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宣判&检方精彩质讯!监狱条件曝光\江母无权上诉\我国仍可判凶手死刑!|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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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作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此时已经距离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被害到现在300多天了。
庭审过程请见《资料:江歌案庭审全记录(含刘鑫口供及通信记录)|刑法库》
在12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
法庭接受了检方的求刑建议,没有任何减刑,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很罕见。
检方的求刑理由请见《江歌案:检方不建议判凶手死刑,江母请求法官当庭释放凶手!|刑法库》
(本节源自法律读库顾苗苗文章 )
日本律师的“有效辩护”水平绝不图有虚名,从争点确立、到质证交叉询问对证据疑点的步步紧逼,如果不谈案件立场,可以感慨“这才是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律师水平,这才是激烈法庭对抗的律师水准”!
不过,庭审中最抢眼的还是指控犯罪的检察官。
做了十几年公诉人的“小师父”说,六天庭审,检察官绝对不似标题般举重若轻,而是步步为营。“质证环节的交叉讯(询)问会是对抗最激烈的环节。举证需要运用法律规则,证实必要事实及其关联事项;但是反讯(询)问事项更考验公诉人的“技术”,特别是‘诱导询问’,对公诉人当庭快速反应能力、节奏把控等综合能力要求很高。”
日本刑事诉讼规则:
大意:
第199条之四 反询问,应当针对主询问中所涉及到的事项及与此相关联的事项和对争辩证人的证明力有必要的事项进行。
反询问有必要时,可以诱导询问。审判长认为诱导询问不适当时,可以予以限制。
参考: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关于陈世峰杀人罪的相关举证,检方和律师存在一个很大争议点:陈世峰是否是“预谋杀人”。庭审第四天,陈世峰作为“辩方证人”,对于本案争点,首先接受了己方律师的“主尋問(主询问)”,随后,由检察官进行“反対尋問(反询问)”。
检察官针对是否“预谋”,从陈世峰是否事先准备了杀人后更换的服装、陈世峰选择到江歌家的路线等问题入手攻破。
↓ 陈世峰案发前后衣服不同(客观事实,陈世峰承认)
11月2日,你白天穿的是黑色圆点的服装,牛仔裤,白色的鞋子,是吗?
是的。
没戴帽子,是吗?
是的。
晚上去江歌家,换了衣服,是吗?
是的。
换了灰色的衣服,牛仔裤,是吗?
是的。
鞋子是红色的,是吗?
是的。
白天(穿的)白色的鞋子换了,是吗?
是的。
出门的时候戴的是黑色帽子,是吗?
是的。
刺完江歌以后又换了衣服是吗?
是的。
换上了蓝色的上衣,灰色的帽子,是吗?
是的。
裤子也换了,是吗?
是的。
↓杀人后逃跑换的衣服(事后原因,也获得陈世峰承认,为了下一阶段推出陈世峰事先准备衣服埋下伏笔)
案发以后换衣服是因为上面有血迹吗?
是的。
帽子和裤子上没有血,为什么还要换呢?
当时非常暗,并不知道有没有血。上衣有没有血,我都没有意识到。
那为什么又要换呢?
当时就想走在路上,别人会注意到什么的。
是因为你自己要逃跑,从上到下要换一下吧?
差不多就这样。
↓更换的衣服是陈世峰事先放在双肩包的(客观事实,陈世峰承认)
案发以后换的衣服,你是从家里带来的双肩背包背过来的,是吗?
是的。
你说要去洗,才拿出来,是吗?
是的。
↓ 杀人回家后用洗衣机洗衣服,但是杀人前却想在外面洗衣服(对陈世峰事先把衣服放在双肩包的原因进行初步假设推断,看似同意陈世峰的辩解,实质是为了使陈世峰放松警惕),用投币式洗衣房和干洗店选择为引诱,让陈世峰陷于洗衣混乱。
你家有洗衣机是吗?有。
没坏吧?
没有。
案发之后回家立刻就把衣服洗了,是吗?
是的。
家里有洗衣机,但就是那一天想到了用投币洗衣机,是吗?
是的。
↓用洗衣房和干洗店的选择带出所在地点的不同(客观可证明),让法官发现其前后供述存在巨大差异,初步达到了反询问的目的。
你先往高岛平方向走,到了高岛平才搜索洗衣房,是吗?
是的。
为什么要去高岛平那个地方呢?
因为高岛平是我们居住的地方唯一繁华的区域,每天吃饭买东西都要去高岛平。所以我想那个地方应该有一个洗衣房。
知道高岛平有洗衣房吗?
我不知道,我猜的。
案发前七个月你就住到了高岛平,是吗?
是的。
案发以前从来没有用过一次投币洗衣房,是吗?
是的。
一般不是查好了地址才去吗?
高岛平是附近唯一繁华的地方,我觉得如果搜索的话,也不会超出这个范围。
这是你第一次用洗衣房?而且恰好是事发当天想到的,你的主张这是偶然是的嘛?
是的。
你搜索的不是投币式洗衣房,而是干洗店是吗?
是的。
但是离你家最近的干洗店,你并没有去,是吗?
是的。
那么,离你家最近的不是投币洗衣房。那时你应该意识到你输入的词根有错误吗?
没有。
你是按照你搜索的结果一直走到莲根车站的,是吗?
是的。
(法官此时发问)
法官:你供述中,你之前要去的是西台方向,你是要修改你的供词吗?
陈:是的。
↓趁法官对陈世峰证言存疑,一连四发诱导性询问,和前面的铺垫连环相扣,证明“预谋”。
(检察官继续发问)
你是没有去西台方向,而是去了莲根方向是吗?
是的。
事实上,你根本没有想去找投币洗衣房吧?
我找了。我一直想找。
你是为了避开离你家最近的高岛平车站,才去的莲根车站吧?
不是。
那你拿衣服是因为想到血会溅到上面,才换衣服,不是吗?
不是。
你换了白鞋,是为了怕白鞋沾到血迹,不是吗?
不是。
↓随后,检察官又从“车票”入手,进行又一轮询问。
你去的时候是买票去的?
是的。
案发以后又是买票坐车走的?
是的。
没有用交通卡?
是。
从10月12号到11月5号,你几乎每天都用交通卡,是吗?
嗯(没有肯定没有否定)。也有不用交通卡的时候。
平时坐车都用交通卡?
是。
11月2日,交通卡里还有1364块钱,这个余额你知道吗?
不知道。只有到余额不足,“滴”的一声我才知道。
(交通卡有钱为什么不用)
你离开家特地从钱包里拿出现金,是吗?
是的。
你为什么不带钱包?
因为裤兜浅。我丢过好几次钱包。
那么钱放在裤兜里面,你不担心吗?
这完全不是理由。
你没有想过钱包放在双肩包里面吗?就像卡包一样。(侦查机关查明,陈世峰曾携带一个卡包,杀害江歌后到便利店取出4万日元)
我的双肩包里只有一个很小的口袋,里面巴掌大小,怎么可能把钱包放进去。
你是不想在交通卡上留下你的交通痕迹,才不带交通卡的吧?
绝对不是。
不少人感觉检察官在质问陈世峰的反询问中,为了证明他有预谋,连续挖了坑,从琐事的客观性证据入手提问,环环相扣的下套,埋伏够了,用诱导性提问(标红的句子)集中火力戳穿谎言,效果格外酣畅淋漓,稳准狠。
虽然我国没有规定“交叉询问”,可是不代表我们可以疏于技术,我们更应该熟练运用“开放性提问”和选择性疑问句、一般疑问句击破狡辩。
(本节源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章 )
在日本刑事案件中,享有上诉权的人有:检察官、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人、保佐人、原审的代理人、辩护人。其中检察官和被告人是固有上诉权人,被害人家属不在其中。也就是说陈世峰杀害江歌案判决后,江歌妈妈无法自己直接提起上诉,而作为被告的陈世峰和检察官可以。
如果江歌妈妈能够说服检察官来提起上诉也是一种方式,但是一般比较难,日本检察官的上诉应具有合宪性,需要本着客观的立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时,无论对被告有利与否均应依法上诉,并非以江歌妈妈的意志决定的。此外检察官上诉也不能违反双重危险原则,即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并且,原则上只能上诉1次。
日本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对判决允许上诉两次,如果陈世峰一方上诉的话,到终审判决,也需要两年的时间。并且,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应遵循“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相当于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没有特殊因素出现的情况下,即便陈世峰一方上诉了,法庭也不会加重其刑罚。
(刑法库综述 )
我国刑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凶手陈世峰是我国公民,所犯罪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毫无疑问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陈世峰在日本并未被判处死刑,其回国后我国经审查其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我国当然可以再对其判处死刑。
但有日本法律学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如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云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中国《刑法》这项规定是宣誓国家司法主权——“在国外别做对我们国家案安全有害的事情”,主要适用国家安全案件,对于个人刑事案件不一定适用,并且对于是否可以将陈世峰引渡回中国的问题,该日本法律学者回应说“这个不可能。”
注:目前我国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柬埔寨、阿尔及利亚、阿塞拜疆、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立陶宛、大韩民国、老挝、菲律宾、秘鲁、巴西、墨西哥、突尼斯、莱索托、南非、安哥拉、阿根廷、纳米比亚、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5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美、加、澳、新等60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美国等4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欢迎补充名单)截止2015年6月的资料,英国与115国缔结了引渡条约、法国与96国缔结了引渡条约、美国与69国缔结了引渡条约,而日本只与美国和韩国缔结了该条约。
据报道,由于中国是目前最多日本罪犯潜逃的国家并仍有增加趋势,日本希望尽快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中日两国也曾于2010年举行了首次谈判,但由于钓鱼岛风波等因素而中断;随着我国反腐的需求,2015年6月中日两国在北京恢复引渡谈判。但由于日本一些观察中国的研究人员和部分人权组织成员反对,目前中日两国尚未成功缔约。
不过,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并不构成法律障碍。按照日本的引渡法,并不要求一定要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或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虽然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但也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从而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本国进行审判。
特别是像江歌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关键证人等都是中国公民,从理论上说就更容易操作引渡了。而像美国、荷兰没有引渡条约,就不会向外引渡。
此外,该案凶手并没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权,日本方面也可以在凶手陈世峰服刑期满后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中国。彼时我国再依法对其继续审判。
(本节源于凤凰网记者李淼的微博 )
全程报道江歌案庭审的凤凰网记者李淼公开了日本的监狱情况,展示了日本法务省公布的监狱照片,监狱内浴室、体育馆、图书室等。
服刑者主要六种工作,木匠、印刷、缝纫、金属、皮工、农业等。在监狱里每天工作时间上限8小时,实质平均工作约6.5小时,运动30分钟,一日三餐,晚餐后回到牢房、至就寝前,有约2.5小时个人时间。
日本监狱对服刑者使用的牢房面积也有规定。单人牢房:平均约6至7.5平米;多人牢房:每人约2.5平米(除去卫生间、洗脸、柜子部分)。
对此网友纷纷留言称:
天哪陈世峰这是去疗养了
陈世峰是去享福的
逝去的人躺在冰冰的墓地里 杀人犯吃好喝好过得有规律的生活
不过
他们没有一个最重要的东西:自由
最后同时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根据日本现行刑法,有期徒刑原则上没有减刑制度。也就是说,原则上陈世峰必须服刑到2037年才能出狱。
但根据日本刑法第28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犯人,服刑超过了刑期的三分之一,就有权利获得假释。那就是说,陈世峰最快可望在2024年走出监狱。
安慰一下,
补充一个“好”消息:虽然日本犯人在刑期三分之一后可以申请假释,但很少能够立即被允许假释,一般都是不假释;即使允许假释,一般也是在服刑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才可能获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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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逝者安息!)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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