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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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期 (第37卷 总第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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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专论
《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要点解析
——从预防刑法观的立场出发
黎 宏 1
国家安全法治:太空安全专论
中国空间站运行所涉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赵 云 26
干扰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行为的国际法适用问题探析
王国语 37
航天商业化背景下空间资产融资的法律问题与规制路径
蒋圣力 戴 苑 48
法学前沿
法学是科学吗?
——德国法学界的史诗性论辩
周永坤 60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先行论
刘云亮 72
“牛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观点聚讼与辨正
——对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的理解与适用
姚建龙 陈子航 84
论我国末期患者放弃治疗之法律规制
胡雪梅 翟高远 99
跨境经济犯罪治理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经济犯罪治理为视角
林思含 109
数字经济法治:数字货币专论
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探析及借鉴
李 敏 122
论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
李 晶 135
党内法规研究
论党内法规合理性审查标准的展开
李大勇 郭 理 14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刑法修正案(十一)》专论
《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要点解析
——从预防刑法观的立场出发
黎 宏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循问题导向,通过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增设新犯罪等弥补刑法处罚上的空白、调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加大对相关利益方的保护力度的方式,对近年来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当前的焦点议题进行积极回应,体现了刑法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要“与时俱进”这一积极一般预防的理念,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通过“犯罪化”“重罚化”来体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所具有的边界值得关注,作为一般人行为指南的行为规范和作为司法人员工作指南的裁判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的一般预防;重刑化;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国家安全法治:太空安全专论
中国空间站运行所涉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赵 云
作者:赵云,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系主任,郑家纯基金国际法教授。
摘要:中国空间站将于2022年正式投入运行。空间站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功运行,除了需要航天科技的支撑,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合和支持。由于中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高位阶的外空立法,因此,有必要通过对中国空间站运行所涉及各项基本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应对建议,以保障未来空间站的运行能够更加顺畅。在围绕空间站的管辖权、宇航员及机组人员的行为守则,以及营救制度、责任制度等具体问题建构未来有关空间站运行的法律框架时,应当充分考虑维护中国自身的外空利益,同时确保空间站能够有序开放给世界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合作,从而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作为负责任的航天大国的形象。
关键词:中国空间站;管辖权;行为守则;营救制度;责任制度;知识产权保护
干扰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行为的国际法适用问题探析
王国语
作者:王国语,法经济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干扰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是大国间开展外空安全博弈的手段之一。国际社会关于干扰GNSS行为违法性的讨论刚刚开始,尚存较大争议。技术领先的国家,其对于GNSS干扰的防御、取证、核查能力都较强,就会倾向于一个认定干扰GNSS违法性的低门槛,从而为采取反措施或开展舆论战提供借口,这并不利于维系外空战略均衡。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干扰GNSS的行为,国际电信法、国际空间法的相关规定对界定其违法性虽然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能得出干扰GNSS行为必然违法的结论。判断一个干扰GNSS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应当综合考量该行为与军事对抗关联度、“民为军用”的透明度、遵守相关限制的程度等要素。无论是对既有法(Lex Lata)的解释还是对应有法(Lex Ferenda)的设计,都应对外空军事对抗中的干扰行为适当包容。
关键词: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干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原则;国际电信法;国际空间法
航天商业化背景下空间资产融资的法律问题与规制路径
蒋圣力 戴 苑
作者:蒋圣力,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戴苑,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依托正处于“航天商业化”发展阶段的商业航天产业的蓬勃兴盛,商业航天投融资已然成为时下最受社会金融资本市场关注的热点之一,而空间资产融资则又是商业航天投融资中的一项关键内容。空间资产可以被理解为具备可识别性以及被用以进行(国际)融资的现实需要和实践可行性的空间物体。基于空间资产融资自身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形成的特殊的利益风险和法律关系,实践中空间资产融资活动的开展往往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其空间资产融资对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的协同促进作用,确有必要通过尝试设立专门性规则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使之能够在更加稳定的、有序的状态中付诸实践。
关键词:航天商业化;商业航天;空间资产;融资;《空间资产特定问题议定书》
法学前沿
法学是科学吗?
——德国法学界的史诗性论辩
周永坤
作者:周永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个法学自我认知的知识学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科学与法学这两个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它的答案与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密不可分。这一论辩的问题意识最早发生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论辩从现代开始一直沿续至今,成为推动法学进步的内生力量。对这一研究作出重大贡献的有5位德国法学家,他们在不同的时代各以独特的方式推进了法学的进步。基尔希曼的贡献是摧毁了法学是纯科学的旧认知,耶林、施塔姆勒、拉伦茨、考夫曼则分别定义了不同的“科学的法学”:精神科学、正义论、法教义学和诠释学法学。历代法学家在坚持科学普适性与独立性的前提下达成了几项程度不同的共识:在自然科学意义上,法学非科学;在人文学意义上,法学是科学;法学是立足于实证法、超越实证法的法教义学,其目的是寻找正当的规范而非规律。这个史诗性的思想论辩取得了两项时代性学术成果,即法学“自我认知”的革新和法学知识的专业化,使法学步入现代。
关键词:法教义学;精神科学;人文学;自然科学;诠释学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先行论
刘云亮
作者:刘云亮,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海南自贸港建设,重在推动制度集成创新。先知先行自贸港法治,推动法治创新,实现自贸港建设于法有据,强化自贸港法治先行。自贸港立法先行,致力于推动法治改革,创新法治秩序,推动重大改革与法治服务和保障先行并进,构建自贸港政策制度法规体系。通过自贸港政府治理,强化放管服,先行法治治理,促进行政知法执法,实现知行合一,构建自贸港优化、市场化、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自贸港司法创新,创新法治思维和探寻法治新方式。自贸港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度先行创新,推动打造自贸港法治建设新高地与新典范。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法治先行;立法先行;先行先试
“牛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观点聚讼与辨正
——对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的理解与适用
姚建龙 陈子航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子航,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牛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作为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的首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案,围绕新《刑诉法解释》中“一般不予受理”的理解与实际适用问题出现了诸多争议。对此,应当谨慎判断何为违反立法原意。允许“例外”符合法教义学对“一般”的解释,进而,应当从其他法律中去探索对“例外情形”的理解。未成年人司法是司法改革的先行者,未成年被害人具有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特殊被害内涵等特征,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而言,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整体例外”,具有破局性的意义。
关键词:新《刑诉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
论我国末期患者放弃治疗之法律规制
胡雪梅 翟高远
作者:胡雪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翟高远,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放弃治疗法律规制之缺失,导致诸多现实问题。如一些应该被救治的非末期患者被他人违法放弃治疗而损害生命健康权,而一些治愈无望、近期内不可逆地必然走向生命终点的末期患者想要自然死亡却频频受阻,不仅其医疗自决权得不到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近亲属甚至还有可能受到犯罪的指控,故我国实有必要对放弃治疗予以法律规制。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宜规定:末期患者放弃治疗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不可治愈、近期内即6个月内生命将不可逆地进行至死亡的末期患者”;有医疗同意能力的末期患者之放弃治疗应由其本人自主决定,立法上赋予预先医疗指示法律效力;因伤病陷入昏迷或严重意识不清状态、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而不具备医疗同意能力的末期患者之放弃治疗由其近亲属代为决定,但不得与患者本人意识清醒时表达的相关医疗意愿相违背;因未成年而不具备医疗同意能力的末期患者放弃治疗根据年龄段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法定情形下,末期患者放弃治疗所放弃的医疗措施范围只能是无益、有创的医疗维持生命措施。此外,我国立法还应制定严格的末期患者放弃治疗的适用程序,以防该机制被滥用。
关键词:末期患者;放弃治疗;医疗同意能力;自主决定权
跨境经济犯罪治理研究
——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经济犯罪治理为视角
林思含
作者:林思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跨境经济犯罪因涉及“跨境”和“经济”因素而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具体到犯罪主体存在的空间、犯罪行为发生的地域、犯罪侵害的对象等都与一般犯罪相异。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跨境经济犯罪呈现增长趋势,如何有效地治理跨境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开展,大湾区的跨境经济犯罪治理面临“‘一国两制’三法域”法律规定不协调、司法互助机制不具体和警务合作机制不健全的困境,粤港澳三方应携手建立治理跨境经济犯罪活动的“三位一体”防控机制,即通过“三方共治、平台协调、打防结合”的治理策略,实现对跨境经济犯罪的有效抑制。
关键词:跨境经济犯罪;跨境经济犯罪治理;粤港澳大湾区;治理策略
数字经济法治:数字货币专论
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探析及借鉴
李 敏
作者:李敏,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交易不可撤销、全球流通等特征,使其成了潜在的有效洗钱工具,为反洗钱监管与执法带来了极大挑战。由于虚拟货币服务机构是传统金融领域与比特币生态圈交锋的主要阵地,因此,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域外发达经济体国家均将虚拟货币服务机构作为监管抓手,对其施加准入和注册要求,并将其纳入既有的反洗钱监管法律制度。同时,考虑到虚拟货币依赖互联网而全球流动所带来的洗钱高风险,各国还提升相应的反洗钱标准,并强化国际合作。我国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尚付厥如,应借鉴国际和发达国家在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的有效监管措施和经验来予以完善,包括出台专门的虚拟货币反洗钱法律规章,强化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义务机构的准入与履责,以及加强国际合作,防范监管套利。
关键词:虚拟货币;反洗钱;虚拟货币交易所;FATF
论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
李 晶
作者:李晶,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
摘要:法定数字货币,又称央行数字货币,是继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出现后产生的新型法定货币。从发行主体角度出发,法定数字货币可分为面向公众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关于货币的法律性质,通常有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两种观点。关于货币的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观点仅具有部分解释意义,难以解决现实中诸如货币所有权等问题,不利于对持币人财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不同类型法定数字货币功能的差异以及智能合约的设置,让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的认定更为复杂。法定数字货币是主权货币,具有公民财产权、国家财产权和国际财产权的综合属性,需要在此基础上构建监管规则。
关键词: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综合性财产;托管合同;监管
党内法规研究
论党内法规合理性审查标准的展开
李大勇 郭 理
作者:李大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郭理,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摘要:党内法规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具有维护党内法规理性权威、保障党员正当权利、衔接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规范自由裁量等实践价值。目前的合理性审查标准面临审查内容不确定、“不合理”情形的列举缺乏涵盖性与周延性、实用性薄弱等困境,制约着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发展。应当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借鉴和转化公法上的比例原则,从目的正当性、手段选择最优、目的与手段之间比例均衡三个层次构建合理性审查基准,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法治建设目标以及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和监督制度的要求。
关键词:党内法规;合理性审查;比例原则;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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