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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政学报 | 韩 强:当前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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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研究



当前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及其应对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作者:韩强,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任金晶,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韩  强



内容摘要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做好政法工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政法领域是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战场和阵地,当前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如各种敌对势力、错误思潮的不断渗透,工作本身存在不足,政法领域改革受到影响,一些诋毁英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案件时有发生,某些势力借助反腐惩贪、纠正冤假错案攻击我国政法制度,新媒体传播无序性的冲击,等等。做好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加强党对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以办好重大敏感案件积极引领社会意识形态。


关键词

政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问题与应对



政法工作涉及政法部门、政法干部、政法理论等,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即体现为与政法有关的各种理论体系、思想认识、价值观念、思维倾向等的总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其中,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工作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决定因素。政法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政法领域历来是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前沿阵地,特别是承担司法裁判职能的法院系统更是首当其冲,很多意识形态斗争往往体现为法律斗争,一些重大热点敏感案件的审理更是法律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的集中体现。政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切实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促进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一、政法工作必须特别重视意识形态问题


在2017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指出,要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牢牢把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和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政法工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重要性论述精神,也是增强“核心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推进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具有非常重要且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是政法工作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政法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政法工作应当遵循的最重要原则。做好政法工作,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就是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就是要坚持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领导。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政法工作是党领导下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证力量,必须政治过硬,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集中体现为对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这种领导集中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任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要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政权安全放在司法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增强政权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妥善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案件,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二是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法治精神融入主流意识形态、民族精神和社会习俗,法治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必须坚持法治、德治并举,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要注重把道德理念融入法治建设,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同时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各种社会管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司法机关要依法维护我们的政治信仰和精神家园,依法制裁各种涉及意识形态的违法行为,大力倡导大公无私、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等高尚行为。三是坚持司法为民。人民性是司法工作最本质的属性,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和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政法人员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增强执法办案本领,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建设,依法打击侵犯人民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是做好新时代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


政法工作的核心是审判工作,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审判工作既担负实现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同时也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以司法审判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显著增长,对审判工作和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唯有守护好司法公正这一底线,社会主义法治领域的主流意识形态才能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因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核心要义,也突出了“审理者”和“裁判者”的地位和责任。从总体上看,作为“审理者”和“裁判者”,广大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能够把讲政治要求和法理、道德结合起来,做到公正裁判,但是,其中也出现了一批争议性案件和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审理者”和“裁判者”职责及行使的争论。从总体上看,“审理者”主要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裁判者”是指作为审判权行使整体、能够对裁判全面负责的主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对外部而言,法院是案件审理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对裁判负责,据此排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权行使的干预;对内部而言,参与审判过程的任何主体,必须遵循相应的审理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建立在对当事人全部真实信息的准确掌握上,并对具体的裁判行为承担责任。《决定》也要求,必须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这无疑对“审理者”和“裁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正确的政治立场、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巧,熟悉社会价值观念,要正确认识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所谓“司法独立”的区别,正确认识审理者裁判与正常案件监管的联系,对党领导下的司法体制和审判工作有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对法官和干警的意识形态教育,做好法院内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注意和正确引导不良倾向,确保司法裁判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三)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引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奋斗目标。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依法治国取得进展的基础上,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这一任务的总目标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些论述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性质、体系、道路、途径等基本问题,体现了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属性。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司法裁判为核心的政法工作构成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体,担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重要使命。司法公正事关群众福祉、社会根基和发展大局,同时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否决定着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政治制度、社会性质的评价和认同,高质量、高水平、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才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信,最终形成和巩固正确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因此,政法工作必须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重任,在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筑牢全体人民团结奋斗共同思想基础中发挥作用。


二、当前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政法领域一直是多种社会思潮激烈交锋的焦点,如何认识、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什么是、要不要、怎样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往往成为争论的关键。一些政治势力正是以政法领域的争论问题、争议案件为借口,散布西方错误思潮,怀疑、否定社会主义法治,试图误导社会舆论,达到其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的领导的目的,这些都值得我们保持高度警惕。


(一)面临各种敌对势力、错误思潮的不断渗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缺一不可。政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障,特别是人民法院作为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更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实施“西化”策略的重要突破口。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各种机会绞尽脑汁兜售其政治和法治理念,处心积虑地借助一些敏感案件和涉法事件进行挑拨离间,千方百计攻击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制度,企图瓦解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国内也有一些人与西方敌对势力遥相呼应,公然鼓吹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宪政民主”等错误思潮,试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据统计,近年来,宣传西方错误思潮、依托境外势力支持,打着维权、保护人权等幌子,凭借网络媒体攻击我国现有体制,甚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有所增加。


“司法独立”(也称“司法中立”)论受到不少法律界学者推崇,有人表示,“从事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由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之外,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还有人主张大幅度收缩“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甚至主张“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再设立党组,内部也不再设立机关党委或业务部门党支部等政党组织,终结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甚至呼吁:“法官、检察官原来是党员的,任职后可保留党籍,但应该冻结组织活动,终止与党的组织联系;原来不是党员的,在任法官、检察官期间有义务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这些观点显然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基本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个有机统一的原则相违背,在政治上是行不通的。


与此同时,部分年轻干警受学校法学传统教育的影响,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有着不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有的甚至极力推崇“宪政民主”“三权分立”等西方所谓的法学思想,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的法官对司法责任制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存在片面理解,过度强调法官独立审判,将法院独立审判等同于法官独立审判,对正常的司法监管持抵触情绪;有的干警对法院党的领导认识不足,强调所谓的“司法独立”“非政治化”等错误思想;有的在审判工作中,对适合中国国情的调解、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等方式方法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运用证据原则、自由辩论等西方的法治理念;有的将中国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生硬地与西方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并予以攻击否定。这些认识显然受到了西方一些国家别有用心的舆论影响,对国家审判制度和审判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二)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存在不足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大行其道,世界政治与舆论斗争更加突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呈现加剧态势,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新的思潮、观点不断出现,并极易引发社会相关群体共鸣,使得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问题更加凸显和复杂。目前看,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


意识形态责任制是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落实这一制度要求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委的重要任务加以实施,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守好阵地、管好队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目前看,面对各种错误甚至敌对意识形态的持续渗透,部分政法部门党组缺少足够的警惕性和责任意识,对意识形态建设的关注度远远不及审判、执行等工作,往往把意识形态工作当成看不见、摸不着的软任务,当成政工部门、宣传部门的事情。个别基层政法部门党组没有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对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突出问题缺少前瞻性和预判性,导致底线思维不足,斗争精神不强。有的政法部门党组对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在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不够严格,工作错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党组织开展意识形态教育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应付了事。部分分管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的党组成员更多关注业务工作质效指标,对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这一根本制度的学习不够深入、贯彻不够彻底,对干警各种思想动态的回应不及时、不主动;部分干警对质疑、消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威的言论不愿正面发声、及时发声,对别有用心之人制造的舆情事件,不敢、不愿、不能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个别干警甚至随声附和,牢骚满腹,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不够得力


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且具有持续性、全面性、经常性的工作,不是独立于司法行政、审判业务之外的工作。在当前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将意识形态工作与审判业务割裂对待或者联系不够紧密的情形。一些政法部门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学得不深、悟得不透、掌握不准,对意识形态作为“为国家立心、为民族铸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形态教育内容过于空泛,一味照搬照抄有关文件规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也没有结合热点事件对各种倾向思潮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回应和批驳;一些法院领导干部认为意识形态工作就是政工、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的工作,与审执业务部门没有关系;认为审判工作中没有意识形态问题,机械办案、就案论案的倾向严重;存在对审判案例中所蕴含的社会价值挖掘不够、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形。由此往往导致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不能有机结合、相互促进,造成教育效果欠佳。


3.意识形态专业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政法部门意识形态工作主要依靠政治部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部分基层部门政治部主任因任职时间较短等原因,未能进入党组班子,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话语权有所下降。由于司法改革后对司法行政人员比例有明确要求,使各基层政法部门政治部人员数量受到压缩,且承担着党的建设、司法改革、队伍建设、作风整顿、组织宣传、经验总结、考核任免、工资福利、精准扶贫等纷繁复杂的工作,对意识形态工作往往关注度不高、投入精力有限,在工作方法、理论素养、实际能力方面均有不足,造成部分政法部门干警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党支部书记基本由庭长或科长兼任,人员配置不够合理,培训学习不够及时,组织生活不够规范,审判业务部门各党支部书记经常把政治理论学习搞成审判实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影响力。


4.意识形态工作平台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当前,新媒体已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主要媒介和重要载体,网络空间演变为各种思想的聚集区和发声地,多元化的意识形态都在不遗余力地争夺网络平台和空间的话语权。目前看,不少政法部门党组对《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够全面彻底,依托互联网强化网络舆情掌握的手段运用不力,统筹“网上网下、国内国际、大事小事”的能力还不够强;对守正创新思想把握不够精准,依托网络媒体做大做强正面思想舆论的能力水平还不够高,“两微一网”平台推送的信息缺少吸引力和鲜活性,干警关注度不高。特别是“抖音”“快手”等新兴媒体的创设不够及时,难以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地实现对政法干警主流意识形态方面的精准供给。此外,不少基层政法部门“两微一网”平台由聘任制干警管理,存在人员素质不高、信息过滤不充分、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也给基层政法部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政法领域改革受到一定冲击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政法领域改革也稳步推进,促进了政法领域各项工作开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政法领域改革进行了部署,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此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要完成的六项重大任务,具体包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同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


从实践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富有成果的工作,改革的广度、深度、强度不断拓展,改革的成效持续凸显。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法治建设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列举了存在的如下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阻碍司法改革,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通过深化改革和队伍整顿加以解决。


从政法干部的层面来看,改革成效与部分干警的心理预期还有一定差距,致使部分干警对改革能否成功、何时成功的信心不足。有的干警对改革政策误读误解,引发思想困惑,产生不满情绪;有的干警因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司法改革工作的现实需要,存在一定的懈怠现象;个别干警缺乏纪律规矩意识,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消极悲观言论,致使部分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缺乏思想认同和价值认同;对于改革必然触动一部分人员的利益,有些同志理解不深、看得不远,于是牢骚满腹,并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因一些个人利益未能得到满足而攻击司法改革举措,进而批评国家司法制度。这些都是重要的意识形态问题,如不重视和解决必然给政法工作特别是法院意识形态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四)一些诋毁英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案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作为一种历史唯心主义思潮,历史虚无主义有所泛滥,一些人以“学术自由”“揭露历史真相”等为借口,丑化英雄,诋毁党的领袖,否定革命,美化反面人物,美化侵略,用假设否定事实,曲解历史真相,曲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否定党的领导地位,否定新中国建设成就。特别是通过恶搞或伪造不同说法人士的“回忆录”“真话”和“独白”等方式质疑邱少云、黄继光、刘胡兰等英雄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真实性。在他们的笔下,刘胡兰慷慨赴死的悲壮行为被歪曲,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英雄壮举被质疑,邱少云宁死不暴露目标的壮烈行为被戏谑。这些言论给人们带来思想上的混乱和价值上的误导,尤其给青少年的思想造成冲击,严重背离了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对我国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兴风作浪,人们一再呼吁,捍卫英雄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用法律手段筑牢意识形态主阵地。为此,我国完善了相关立法。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烈精神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梁和灵魂。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就是对英烈精神、民族精神的最好继承。2018年,检察机关用法律手段捍卫英烈尊严,对21起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促请英烈近亲属起诉,对近亲属未能提起诉讼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发出检察建议36件,均获纠正。司法部门在审理名人等英雄人物的名誉侵权等案件时坚持严格司法,特别是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案、叶挺后人起诉“暴走漫画”案等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进行了有力回击,为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诋毁英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案件仍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及时受理类似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还英烈以公道,履行意识形态责任,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五)某些势力借助反腐惩贪、纠正冤假错案攻击我国政法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坚持“打虎拍蝇”不放松,取得了显著成效,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但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一些人被查处,却并不真心认罪伏法,而是认为自己倒霉,只是不小心撞到了枪口上,认为像自己这样的领导干部和行为比比皆是,自己被查处是冤枉的;有人看到不同案件量刑不一,甚至有的领导干部违法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便质疑我国“司法不公”,对党中央反腐决心和我国的法治建设表示怀疑;也有人概括我国的反腐败是“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甚至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等司法腐败案抹黑、攻击我国司法制度;还有个别境外媒体对我国部分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进行炒作,曲解我国“人权保障”的做法,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进行攻击。


从理论上对“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肆意发挥,进而攻击党领导政法体制的言论具有代表性。“党大还是法大”伪命题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人大权力机关的法制实践中。当时,地方人大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任免权时,关于人大代表能否对党委提交给人大审议的候选人投反对票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和争论,滋生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权大还是法大”,是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权大”还是“法大”取决于谁产生谁、谁决定谁。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学习时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于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严格来说,单纯讨论“法”与“权”的大小是极不科学的,必须将两者置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大背景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只有在领导立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中实现党法统一,才能真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制度。


(六)面临新媒体传播无序性的挑战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而言的,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娱乐、互动服务的传播形态。从呈现载体来看,新媒体主要包括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播客、短视频等,其中,自媒体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自媒体”(We Media)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谢因·波曼(Shayne Bowman)与克里斯·威理斯(Chris Willis)认为,“We Media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目前,常见的自媒体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等。自媒体传播具有快捷、自由、交互、开放和海量性等特点,渗透力极强。当前,微博、微信、论坛发贴和微视频等自媒体组成一个影响力极大的民间舆论场,这一舆论场具有非权威性、非完整性、非制度化等特征,各式各样的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汇聚其中,具有浓重的主观倾向和个人色彩,极易误导人们的思想。而新媒体及自媒体受众的增加非常迅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较2020年3月提升5.9个百分点。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3.09亿,较2020年3月增长5471万;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5.9%,较2020年3月提升9.7个百分点。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较2020年3月增长7633万,占网民整体的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亿,占网民整体的88.3%。基数庞大、增长迅速正使其越来越成为意识形态的主阵地、主战场。


可以说,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手机和互联网已变得越来越不可或缺,甚至到了离开就寸步难行的地步。广大政法干部也是如此。他们无时不受到这些信息和舆论的影响,加之有些人政治辨别力较差,难免会沦为错误思潮的俘虏。一旦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有争议性案件的案情,往往会迅速形成网络舆情,甚至会出现“媒介审判”的现象,进而会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与此同时,我们对政法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较大不足,在一些案件审理中出现了政治立场、价值观方面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质疑,也影响到我国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当然,自媒体时代舆论对司法审判公信力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从正面影响看,网民的监督有利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如我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孙志刚案”就是一起通过舆论监督,进而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典型案例。从负面影响看,可能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目前,大多数自媒体平台都实行“台前匿名,台后实名”的认证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舆论监督更加真实、全面,但也会给司法审判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最为典型的就是被他人利用和煽动,形成“异化”的舆论监督。在实务领域,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为博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往往会发出一些煽动性言论,如“彭宇案”。也不乏辩护律师为达到给司法机关施压的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在网络平台发表有利于己方当事人舆论的情形,如“张扣扣杀人案”。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从意识形态角度进行深刻反思,同时也要未雨绸缪,切实加强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防范与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


三、做好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要做好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对待,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活化工作载体,完善工作体系,压实工作责任,实现意识形态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倾力打造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阵地,为基层政法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一)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组织的重要任务,要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对于政法部门来说,面对存在的大量意识形态问题,必须从加强党的建设入手,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一,加强政法部门党的政治建设,铸牢政治基础。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前途。加强政法部门党的政治建设,必须把讲政治贯彻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精神和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安全稳定与厉行法治、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导向,始终做到司法为民,公正执法,让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加强政法部门党的思想建设,增强思想认同。理论清醒才能政治坚定,才能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为此,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通过常态化的思想教育,帮助法院干警筑牢理想信念防线,真正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抵制司法领域西方错误思潮,决不能搞西方“宪政民主”“三权鼎立”“司法独立”那一套。在学习中,要进一步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党性教育和分析制度,推动思想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活化教育方式,通过开展节日纪念、红色之旅、主题教育、支部学习、主题研讨等形式,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为巩固发展各级政法部门意识形态阵地,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加强政法部门党的组织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优势是党的重要优势。政法部门党组织要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党组书记要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等形式经常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动向,正确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形势,不断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有效解决衍生出的新问题;班子成员应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肩负起抓紧、抓实、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经常分析研究分管战线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形势任务,着力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各级政法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强化意识形态管理,明确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化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主要工作、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要打牢基层党组织建设这个基础,要配好配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断提高政治领导能力,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话语权、管理权、主动权。


第四,加强政法部门党的作风建设,强化党的形象。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政法部门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作风不仅决定着该领域党组织的形象,也影响党的整体形象,中央对政法部门进行集中整顿,就是要把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切实清除出去,真正树立党的良好形象。在政法部门党的作风建设中,要以提高司法办案的公信力为根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严抓实体公正,严格规范办案流程和审限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理案件,努力把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并贯穿到司法办案全过程。要严抓程序公正,强化精细化办案、精品化审判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引导干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妥善审理涉及民生的医疗、婚姻家庭、劳动报酬、侵权责任等各类民事案件,排解民争,化解民怨,保护民权,维护民利,赢得民心;持续发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水平、强化执行管理,坚决兑现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五,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制度管根本、管长远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建章立制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要建立领导与干警谈心谈话制度,层层分级谈心谈话,主动掌握干警思想动态,了解干警的所思、所想、所盼,及时疏导干警思想、工作、生活上的困惑,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加以改进,对合理性建议要认真采纳,对存在的困难要帮助解决,提升广大干警的归属感、幸福感、获得感。要严明奖励惩戒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质量过硬、贡献突出、事迹鲜明、廉洁服众者及时给予奖励,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坚决杜绝论资排辈、搞“小圈子”等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完善对干警的关心关爱机制,要经常关心干警的身心健康,解决他们面临的工作和学习压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充分感受到政法部门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


(二)加强党对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


在意识形态斗争面临严峻挑战的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集中体现为在政法工作中落实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和责任制,确保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使政法工作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的坚强法律保证。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各级各地政法部门要完善组织体制,健全领导机制,形成领导格局。特别是要成立以党组书记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压实党组的主体责任和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党组副书记或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组员,明确各自意识形态职责。由政治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开展。各基层政法部门要形成党组书记统一领导、党组成员齐抓共管、政工部门组织协调、各党支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权。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必须在对各项具体工作的规范管理中实现党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定期召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单位《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和绩效考评体系,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有力。在巡视巡查中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开展专项巡视,保证监督到位。要努力做到意识工作要点明确、工作重点突出、工作措施有力、工作责任清晰、工作制度健全。


第三,加强阵地建设,积极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话语权。有话语权才有影响力,话语权的实现离不开各种意识形态阵地。目前,政法领域意识形态阵地日益多样,既有正式的会议、文件、论坛、网络等,也有大量非正式的微信群、微博、QQ等,还有社会性群体对政法干警的影响。对此,政法部门要利用各种工作载体,嵌入意识形态元素,主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持续加大思想理论辨析引导强度,切实挤压错误思潮和言论的生存空间,帮助广大干警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治免疫能力。同时,狠抓文化建设,修建图书阅览室、健身室、活动室和院史馆,大力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凝聚法治力量,着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政法机关文化,使广大政法干警受到教育和熏陶。


第四,严格管控舆情,积极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面对各种舆情特别是负面舆情快速传播、影响日益扩大的现实,必须善于打好主动仗,掌握主动权。为此,各政法部门要对涉及到的政法舆情保持高度的敏感,提高研判能力,作出预判和应对。特别是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建立预警机制,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信息监测,确保重大敏感网络舆情不瞒报、不迟报、不漏报;健全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网站网络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严格执行“三同步”原则,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事件。


(三)坚持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法治信仰的基石。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一些案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就是因为社会公众对审判预期和结果各执一辞,难以达成一致,或者与司法审判结果差异较大。所谓“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某种事物或结果具有信任的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和尊重某种运行程序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司法公信力至少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和司法约束力四个必备内涵。从司法审判公信力形成要素的角度来看,影响司法审判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民众的法律信仰、司法公正和法官素质等几个方面。因此,从增强公信力的角度来看,司法审判要增强公信力,必须在积极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保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有不断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才能真正赢得民众的尊重和信任。


第一,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夯实公信力基础。这里所说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并非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是指司法审判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避免其他因素的干预。对司法机关而言,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努力实现“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才能真正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我们要通过改革让法官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让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在遇到争议时,法官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法律和职责,而不是事件本身的舆论影响和社会效果。西方有句谚语,即“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法官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维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要避免社会舆论绑架法律,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第二,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畅通公信力渠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司法公开是有效遏制权力滥用,提升司法审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坚持并完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等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让公众了解纠纷解决的过程,做到程序公开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难以实现。虽然每个司法审判的个案结果可能不一样,但只要我们能保证过程的公开公正,相信大部分民众愿意尊重这样的结果。人们更倾向于信任一个行为严谨而结果错误的人,但却不愿意信任一个行为轻浮而结果正确的人。所以,司法审判的结果要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其所依赖的程序必须首先得到社会的信任。在程序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还应该积极接受舆论监督,深入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主动将公众迫切想要了解的信息进行公开,以便打消公众疑虑,阻击网络谣言。当前,我国虽已初步确立了司法公开制度,但制度的体系化程度不高,刚性和操作性也不强。对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序及救济措施等,确保司法公开有法可依。


第三,加强对公民参与方式的教育引导,培育公信力环境。在“万众皆媒”的网络和自媒体时代,公民参与网络监督变得越来越“随机”和“随性”,公民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和监督有利于保证审判公正。同时,由于人们的法律知识参差不齐,加之受到错误引导,部分网民在对司法个案行使监督权时很容易带有个人的消极情绪,一旦这种情绪引起其他人认可,就可能会演化成飞速传播的谣言或网络暴力,导致在司法审判中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所以,当舆情发生时司法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普及与网络言论有关的法律知识,积极开展相关案例的宣传,使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让广大网民意识到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避免因盲从而被有不良居心的人利用。只有当每一个公民都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审判才能有更加良好的空间环境,这种环境下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公信力才会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中,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一,从根本上实现法官个人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的契合。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体,法官能否把法律和道德完美地结合起来,作出既合乎法律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司法裁判至关重要。从法律意义上讲,法官在裁判中必须隐藏自己的情感,一切从法律和事实出发,但又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己价值观的影响。比如对公平、正义、人权的理解,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在法官看来,往往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息息相关,考验着每一个法官的政治站位、法律功底和司法良知。虽然从根本上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两者的冲突也随处可见,“郑州市民杨某劝阻老人吸烟案”即属此例。


2017年5月2日,郑州市民杨某在自家小区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段某吸烟时,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几分钟后老人死亡。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一审法院在认定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没有过错,且与吸烟老人段某的猝死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判决杨某承担1.5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舆论一片哗然,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杨某劝烟到底有没有错、该不该为老人之死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等疑问如雪片般飞至法院,民众对法院判决的批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此后,田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此结果一出,有人指责舆论过度干预裁判,也有人为二审喝彩。从案件事实上来说,该案件有电梯监控录像反映整个事件的过程,事实并不存在争议,其核心问题就是价值冲突的问题。杨某作为一个普通公众制止了“电梯内吸烟”这一不良行为,其价值在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但老人却因此猝死,其生命的价值就此受到了严重冲击。这两种价值背后的利益与每一个社会公众息息相关,不同的主体利益诉求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相同,对判决结果的评价也不相同,自然会引起争议。因此,从总体上看,司法裁判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这样才能促进法治实现,增强法治信仰,否则极易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


第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我国常见的裁判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令状等。各类裁判文书记录了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承载的是法院查清的事实以及运用法律进行思维和判定的过程。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既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团结与和谐的重要功能,因此,裁判文书兼具法律和政治、社会等多种属性。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方式和内容,使裁判文书做到情理法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部门的重要任务。当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正在日益受到重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此后于2018年9月和2021年1月19日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还发布了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公正审理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系列案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特别是《意见》还明确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突出了“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有利于指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以及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了立场,辨明了方向。


(五)以办好重大敏感案件积极引领社会意识形态


重大敏感案件是指由于某种客观因素而使有关主体高度紧张、反应迅速强烈的案件。它一般指涉稳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和涉及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等案件。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处理后造成法律与固有道德规范关系紧张的案件。如“彭宇案”“许云鹤案”一审宣判后,许多网民认为“扶与不扶”是个两难问题,进而引起网络上关于社会道德滑坡问题的大讨论,对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形成了冲击,也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处理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出现的难题。二是涉案主体特殊的案件。案件只要涉及一些特殊主体如公权力机关、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家属,如“黄松有案”“凯奇莱案”“处女嫖娼案”“钓鱼执法案”“李天一案”“赵作海案”,舆论关注度便会陡然升高。三是舆论炒作的案件。一些媒体出于猎奇心理对一些案件进行博眼球、吸流量的报道,使一些平常案件被炒作为全民关注的焦点,如山东“辱母杀人案”。四是法律自身存在局限的案件。由于法律对社会发展跟进不及时,导致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法律的“空白”“模糊”地带,甚至是争议地带,如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未出生婴儿权利案等。总体来看,重大敏感案件具有案件辨识度高、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广泛、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直接或间接影响社会稳定等特点。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公众缺乏对原生案件信息的精准认知,加之传播渠道多元化、信息次生灾害的产生传播及互联网的发酵催化,极易被西方敌对势力用来兜售其政治理念,攻击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瓦解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的信心,进而形成一场舆论战,而网络舆情会与意识形态相互作用并反过来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可以说,重大敏感案件办理中的网络舆情论战是意识形态斗争的集中体现,政法工作者特别是司法裁判人员必须要有这样的敏感性。


有鉴于此,在审理重大敏感案件时,更要坚持公开审理原则,严格依法审理,尤其要切实保证审理程序公开公正。同时,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司法裁判工作,确保司法裁判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抵触,对于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要有合理的预判,避免单纯照搬法条而可能引起的社会舆论哗然。此外,要注意对社会舆论进行及时正确引导,全面披露准确信息,回应可能出现的质疑。对裁判结论要做广泛的解释工作,使重大敏感案件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成为传播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人民法治信仰的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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