则,各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抱有极大希望,希冀能在多边平台上谈判达成数字服务贸易规则。
众所周知,WTO自身正面临改革,由于现行的WTO规则不能很好地应对当前全球经济带来的挑战,尤其是难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尽管各国已经认识到要对WTO进行改革,但各成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迟迟未能在数字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领域达成一致的规则。另外,由于美国政府干预WTO上诉机构人员选任,致使上诉机构停摆,上诉机构不再能够裁决案件,为成员方规避WTO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国际上单边主义抬头,贸易保护主义盛行,WTO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面临改革困境。
美国和欧盟高度重视本国、本地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美国与欧盟在其缔结的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中,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加入符合其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条款。当前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主要表现为美式和欧式两大模板。美式规则倡导数据自由的跨境流动,力图消除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壁垒,极力抵制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有关美国数字服务贸易规则最直观地体现在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美墨加协定》(以下简称“USMCA”)中。该协定首次以数字贸易作为章节标题,在内容上彰显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比如推动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限制数据本地化措施、保护源代码,试图引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向。欧盟在2015年发布的《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涉及数字服务贸易的多个议题。2018年生效实施的GDPR对欧盟数据的收集、跨境传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现行的数字服务贸易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欧盟在议,法国、英国已经实施的数字服务税的征收,也在试图改变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则走向。解决好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分歧,比如数字服务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隐私等争议问题,将有助于推动WTO在其他规则层面的改革。
自2019年以来,数字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日益成为各成员谈判的重点。在2019年初达沃斯论坛上,76个成员签署达成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认为WTO成员方应积极参与谈判,并积极应对全球经济在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挑战与机遇;2019年二十国集团在大阪峰会期间,发布了《大阪数字经济宣言》,共同携手为达成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付出努力。
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正在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复苏的强大动力。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冲击,加剧了世界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倾向。此外,由于WTO自身面临生存危机,难以发挥有效的谈判和争端解决的功能,致使各成员方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并采取单边主义行动,力图占据数字技术领域的有利位置,世界各国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领域的博弈也日趋激烈。
三、各国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博弈的焦点
在高新技术领域流传着“一流国家做标准,二流国家做技术,三流国家做产品”的观点,深刻揭示了技术标准才是一个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决胜的法宝。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也不例外,各国都想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分一杯羹,获取发展的新机遇。除了对先进数字技术进行争夺外,更是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层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如上文所述,当前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层面,美国与欧盟占据着主导地位,二者对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争议的分歧点,将是未来各国博弈的焦点。
(一)数字服务税的征收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数字服务税的立法提案,意图调整对当前大型数字企业的征税标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内对征税数字服务税的看法不一,最终未能实施。此后,力推数字服务税的法国抛开欧盟缓慢的步伐,于2019年率先开征数字服务税。根据该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法案,法国将对2019年10月1日以后在法国的数字交易行为征收数字服务税。数字服务税的开征不可避免地提高了跨境数字服务提供企业的运营成本,加重了服务提供者的税务负担。法国虽然是最先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其行为具有单边主义色彩,但在法国单方面宣布征收数字服务税之前,曾多次向欧盟提议,欧盟内成员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支持征收数字服务税,所以尽管欧盟内部没有达成一致,但欧盟整体都在推动数字服务税的开征,比如2015年欧盟提及的欧洲数字单一市场、2020年欧洲数字议程等,都在试图提出新的国际多边税收规则。
美国对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持反对态度。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301条款对法国数字服务税展开调查,认为法国数字服务税是对美国数字企业的歧视性措施。美国随后宣布将对法国价值13亿美元的商品开征关税。2020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对印度、英国等国家的数字服务税政策进行调查,依据依然是301条款,目的在于调查实施数字服务税的国家是否歧视美国数字公司,并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反制措施。由此可见,美国坚决反对开征数字服务税,并试图拖延数字税多边规则的形成。
法国出于对本国数字企业利益的维护,单方面采取税收措施,加速出台数字服务税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体现税收公正;另一方面是法国政府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对国内贸易税收体系带来的冲击,甚至更希望通过数字服务税的率先征收,把握未来国际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权,以及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权。总之,法国试图通过国内政策的形式来增加其国际贸易规则谈判的筹码。而美国的数字企业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现在多国开征数字服务税增加了美国数字企业在境外开展义务的成本,增加了税负,客观上增加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与美国一贯主张的自由贸易政策不符。面对法国等国的国内税收政策,美国再次挥舞起301条款的大棒,在各国税收政策被美国单边认定为歧视美国公司的歧视性措施以后,将面临对等的关税制裁。在WTO的规则体系内,如果美国认为法国单边税收政策具有歧视性、违反了WTO项下协定的非歧视待遇原则,美国应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法国予以废除或修改,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由于美国单方面干预人员选任被迫停摆,致使法国数字服务税政策是否具有歧视性无从认定,同时美国根据301条款单方面对法国采取的报复性关税措施,法国亦无法从WTO贸易体制获得救济。
法国、英国、印度等国纷纷采取数字服务税的单边政策,针对美国的数字企业趋势明显,美国强烈反对征收数字服务税,并根据本国301条款试图采取相应的报复性关税措施。以上种种表明WTO贸易体制无法应对数字服务贸易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的单边主义盛行,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增多,贸易保护主义强化。中国作为数字服务贸易初步发展的国家,应审时度势理性地对待数字服务税征收带来的国内外影响。
(二)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贸易方式的出现,凸显了数据日趋重要的地位,价值化的数据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是实现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价值化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数据标准、数据确权、数据标注、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数据流转、数据保护等。数据是国际新型贸易方式的基础,也是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等新兴数字技术发展的“燃料”。数据流本身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内在价值。数据流借助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实现更大的价值,数据就是人工智能生产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将数据汇编成巨大的数据库,使得大数据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资本。数字技术在国际经贸领域改变着全球的贸易提供方式。在服务贸易领域,一方面数字技术推动着数字服务贸易的产生和发展,将传统需要线下面对面提供的服务贸易实现线上即时提供,实现了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另一方面借助互联网平台的跨境数据流动,创造了新型的服务贸易形式,出现了云计算等数字服务。数字服务贸易借助数据的跨境流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进入门槛,带动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参与数字服务贸易的进程。
新兴数字技术推动下的数字服务贸易实现全球化发展,离不开数据的跨境流动,而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问题,却是各国争议的焦点。数据的跨境流动在给全球带来经济红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数据安全问题,比如数据信息泄露、知识产权侵权、技术数据被窃取等。各国出于对本国数据、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保护,实现国内合法的保护隐私等政策目标,对跨境数据流的规制也越来越多,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限制数据自由的跨境流动。限制措施包括:禁止将数据转移到国外,比如数据存储的本地化,计算设施的本地化等;允许跨界转移但要求在国内保存一份副本;在将数据转移到海外之前事先征得数据主体同意的要求。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态度各不相同,世界主要经济体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差异将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欧盟与美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出现截然不同的路径,对二者规制路径进行分析将对我国规制跨境数据流动产生积极的借鉴意义。
欧盟受本地区文化制度的影响,对个人隐私保护尤为重视。无论是“95指令”,还是2016年通过并于2018年正式生效实施的GDPR,都提出本地区标准的数字政策。欧盟采取严苛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进而限制境外数字企业的市场准入,提高了准入门槛和合规成本,客观上为境外数字企业制造了数字贸易壁垒。美国采取自由的经济政策,积极倡导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美国的贸易政策通常代表着美国国内企业的利益,由于美国拥有全球处于领先地位的数字服务企业,如美国的Google、Facebook等数字服务企业,美国的对外政策也在极力为美国数字企业的全球化发展扫清障碍。欧盟与美国对待数据跨境流动的态度不同,其国内数字企业的发展势头也不同,美国鼓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对外政策,使得本国数字经济发展始终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欧盟限制数据跨境流动,客观上导致欧盟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加缓慢。
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态度不同,导致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当前数字服务贸易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成为发展中国家弯道超车的重要历史机遇。我国应从本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出发,客观理性地选择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立场。
(三)数字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
WTO多边贸易体制以非歧视原则作为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作为非歧视原则的两大支柱体现在WTO项下诸多协议之中。与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GATS协议,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体现在各WTO成员方的承诺当中,而此时的困境在于GATS协议能否作为规制数字服务贸易的依据?如果可以作为规制依据,有关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可否援引GATS协议第14条之一般例外条款?对于以上问题的厘清,需要回归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上来,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WTO这个以规则为标杆建立起来的多边贸易体制,由于美国的持续阻挠,致使其多边谈判功能几近丧失,难以履行其多边谈判和解决争议的使命,面对有些成员方境内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其他成员方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逃离多边,诉诸于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表达利益诉求,甚至有的国家倾向于采取单边措施,致使当前世界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WTO难以规制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出现的数字贸易壁垒,且当前各国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存在诸多分歧,比如数字服务税的征收,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路径等,致使当前没有统一适用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另外,数字服务贸易依赖的数字技术具有高准入门槛,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密集型企业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数字技术多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也即少数发达国家占据着绝大多数的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发展中国家很难实现突围,即使当前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的国内经济借助人口红利和数字经济红利发展迅速,但由于技术的高壁垒,其高速发展的优势基础难以推动其在数字市场崭露头角。当前数字服务市场上,发展中国家占有率极低,增速也明显低于发达国家。
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数字技术上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加上数字技术高准入门槛,导致在数字服务贸易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国家不敢贸然开放本国数字服务市场,担心本国的数字市场被发达国家先进的数字技术企业全盘占据,更加不利于本国数字服务企业的起步和发展,有关数字服务贸易的壁垒也从边境措施向边境后措施发展。发展中国家通常会以保护本国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的合法政策目标为理由,限制数据跨境流动,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增加境外数字服务企业的运营成本,还有数字服务税这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增加境外数字服务企业的税负,表现为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保护主义。在此背景下,中国对于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亦应从本国实际出发,作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四、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路径选择
数字服务贸易借助互联网平台和新兴数字技术的推动,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动力。大力发展数字服务贸易,一方面可以深化世界各国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经贸合作,另一方面数字服务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可以进一步深化全球价值链,更有助于全球经济的平稳发展。各国纷纷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支持本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国也不例外。下面将分析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正确地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前景作出预判,并针对数字服务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焦点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路径。
(一)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
数字服务贸易是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向用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数字内容服务的贸易形式。用户是一个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的主体,在我国数字服务市场上,移动网络用户的巨大市场,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国家层面上,中国政府大力推出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利好政策。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国家支持政策,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商业环境,为数字服务贸易市场提供了宽松的市场环境。我国数字基础设施日渐完善,截至2018年底,我国光缆长度4358万公里,境内互联网用户达到8.29亿,位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9.8%,带动我国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加速拓展海外市场,数字内容出口发展迅速,云计算服务成为新的服务增长点。中国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加上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在广泛的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市场群体下,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
数字服务贸易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在传统货物贸易层面,制造业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借助数字服务贸易平台和数据流动,出现制造业的服务化趋势,增加了制造业的附加值和数字化的权重。在服务贸易层面,一方面,数字服务贸易表现为传统服务生产和交付的数字化发展,将传统线下完成交付的服务实现了线上交付,也即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另一方面,数字服务贸易表现为新型服务贸易方式,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即数字产业化发展。服务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也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历史机遇。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服务业提供企业都在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无须我国中小企业在境外另外设立商业实体,这大大降低了我国数字企业在境外的运营成本。同时,云计算等信息通信技术支持下的数据服务的出现,为各中小企业提供了即时的平台支持,按需付费,各取所需,大大降低了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为企业积攒境外用户提供了巨大支持。这为我国数字企业走向世界、追赶发达国家的数字企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我国数字服务企业发展势头强劲。尽管当前美国的数字服务企业仍然占据世界领先地位,但中国数字技术发展迅猛,具有极强的竞争力。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迅速壮大,在全球市值排名前10中占据2个席位。我国的数字平台经济从模仿美国数字企业的发展模式起步,到后期结合中国实际,利用中国广阔的用户市场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商业模式的突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路径与中国经济整体的发展路径相同,都是从模仿借鉴,到跟随起步,再到结合国情利用中国国内独特市场优势实现与发达国家企业并跑甚至赶超创新。加之,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方向推进,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与中国存在的数字鸿沟,以及沿线国家良好的市场应用场景,为中国数字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
(二)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焦点问题博弈下的中国
1. 数字服务税的因应
法国、英国、印度等国采用数字服务税。该税制的正当性尚没有定论,各国对数字服务税征收亦未达成共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对当前国际规则的确定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规则的制定对一国数字贸易发展无疑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各国都争取在规则层面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征收数字服务税的举措,也是各国试图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达成一致前获得一定的谈判权手段。由于WTO在国际贸易的规制力量越来越弱,对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措施是否违反WTO项下协定义务也难以作出有效认定。美国单方面对法国数字服务税进行301调查,调查结果认定数字服务税涉嫌违反GATS项下非歧视原则,且根据美国301调查结果,中国数字企业比如阿里巴巴也要在法国缴纳数字服务税。对中国而言,需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看待数字服务税的征收,以及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税收挑战;二是中国是否需要制定自己的数字服务税征收规则?若征收应如何征收,何时开始征收,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面对数字服务税征收的挑战,中国的应对态度应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现行发展水平考虑。虽然中国数字贸易发展体量较大,但是重心多在数字货物贸易方面。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体量目前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处于刚起步阶段,需要跟随、模仿海外先进数字服务企业,尤其是位居世界排名首位的美国数字服务企业。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无疑给数字服务企业增加了税负成本,也给数字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造成一定的阻碍。中国想要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尽量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加之美国的301调查结果认为中国的阿里巴巴等数字服务企业也应当向法国政府交纳数字服务税,所以,在美国对法国数字服务税提出质疑之时,中国也应发出自己的声音,拒绝对数字服务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对任何国家单方面提出的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单边措施都要明确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以在现阶段维护我国数字企业的发展利益,在政策层面为我国数字服务企业的发展扫清制度障碍。
当前是否需要制定中国的数字服务税政策,按何标准征收及何时征收,也需要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未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判断和决策。中国当前只有针对实体货物贸易的征税体系,尚没有针对在线传输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征税标准。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虽处于刚起步阶段,但国内用户群体庞大,加上数字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移动网络的普及率较高,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巨大。但是,与美国数字服务企业相比,中国的数字企业仍处于追随阶段。如果在未来国际贸易规则谈判中,美国试图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要求数字服务完全的市场准入,则会对我国的税收体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在当前有必要前瞻性地研究数字服务税的纳税基础与纳税体系,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税收障碍。
2. 跨境数据流动的因应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从对数字化转型的视角来看,数据具有越来越高的价值。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的产生、汇集、利用的速度也在逐步加快。数据的存在是人工智能技术中算法更新换代的基础,是大数据技术迭代创新的原动力,也是云计算服务开展的必备资源。换言之,数据的汇集更新也在无时无刻推动着数字技术的向前发展,数据价值化趋势明显。
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各异,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规则。欧盟与美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具有主导的话语权,但二者基于文化传统的不同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分歧较大,不同的规制政策也对本国的数字市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美国采取鼓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国内贸易政策,对本国数字服务企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全球互联网企业榜单的前10名中,美国公司占据7个席位即是例证。与此相比,欧盟基于该地区文化传统,对数据的跨境流动采取审慎的态度,限制数据自由的跨境流动,对本国数字服务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美国在各大场合都在极力推出自己鼓励跨境数据流动的主张,试图主导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话语权;欧盟虽限制地区内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但其2018年生效实施的GDPR也在试图提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的互认,并以此为抓手,试图将欧盟数字标准推向多边。世界各国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制定权方面竞争激烈,因为本国数字市场的竞争力决定了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话语权。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整体竞争力不强,与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差距较大。但数字服务贸易作为未来世界数字贸易发展的增长点,中国务必要重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尽可能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条件和发展环境。在当前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数据自由的跨境流动将是一个数字企业能够顺利进行全球贸易的基础。所以,中国现阶段应在保证数据基本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贸易政策,助推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追赶美国数字服务企业,勇抓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历史机遇,力图实现弯道超车,与美国数字企业并跑,增强国内数字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另外,只有强国才享有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层面,美国与欧盟处于主导地位,中国对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较弱,只能被动地适应他国跨境数据流动政策,所以要想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获得规则制定权,必须先行发展好本国数字服务贸易,才有可能在国际社会上获得话语权。
3. 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的因应
尽管世界各国都在紧锣密鼓地加入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中来,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决定了二者在数字服务贸易规则诉求上的差别。发达国家通常主张高度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以帮助本国发达的国内企业获得足够的海外发展空间;而发展中国家多主张对国内市场进行适度的保护,以保障本国的相关产业有足够成长空间。在市场准入层面,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国家市场准入水平较高,而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的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水平较低。数字技术发展迅速且进入壁垒高,多数发展中国家难以进入高科技领域,导致当前世界各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差距极大。而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无话语权的国家,为了避免本国数字市场被海外数字企业全部占据,更加抗拒对外开放本国数字服务市场,通过采取边境后措施增加贸易壁垒,给海外数字企业造成准入障碍,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进而保护本国数字市场,扶植国内数字企业。中国应从本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出发,对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的因应从两方面来看待。
一方面,当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发展初期阶段,国内相关数字服务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不强,所以不可贸然全面开放本国数字服务市场。中国数字技术发展迅速,但高精尖的数字技术仍然掌握在少部分发达国家手中,所以中国目前应在保障本国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地开放本国市场。允许部分满足中国市场准入条件的数字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国内数字服务市场上引入适当的竞争,从而可以激活本国数字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客观上利用倒逼机制加速我国国内数字企业创新升级,学习外国数字企业先进的数字技术,尽快实现中国国内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加速中国数字服务商业模式的创新,从而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方面,中国数字技术发展迅速,有着一大批优质的互联网公司,拥有信息通信技术人才优势,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前景广阔。但由于中国目前并没有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话语权,中国可以多多关注“一带一路”国家以及“东盟”国家对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诉求,参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东盟”国家数字服务市场准入水平,在世界贸易规则模糊、单边主义盛行的背景下,争取更多的贸易盟友,尽量与多数国家保持步调一致。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展壮大本国数字服务贸易,将中式规则推向盟友国家,形成区域效力,进而有助于中国在国际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提升。
(三)打造海南数字自贸港助力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在2020年全球经济遭到新冠疫情肆虐的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更加泛滥,单边主义抬头。解决好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规则统一问题,将有助于帮助WTO实现自身改革,以恢复其多边谈判职能、争端解决职能,进而拉动全球经济从低迷走向强劲。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依托迅速发展的数字技术,以海南自贸港为发展平台,加速实现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中国模板的先试先行,力图在新一轮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1. 实体层面:海南自贸港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数字服务贸易逐渐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力,为世界贸易提供了高附加值。数字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抓手。中国在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应着力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导向,把握世界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发展服务贸易为核心,满足中国当前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需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在服务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当前在数字技术推动下的全球贸易经济结构的变化,为我国改变当前贸易方式、发挥服务贸易的新优势提供了重要历史机遇。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也是我国进行更高市场准入水平、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
自由贸易港建设作为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最为重要的平台,是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之际,中国主动扩大开放的关键举措。中国应抓住当前世界各国尚未达成国际贸易统一规则的时机,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改变世界贸易结构之际,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区内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带动服务贸易增长,借助数字技术进一步实现港区内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培育数据驱动的新模式新业态,引导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通消费与生产、供应与制造、产品与服务间的数据流和业务流,加快创新资源在线汇聚和共享,培育个性化定制,按需制造、产业链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产业链金融等新业态。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在对标国际先进贸易港建设经验基础上,实行高水平开放和高水平监管,打造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拥有全岛参与建设的制度优势,依托高水平的跨境服务贸易合作,中国国家层面可将与其他国家达成的贸易协定中,有关数字服务贸易中不宜在内地实施的举措,先行在岛内实施,以负面清单为基准最大限度地进行对外开放,逐步放宽海南数字港的市场准入。努力将海南自贸港打造成国内跨境数字服务贸易最高开放水平的区域。近年来,海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部署,深入实施服务贸易先导性行动计划,积极探索开放路径,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建设服务贸易出口基地,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未来路径成熟后,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为“海南数字港”,将港区内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提升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
2. 规则层面:海南数字港助力“中式模板”形成
海南建设数字贸易港以发展数字服务贸易为核心,应把握世界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对接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新标准,以及数字服务贸易的新规则、新动向。
首先,在数字服务税方面,海南数字自贸港应以不征关税为宗旨。关税通常会出现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目前只有针对实体货物贸易的关税体系,而随着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当前同样开始遭遇关税壁垒。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在政策上鼓励支持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尽量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减少障碍。海南自贸港作为中国最开放的区域,代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最高水平,更应对数字服务免征关税,以支持港区内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当前国际上的自贸港大多不征关税或税赋极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也应对标国际高水平开放自贸港的开放水平,采取支持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税收措施。
其次,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海南可以岛内为区域,实现自贸港内数据自由的跨境流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核心就是跨境数据流动,当前对跨境数据流动过程中数据安全与数据流动的经济红利之间的矛盾难以平衡,世界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也未达成一致。美国鼓励数据跨境流动,欧盟对个人隐私数据进行一定限制,中国在美国和欧盟对数据流动规则产生分歧之时,应抓住机遇制定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当前海南已经成立大数据管理局,为发展离岸数据贸易提供了数据基础,同时海南自贸港已有中国国内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入驻港内,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在数字技术领域占据重要地位,拥有大量的数字技术人才,有利于推动海南自贸港的数据规则的达成。
最后,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海南可以试行高水平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发展服务贸易为导向,倡导跨境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引进海外先进数字服务企业,为贸易港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添加动力。同时,海南自贸港内已经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数字技术建立了数据监管体系,在各国数字服务企业进入贸易港内提供数字服务时,对数字企业的数据和贸易方式实现数字化动态监管。
海南自贸港作为中国目前最高水平的贸易港,有数字技术的加持、人才的汇集、国家政策的支持,有足够的优势在数字服务的征税体系、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市场准入等层面进行制度探索。在海南自贸港内根据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实际出台相关数字政策,在海南自贸港内先试先行,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海南经验,帮助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形成,参与制定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五、结语
新冠疫情影响下的世界经济持续走向低迷,线上生产、线上交付、数字产品和数字内容服务的数字服务贸易逐渐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动力。在国际经贸规则领域,WTO面临改革的背景下,数字服务贸易领域规则的制定是WTO能否顺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的探讨,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有关数字服务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议题正是世界各国争论和博弈的焦点问题。在对中国当前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判的基础上对以上议题进行分析,找到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方向,将有助于中国国际贸易规则话语权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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