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VS最高检:派驻检察室之争!|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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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注:昨天本号刚刚刊出文章《经典:因妻子被调戏而反抗,1死3伤被判定正当防卫、无罪\免赔的最新案例! 》,朋友便传来一份让最高检特别尴尬的文件,发文者是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经确认,该文件属实,湖南省检察系统的“派驻行动”已经全面停止。因该文件属于明传电报,并没有定密,故本号予以公布。文字部分内容综合了正义网、新客栈等公号的文章,独立阐述。
一、最高检的雄心壮志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山西等10省市进行试点,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
2017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宣布:研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探索建立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201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轻罪”案件,有的进入不了批捕起诉环节,仅仅依靠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监督难以发现其立案、撤案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容易成为监督“盲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并要求:
1、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模式。对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可以采取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的模式;对办案量少的小型派出所,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模式;对于所在地区大多数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的,也可以探索在区县公安局派驻检察室,统一开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
2、要突出重点,聚焦侦查违法易发多发问题。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既包括立案监督,也包括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的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二、公安部的顾虑重重
从上述明传电文中可以看出,湖南公安下文“暂缓”绝非一时冲动,也绝非“单独行动”。
今年5月18日,公安部组织湖南等6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调研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改革工作情况,客观全面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意见。参会人员普遍认为,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存在降低公安侦查工作效率,泄露侦查工作秘密,难以明确执法过错责任主体等风险。
这三条“理由”是否充分?见仁见智,明者自明。如果“降低公安侦查效率”能够有效减少冤假错案,那也不是没有价值;侦查效率的提高,不能以脱离监督为筹码。至于“ 泄露侦查工作秘密”,完全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难以明确执法过错责任主体”,倒确实是“游戏规则”制定者应当仔细考虑的地方。
至于《暂缓通知》的核心部分内容,从电文中无法判断的是,“当前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条件尚不成熟”这个结论是谁作出的?如果是公安部,其调研基础是否广泛?论证是否充分?如果是6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那么其意见是否具有代表性?如果是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那么其依据又是什么?是否轻率?
同样,“各地暂缓推行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做法”这个决定(意见)又是谁作出的?如果是公安部,那么应该由其直接下文,由各省转发;如果是6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那么其意见仅仅具有参考作用,无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是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那么其是否有权、是否合适让全省公安机关“对抗”最高检的派驻?
三、刑法库的微言微语
200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赋予了公安派出所进行刑事侦查的职权。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重要的刑事侦查主体,尤其是在立案撤案和进行侦查活动方面承担着日渐重大的职责,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从事执法、服务工作,与公民的权利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的依靠,也是基层政权的重要支柱。
因此,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百姓的安危,关乎党群关系以及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检察机关肩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就必须对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律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关涉程序正义的实现,刑事侦查活动能否依法进行直接体现在派出所是否按照程序行事,检察机关监督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保障其依法进行,是捍卫程序合法的急迫需要。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公安部理应积极配合。
但问题是,加强监督,就必须驻所吗?前期各地探索的经验,还包括驻乡镇;再往前,还有普遍实行了的驻监狱检察室;再往后,还要不要驻各机关部门呢?每个县一般有5-10个派出所,10-20个乡镇,检察院能有那么多“兵力”吗?兵力分散的效果,真的会很好吗?对派驻人员的监督,又该如何进行呢?灯下黑也不是稀奇事了。
其实,检察院完全可以探索直接登录县级公安机关办案系统,或者直接(联网)调阅公安机关的讯问询问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督,同时拓宽公众对刑事侦查活动的举报渠道、并且积极履职,则事半功倍。
驻所,美其名曰“监督前移”,实则空搞形式,做表面文章,反而混淆了监督的实质。真正有要所作为,依据现有法规严格监督,足够了;无需再在形式面子上标新立异。如果人员观念没摆正,业务素质不过关,不愿坚守原则、不敢得罪他人,那么遍地驻所都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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