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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疫情时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刑法库

钱红英 刑法库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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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钱红英)


依法防控是战胜疫情的有力武器,增强法律意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近期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各地相继打击了一批涉疫情犯罪。其中有关患者隐瞒自身疫情,危及公安安全,涉刑法第114条、115条的犯罪尤为引人注目。

刑法114条规定的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危险犯。

刑法115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系114条的结果加重犯。第二款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践中如何区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加以分析和论证,以便在办案中做到精准的认定。

首先,客观上,作为兜底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必须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等价性,即一次能造成大规模损害方为危险方法(一次一人不是危险方法)。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危害行为需要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人重大伤亡的可能性(具体危险犯)。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有造成多数人伤亡的结果(结果犯)。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

在国内打击的十几起相关案件中,多数认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行为人系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目的的故意,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在公布的案件中未发现有希望结果发生的行为人,故应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无目的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大概率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反对也不追求结果。如确诊病人确诊后,密切接触人群,这种大概率会发生危传染多数人的害结果,不管是否有隐瞒行为,认定间接故意毫不障碍,都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明知大概率会发生不一定必须认定为间接故意,行为人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结合最近疫情,即行为人采取了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但还是发生了多数人传染结果,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上属于行为人对结果有认识或者预见情况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对结果无认识和预见,即行为人认识不到其密切接触人群行为会发生多数人遭受新冠传染结果,但社会公众认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则应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亦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公布的安徽马鞍山江某案,对如何区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加以具体分析:

(一)本案基本事实:1月23日,江某携妻女回老家,期间三次与大哥大嫂一家聚餐。1月27日返回马鞍山市,第二天到医院上班。1月30日晚,江某出现低热、感冒症状。2月4日,他再次到马鞍山中心医院上班。2月6日,江某的大哥大嫂被安庆市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当日,江某及其妻停止上班。经检查,江某系疑似感染者,随后警方对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二)从公布案情看,其危害行为主要是出现低热、感冒症状继续上班。从案件发生过程看,江某一月份去过的地区系安徽省,安徽省在一月份并未确定为疫区,而感冒又属于容易发生的常见病,所以江某即使是医生也不能大概率认识到其系新冠肺炎感染者,故无法认定其有间接故意。且无证据证明江某希望通过自己的传播行为使他人感染病毒,故亦无法认定直接故意,故江某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又因从公布的案情看,江某并未造成多数人感染新冠肺炎的结果,故其亦无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后有关人士询问办案单位,办案单位称,通报遗漏了一个重要情节:即江某侄子是武汉归晥人员,一并聚餐;其侄子确诊后,医生还隐瞒情况坚持上班两天。如此事实属实,则根据可能发生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1、江某系胸外科医生,其侄子从疫区归来,和其有密切接触,其侄子确诊后,其亦有低热、感冒症状,其作为专业医生,凭借专业知识(不同于普通人的认知),其大概率应该认识到其已经感染了新冠病毒,这种情况下,其还隐瞒情况坚持上班两天,如果过程中其采取了自认为(医生视角)能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即带口罩,穿防护服,护目镜,但还是有危害结果发生(传染多数人),则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从公布情况看,未发生其传染多数人的结果,所以以目前情况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障碍。

2、如江某并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采取自己也认为不到位不能阻止结果发生的防护措施(医生视角),则其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描述的该罪系具体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害结果,只需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3、该案可能发生争议的还有江某的罪过形式为何不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明知。因为刑法中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既包括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直接明知,还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结果会发生(根据公众标准推定其明知)。如著名的用高压泵给人充气案,就未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认定的是间接故意。

本案中,江某系胸外科医生,其侄子从疫区归来,和其有密切接触,其侄子确诊后,其亦有低热、感冒症状,其作为专业医生,江某应当知道结果会大概率发生,如未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则其罪过形式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最后,在打击该类犯罪中,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避免使新冠患者受到不当的双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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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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