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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上市公司被罚409万,真的是因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少缴个税吗?

姜新录 陇上税语 2024-04-11

给我一条税收线索,送你一个资本交易故事


该上市公司被罚409万,真的是因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少缴个税吗?

文/姜新录

 

近期,上市公司康辰药业在年报披露的一则信息在财税同行中引起热议,有朋友质疑税务机关的执法是否存在问题。下面,老姜根据公开信息,试图还原案件真相,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本人概不负责。

一、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未缴个税被罚

近日,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码:603590,公司简称:康辰药业)披露了以下内容:

二、股改事实还原:转增股本的并非资本溢价!

该上市公司被罚409万,真的是因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少缴个税吗?笔者根据公开资料,试图还原股改情况。

2013 年 8 月 22 日,康辰药业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3]第 3-00346 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康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25,029.10 万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3]第 128 号”《北京康辰药业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北京康辰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康辰有限净资产评估总额为 41,328.58 万元;全体发起人同意将康辰有限的净资产折合成各发起人对康辰药业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12,0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净资产中的剩余部分计入康辰药业的资本公积。发起人在康辰药业的持股比例等同于其在康辰有限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其所认购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下表为股改后的股东持股比例,其中红字部分为六名自然人股东。

资料显示,康辰有限股改前实收资本3,196.9310万元,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25,029.10 万元,股改后股本12,000.00 万股,则股改后资本公积为25,029.10-12,000.00=13,029.10万元。那么,康辰有限在股改前的资本公积有多少呢?

查阅招股说明书可以发现,康辰有限历史上有两次引入外部投资者产生了资本溢价:①2011年9月,GL以等值7,100万人民币的美元认缴康辰有限新增注册资本441.1765万元,本次增资产生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7,100.00-441.1765= 6,658.8235万元;②2013年5月,普华基业以9.45/注册资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55.7545万元,本次增资产生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9.45-1.00)×255.7545=2,161.1255万元。两次合计产生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6,658.8235+2,161.1255=8,819.9490万元。

资本公积(假设其没有其他资本公积)数据有了后,我们可以计算出,康辰有限股改前的留存收益为:25,029.10-3,196.9310-8,819.9490=13,012.22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绘制下图:

从上图可以清晰的看出,康辰有限在股改时将留存收益13,012.22万元分别转入了股本及资本公积,转入数分别是股本:12,000.00-3,196.9310=8,803.0690万元,资本公积:13,029.1000-8,819.9490=4,209.1510万元。该公司并未发生股票溢价转增股本的行为!事实上,公司在股改时其压根并未上市,根本就没有股票溢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要求,“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康辰有限在股改时,对留存收益转入了股本的8,803.0690万元,六名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部分为8,803.0690×46.4766%=4,091.3672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91.3672 ×20%=818.273433万元。这个数据与康辰药业在年报中披露的数据8,182,739.00元相差4.67元,原因为,我们看到的数据是以万元为单位,但稽查时会计算到元角分。

可见,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仅仅对其股改时以留存收益转入了股本的部分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对留存收益转入了资本公积的部分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对此部分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本公众号曾发过不少案例及观点。但老姜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实务中,不少税务机关对留存收益转入了资本公积的部分,认为其是实质性的利润分配行为,同样也会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原北京地税稽查局在微博刊发的案例,原大连国税、山东某地国税作者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案例等等。

三、时隔八年被罚:税务执法是否存在问题?

有朋友质疑此案是否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限以及追征期等问题,现简单说说自己的理解。

1、该案是六名自然人股东为纳税人,康辰有限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及时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不再予以处罚。对于税款,超过5年的,如果不定性为偷税,也不予追征。

2、该案是否可以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北京稽查对康辰药业未扣缴税款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3、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康辰药业披露,虽然税务处罚决定日期是2021年,但股改时间为2013年,2019年就补缴了税款,那么大概率是,税务检查开始时,该案并未超过5年。当然,从补税时间到处罚决定时间跨度比较长,应该可以说明该案沟通的时间不少。

对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我们了解到,实务中,对5年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存有争议,绝大多数税务机关是以税务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为准计算的。可参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

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2.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康辰药业对该处罚事项并未及时进行公告,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以上分析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大家一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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