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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矜婷:美国最高院大法官如何运用批判性思维?

2016-12-16 邓矜婷 C计划


思辨 X 赋能 X 行动

 

C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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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期C讲坛我们邀请到了邓矜婷老师为大家分享美国教育平权运动的标志性案例,以窥美国最高院大法官们在面临棘手的法律争议时,如何运用批判性思维来分析问题。邓矜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者。她于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J.D.),现为美国印弟安纳大学毛瑞尔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SJD)候选人。她具有中国大陆、纽约州的律师执业资格,著有《当代美国法律》《指导性案例的比较与实证》等专著,并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多篇中英文论文。本文为12月13日晚C讲坛讲座实录,感谢C计划志愿者@胡萝卜录入文稿。回听讲座请戳阅读原文~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晚上好!我是邓矜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今天非常荣幸,受到C计划主创的邀请,来给大家做讲座。我们今天讲座的内容是:从美国最高院教育平权系列案件的判决,学习批判性思维。

正如讲座小贴士当中所介绍的,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伴随着黑人运动、妇女权益运动,美国还兴起了教育平权运动。这项政策主要是鼓励大学在招收录取学生的时候,能够照顾少数种族的人群,使得平时成绩较低的黑人、墨西哥裔人或美国本土的印第安人能够获得录取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分数相同、甚至分数更高的白人学生没有办法获得相应的入学资格。

所以,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就有一系列的白人学生诉大学这种教育平权的招生政策,希望法院判决这种招生政策违宪。我们今天要讲述的这三个案例,就是一系列案例当中的最高院判决。其中的Fisher诉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这个判例最新,是2016年的美国最高院裁决的判决。


我们先来看一下2003年被裁定的Gratz 诉密歇根大学文理学院的判决。密歇根大学是美国著名的公立常春藤大学,所以这也是一起申请者诉知名大学的判决。在这个判决中,最高院要解决的争议问题,就是当时密歇根大学文理学院拒绝录取Gratz这个白人学生所依据的招生政策,是否是违宪的。

我简要地介绍一下这个招生政策:学院当时发布的招生手册上列出了许多因素,每一个因素都有一定的分值,同时限制了最高分值。申请者的每一个因素下的得分加在一起,就得到了申请者的总分。总分在100分以上的,就会被录取。而所有各项的加分,最高不会超过150分。所以,100到150分之间,就会被录取。在90-99分之间,就是属于可能被录取,相当于我们经常听说的waiting list。排在75-89分之间,就是更靠后的考虑,要在90-99分都被考虑完之后,再进一步考虑,很难会被录取。74分以下,就直接不录取。在150分当中,GPA+SAT最高可得到110分。GPA是美国高中平时学分绩点,SAT是美国国家标准大学入学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高考。另外40分为其它加分项。在其他加分项中,本州居民加10分,校友子女加4分,优秀个人陈述(Personal Statement/Essay)加3分,领袖能力/参加公益/偏远地区/突出个人才能等加5分,运动员特长生加20分,黑种人/拉美裔人/美印地安人加20分,毕业于上述少数种族人聚集的高中的加20分,出生贫困家庭加20分,居住在上述少数种族人聚集的社区的加6分。这些其他加分项,最高不得超过40分。但是大家可以看到,100分以上可以被录取,也就是说,当你有40分的加分项的时候,你的GPA+SAT只要达到60分,还不到总分一半的分数,你就可以达到录取线。所以,其他加分项的占比是非常高的。

美国最高院就需要在这个判决当中裁定,这项让黑种人等少数种族人可以直接加20分的招生政策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我们接下来就来看一下,美国最高院的相关分析。希望大家在这个过程当中,体会一下他们精彩的批判性思维。


最高院首先是开始于一个比较基础性的问题,那就是,少数种族是否可以在高校招生当中得到优待?大家注意,这是批判性思维当中很重要的第一步,就是要提出相对基础性的核心问题,追根溯源至合理的抽象层次。

所以,美国最高院并没有直接提出“解决少数种族加20分是否合理?是不是加10分更好?应该加几分?”的问题,或者是“各个学院可以有具体的不同的分值?”的问题,而是回归到一个更加基础的核心问题——是不是应当得到优待。先不考虑他是得到怎样的优待,是不是加分,或者以其他一些方式优待,而首先考虑:少数种族是否能应得到优待。这是一个相对基础性的问题。

但是,说它相对基础,是因为它局限于高校招生当中,并没有扩大到所有学校的招生,甚至于劳工录用,而是把它局限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就是高校招生,来解决当前这个判决中的具体问题。这就是非常重要的批判性思维的体现,就是要找到相对基础性的核心问题,不能太具体,但也不能太抽象,而是对于解决目前所涉及到的问题相对合理的抽象问题。

在提问之后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回答。在回答的时候,要注意从不同的角度思考,要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来分析,这是批判性思维很重要的另一部分。在回答“少数种族是否在高校招生中得到优待”时,美国最高院分析了以下几个经常被人们所提到的原因和支持的理由,并一一给出了他自己的答案或者态度。

第一个理由,就是纠正历史的错误,补偿历史的错误所造成的痛苦。就像小贴士当中跟大家介绍的,美国在很长的一段历史中,有合法的黑奴政策,法律支持对于黑种族人或者一些少数种族人进行歧视性的对待。在这段历史当中,他们承受了痛苦,遭受了歧视,所以我们要通过现实的这些利益、优待来去补偿他们。大家也可以思考一下,这个理由是否能够支持今天给予少数种族特别的优待。美国最高院的态度是,不可以,不认为我们可以用今天的这种特殊优待来去补偿历史性错误所造成的痛苦。

第二个理由是,现实是骨感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就是有很大的贫富差距,而且少数种族人生活往往更加贫困,受不到良好的教育,出身也比较卑微,有些时候还往往是单亲家庭。所以,这种现实的不平等,导致他们没有办法跟白人学生在一个公平的起跑线上。所以,为了去一定程度地纠正或者弥补这种现实的不平等,我们给予少数种族的学生一定的优待,来使得他们能够在高校当中,在同一个起跑线上面。对于这样一个理由,大家也可以思考,是否站得住脚。美国最高院在判决当中给予的回答,仍然是:这个理由不能支持少数种族得到特殊的优待,我们不应该以现在的优待去弥补现实的不平等,以一种不平等的招生政策去对抗另一种不平等。

还有一个理由,就是要回报社会。录取更多的少数种族学生,这样他们就更可能回到这些少数种族人群所在的社区,去改善他们的社区状况。比如说,录取更多的黑人医生,他们就会更愿意回到到黑人所聚集的那些社区去当医生,去治疗那些黑人,那么就能改善现在黑人得不到好的医疗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状况。这样一个理由,大家也可以思考,是否能够支持在招生的时候给予种族特殊的优待。美国最高院对待这个理由的态度,仍然是:不能,不认为这样一种回报社会的理由可以支持在招生当中不平等的种族性的区别对待。

还有一个理由,经常会出现的一个说辞,就是要平衡种族多样化,要维持种族在高校学生中的比例。比如说,黑人和拉丁美洲人加在一块儿能够占到美国总人口的接近于三分之一,那么,是不是就应当使得在高校当中学生群体中也能够体现出一个差不多的占比,来体现这种种族平衡。这个理由也被美国最高院认为是违宪的。


最后一个理由,是美国最高院认为是合宪的,就是高校当中需要维持一个多样化的学生群体。多样化并不只是针对种族,种族多样化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它还包括年龄多样化、性别多样化、才能多样化等等,但种族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希望,学生之间有不同种族之间的交流,能够理解到不同种族背景之下,对一些问题的看法,这样有利于理解不同种族之间的意见,有利于种族之间的融合和拓宽他们的视角。所以,这样一个理由是唯一一个得到最高院支持的理由。

对于前面的四个理由,美国最高院之所以不支持,认为其违宪,主要是因为:首先,种族歧视是错误的,不应当因为肤色的不同、种族的不同(就是这些生而不同的、个人无法通过后天努力去改变的这些东西),来决定对一个人的喜恶,来决定一个人是否应当被录取。所以这样一个种族歧视的观点,首先被认为是违宪的,而且在历史上被证明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你不应该以种族来划分人群,所以你不应该对不同的种族区别对待,不应该搞种族隔离措施,不应该说黑人就跟黑人去比,白人就跟白人比,拉丁美洲人就跟拉丁美洲人比。不应该根据种族把他们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然后每一个种类来采取相应的措施,然后去实现所谓的种族平衡,或者去弥补现实的不平等,等等。

种族只能是作为一种因素,我们会去看到它,它就像是身高一样,体重一样,我们看到它,我们知道它,它是一种不同,但它不应该有那么大的影响力,特别是我们已经在历史上有那么长的一段时间以来,都以种族去划分人群。这么大一个历史的错误,那么长时间的一个影响,就使得我们现在对于种族还十分敏感。在这样一个敏感的时期,我们更应该去注意,凡是带有种族标签的这些错误,哪怕是它打着弥补现实的平等、回报社会等等这些美好的标语,我们都应当时刻警记:它实际上是把人按照种族进行了区别的对待。而这在本质上来说,被认为是违宪的,是不对的,种族不能标签化。而且,既然已经被认为是一个错误了,如果我们今天还因为种族来标签少数种族,来给他一些优待,所谓的去弥补、补偿他们受到的痛苦,其实就是在延续历史上的错误。所以,现在我们就不应该再以种族来区别对待不同的人群,不能以种族为标签。

但是,同时最高院也说到,种族它是一个因素,它代表了多样化里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不同种族的人,他会带有很不一样的背景和思考问题的角度,所以,如果说,能够让不同种族的学生进入到学校当中,在课堂的教育和学习过程当中可以互相的交流,增进理解,那么就会有利于打破各种族之间的隔阂,有利于种族的融合。所以,美国最高院在这里提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种族它可以是一个因素,但它不能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它不能作为一种标签来区别对待。一些措施如果是为了融合不同的种族,把不同的种族打破这种隔离,让他们能够变得更加融合,是好的。但是如果这些措施让他们更加意识到,他们是不一样的,他们是因为种族而不一样的,那这些措施就是不好的。用所谓的inclusion(包容)还是exclusion(排斥),来作为判断的标准。

基于上述分析,美国最高院对于第一个核心问题的回答就是:少数种族可以在高校招生当中,得到特殊的优待,但是这种优待是基于为了能够打造多样化的群体,更加促进种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才能站住脚的。并不是将种族标签化,对不同种族进行区别对待的其他理由得到了支持。


紧接着,美国最高院就提出了第二个问题,少数种族在高校当中可以得到怎样的优待?既然说可以得到优待,那是不是什么样的优待都可以呢,是不是加20分、加100分都可以呢。所以,这第二个必要的问题就是,他可以得到怎样的优待。这也是很重要的批判性思维的第二步,那就是要持续地追问,并且在回答的时候注意围绕前面提出的核心问题。

前面我们说到,他可以得到优待,但他得到优待的目的,是打造更加多样化的学生群体。那你能够得到怎样的优待,就应当手段与目的相适应,与你要打造多样化的学生群体这个目的相符合、相一致。这个具体表现为什么呢?可以分为至少三部分。

第一就是,手段能够实现目的。第二就是,不会产生其它不能接受的副作用。再一个就是,优于其他可行的手段。不要求现在采取的手段是最优的,但要求它是相对较优。不至于找一个最不好、最不合适的措施。那么具体到我们这个判决当中就是,这个优待应当是为了实现学生群体多样化这一目的,这就是批判性思维里要求的紧扣目的。你既然说到,它是为了打造多样化的群体,所以才能够得到优待,那么你现在所给他的优待都应当是为了打造学生群体多样化这样一个目的,而不是为了实现其他种族标签化的目的。比如说,你现在给他这个优待,其实是为了能够使得一定比例的少数种族能够进入到学生群体当中,而不是为了补偿他历史上所受到的痛苦。同时,你给他的优待是必要的。你想要达到一个多样化的群体,不给他优待没有办法实现。如果不给少数种族优待,可能学生群体当中就没有这些少数种族人。

通过回答第二个问题,美国最高院就得出结论,少数种族在高校招生中应当得到的优待,应当是实现多样化目的的必要手段。那么,怎样的优待是实现多样化目的的必要的手段呢?这也是批判性思维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逐步推进地追问,一直到你当前要解决的问题这个层面。同时在回答这个提问的时候,仍要紧紧围绕目标。

所以,你所提供的优待,就应当是实现多样化目的的必要手段。包括,你给的优待能不能为你招来更多的少数种族的人群,这是第一。

第二,它会不会同时也导致其他的目的的实现。我们这里要注意,这里给出的优待是针对少数种族的,非常让人担心的就是,你会不会同时造成种族隔离。你是不是把不同的种族区别来对待,让黑人的学生走一个录取的轨道,让白人学生走另外一个录取的轨道,这样实际上就让他们黑人去跟黑人比,白人去跟白人比,导致他们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一样的,自己不会去跟另一个肤色的人比,而只是跟本肤色的人比。所以,他们会觉得自己是因为不同的肤色而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自己会类型化、隔离开来。所以这是要考虑的。

第三,你在给这个优待的时候,是不是特意的保留了一些位置给少数种族,或者说只是表面上说肤色只是一个因素,但实际上你是有一个目标的比例分配。比如说你希望招收的学生群体当中有百分之二十或者十五是给拉丁美裔,百分之十到十五是给黑人的,有没有这样一个目标性的种族平衡在里面。换句话说,高校招生给的这个优待不应该实质性地造成种族隔离或者种族平衡的录取过程和录取结果。既不能是有两个轨道来去分别录取不同种族的人,也不能是在最后使得不同的种族达到一个预设的比例。

根据这几个规则,美国最高院裁定了本案当中的加分政策违宪,即不能统一地给某个种族固定加很多的分。在本案当中,录取分数线是100分,如果你是少数种族就直接可以得20分,这就相当于整个录取分数线里的百分之二十。而相比之下,如果你有特殊的个人才华,或者是全国高中领袖人物,你就只能加到最高5分,这就显得很不合理了。而且因为某个种族,就给统一的加分,这也是一种种族标签、种族区别对待的做法,同时这项政策的结果就是使得几乎每一个少数种族的申请者都能被录取。基于这些考虑,美国最高院就判决这项加分政策是违宪的。

当然,大家可以有自己的判断。通过这几个逐步推进的提问,美国最高院最后给出了一个相对具体的判断标准,来判断在高校招生当中,怎样对少数种族优待才是合理、合宪的。

首先,他们排除了一些措施,包括分不同的轨道录取不同的学生,保留一些位置和名额给少数种族,或者是有预设的学生群体的种族比例,以及其他统一的固定的给某一个种族加很多的分,以至于这些种族的申请者都能够被录取进来等一系列的措施。最高院要求,可以把种族作为众多的因素之一,加以考虑。作为一个加分项,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灵活的、整体性的、针对每一个申请者,来进行招生录取前的考虑。比如说,在这一个优秀的黑人申请者当中,种族不是一个考虑因素。而在另外一个黑人申请者当中,少数种族可能就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种族本身应该是一个灵活的、个体性的因素,而不应当把它作为一个统一的固定的因素,来对待该种族所有的申请者。否则,就会导致申请者仍然感觉到他是被种族类型化。

在这个分析过程中,大家可以体会到,美国最高院这种通过逐步推进的、持续的,从一个相对比较基础性提问开始,比较持续的发问,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到连贯性、逻辑性,以及在他的回答当中这种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去分析这些问题。并且在不同的问题当中,紧紧围绕目标,使得分析相对全面、完整、有层次,能够解决当前这个问题,并且能够为后来类似的案件,提供比较明确的指导。我们就用余下的时间,来看一下后面的两个案例,回顾以下分析的过程。


第二个案例是Grutter 诉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这个案例实际上是在同一时间由美国最高院裁定的。在Gratz案中,美国最高院判定密歇根大学文理学院的招生政策违宪,而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这个案例当中,它的招生政策就被判定为是合宪的,也算是挽回了密歇根大学的颜面。我本人也是毕业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所以当时学习这个案例的时候很有感情。因为我就是通过这样的招生政策被录取进来的。

现在了解一下它的招生政策,首先它招生竞争非常激烈。3500名申请者只招收十分之一。招生政策还是相对简单,主要还是考虑GPA+LSAT+软素质(soft variables)。软素质包括:个人陈述、推荐信、有关申请者对法学院教学目标实现的贡献的论文。透过这些材料,来考虑:推荐人的推荐力度、申请者的本科学校、个人陈述的书写质量、本科所学专业、课程的领域和难度、申请者的种族。当然,美国的法学院要求申请者在完成本科学业之后,才能够申请法学院的学习,这个和我国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在裁定这样的招生政策是否违宪的时候,最高院也是重复了刚才我们Gratz案中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考虑申请者的种族作为一个招生的加分因素,到底是不是可以的。本案和Gratz案不同,它会考虑到少数种族,会加分,但是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分值,只是一个会加分的考虑项。根据刚才的分析,少数种族是可以作为一项因素在招生当中予以考虑,他是可以得到一定优待的,但是他的目的应当是打造多样化的学生群体。至于这个是否是法学院的真实目的,就需要通过招生官员在法庭上的陈述来证明,以及其他的材料,如过往的招生情况、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来证明。

然后,把种族放入软素质里,作为一项,不给它具体分值,这种招生政策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同样要考察这种方法是不是必要的,是不是只有通过这样一个考虑,才能打造出一个多样的学生群体,而对于不会造成实质上的种族隔离、种族区别对待或者种族平衡。通过考察学院历来的录取情况、录取过程、招生官员对录取政策的理解,最高院判决这项政策是合宪的,因为它并没有将种族标签化,它只是将种族作为一个因素,放在软素质里面作为一个考量因素,并且它给予同样种族不同的人不同的考虑,而不是统一都给一个固定的分值。这种个性化、针对每位申请者的全面的考虑,将种族作为各种因素之一,虽然它是一种优待,但它只是这种优待招生政策其中之一的考虑因素,被最高院判断是合宪的。

大家也可以自己思考一下,比较一下这两个案件中的招生政策,体会一下最高院是如何将这两个政策相互区别,最后得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和相对明确的指导。


我们再来看最后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2013年第一次由最高院要求重新审理之后,2016年回到最高院二次判决。所以有Fisher 1案件和Fisher 2案件。但都是针对同一项招生政策的。在这个案件中涉案的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每年要收到接近3万份的申请书。大家试想一下,如果要对每一个申请人都需要一个针对性、个性化的、全面的思考,是不是会没有效率,这就体现在了本案招生政策中的一些妥协的处理。


这个案件当中,德州法律规定,德州所在高中GPA前10%的学生符合一些条件自动被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等名校录取。在这部分学生的录取上,学校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它只能遵守德州法律。

但此外的录取政策为:AI+PAI分数总和来确定。AI= GPA+SAT。PAI,分值为1-6分,取决于两部分得分的平均值:第一部分为两篇命题论文的得分,第二部分为评审老师根据其推荐信、简历、命题论文、领袖能力、社区服务、艺术作品、课外荣誉及其他特殊情况一并考虑给的分,区间为1-6分。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家庭贫困、贫困社区、单亲、家庭所使用语言、种族等。大家看PPT的图,PAI为横轴,AI为竖轴,画出坐标系后,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官员会设定一条线,在线上方的学生会被录取,在线下方的学生会被拒绝。这根线上方主要是决定有多少学生被录取。

在招生过程中,评审老师根据所有背景材料给出的分值构成PAI中的一部分,在这个阶段,评审老师会知道他是否是少数种族的人群,但是在其他阶段,包括像划分数线,他是只能掌握录取人数,不知道少数种族的录取比例。

在Fisher 案件中,这项招生政策跟Grutter案的招生政策是有一些区别的,就是它其实很有可能赋予了少数种族固定的分值,以便能够更加有效地招生,毕竟他们面对的是3万左右的申请者,而且仍然要保持统一、一贯的打分力度,所以不像法学院那样灵活和个性,而是更加机械性,更加有效率。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和Gratz案也有一些类似的地方,就是他们会给少数种族加一定的分。这个优待是否是合宪的?

由于Gratz案和Grutter案的判决审理已经过去了十多年,所以最高院在审理这个案件当中,又重新对我们刚才分析的那几个提问进行了回答,重新考虑了在现在新的社会情况下,我们是否还应当允许哪怕是一点点的少数种族优待在高校招生当中。

最高院进一步提醒了下级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在审查这些带有少数种族加分的招生政策是否合宪时应当掌握的标准,进一步地强调要对这些政策逐一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不能简单、形式上看没有标签化处理,没有给固定分值。而是要进一步去看,实质上,在招生过程中,招生官员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以及最后所体现出来的招生结果是否存在种族隔离、种族区别对待、种族平衡这些违宪的理由在里面。

最后,在判断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招生政策是否违宪时,最高院认为种族只是众多因素之一,并且只在招生的一个阶段里面起到作用,而在其他阶段招生官员无法考虑少数种族这个因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最高院认为这项招生政策是合宪的。


对于批判性思维,我总结,首先是能够提出相对基础性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能够给予多角度的回答,并且能站在不同的甚至于相对的立场上来辩论或者反驳。然后是持续连贯的追问,并且能逐步推进提问。然后在回答的过程中,保持思维的前后一致和逻辑性。

大家要注意,批判性思维并不是单纯要求大家去批判,去反对你现在所支持的观点,而是希望能够在不断的反对和支持的过程中,不断深入对一个问题的理解,以至于最后能得出一个让自己信服的答案,是一个层层深入、不断剖析的过程。如何能够做到这些呢?这要求你有想象力,能够设想出来有那么多的角度。或者你有很丰富的经验,这样,既有的生活经历能让你知道存在那么多的情况。你会观察,以至于你就算没有分析,但是你平时会积累,看一些新闻,可以产生一定的理解。你记忆力好,能够记住这些不同的情况。你有一个比较开放的态度,你不会有一个很强烈的观点,使得你能够愿意接触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假设。需要有一定的方法,特别是对于一些专业的问题,更加需要更专业的方法。归根结底,就是你对某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了一种怎样的程度,和怎样的积累。

感谢大家的聆听,谢谢大家!

问答环节

灵:请问老师,优待的对象有限制么,只要是少数种族就可以吗?

邓:目前来讲,能够得到少数种族优待的对象不是所有的少数种族,而是指的那些非洲裔黑人、拉丁美裔或者是美国本土印第安人。因为这一些人普遍被认为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所以他们在学生群体当中的比例,不足以代表他们在人口中的比例。比如说拉丁美裔,他们在美国的总人口占到六分之一,但是在名校、大学中的学生占比只有百分之十多一些,甚至于少于百分之十,所以他们叫做under-representing,就是没有被充分代表的少数种族。像这一些少数种族,目前来说根据最新的美国最高院的判决是可以得到优待的,。但实际上,在最新的判决当中,已经有一两位法官都明确表示:即便是针对这些少数种族的,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优待其实也越来越被认为不应该出现。更好的办法应该是不要出现对少数种族特殊的考虑,也能够实现学生群体的多样化。当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也就是少数种族不能得到特殊优待的时候。

灵:请问老师,美国的种族加分政策跟我国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有什么不同?

邓:实质上来讲没有不同的。只是我们的一些少数民族加分会更多,甚至于达到50分的也有。不知道现在有没有改变,这是我以前知道的消息。当然,我国的高考总分也不止150分,一般都到700多分。但是有一个不同,就是在录取分数线为100分时因种族加20分的,在美国被认为是违宪的,所以之后各个学校都改变了自己的招生政策。也就是不能够再统一的加20分,如此多的分。但是,像我们国家这个加分政策,还没有进行像美国那样广泛的讨论,然后它也的确是在不断地被执行。应该可以看到,大家通过这一系列的判决,能够看到,就是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历史悠久的移民国家,他们的最高院对于通过教育平权如何更好地融合种族,在这个方面他所做的思考和努力都比较深刻,而且也比较微妙。

Ellmagnifico:老师,我在美国大选时好像听说美国有个事儿,是说一个印度裔的学生,用印度裔的身份没有被学校录取,后来皮肤黑了烫了个卷发装作非洲裔的学生,因为特殊优待就被录取了,你对这个事情怎么看?

邓:这个事情我没有听说。而且,在确定你到底是不是属于那一部分少数种族的时候,不是单纯的看你的肤色,他是要看你的注册和出生还有你父母的种族。所以,按理说,应该无法通过这种方法改变自己的种族。当然,这件事情之所以被作为笑话,也的确反映了美国把若干个相对成绩较差的少数种族作为加分优待的对象,本身非常具有争议性。亚裔和印度裔的学生往往都是相对优势地位的,家庭比较重视教育,所以学习成绩会较高。所以,他们往往都是录取比较多的。所以大家也可能听说过,加州曾经想通过一个议案,限制亚裔学生的录取名额。当然这个议案最后没有通过,但是这也反映了这个过程中多种族的冲突和矛盾,特别是教育资源相对还是有限的情况下。

Hui:怎么保证这些招生录取过程透明化的?

邓:大家也可以看到就是在美国这些高校当中,这些流程都是在它的招生手册当中予以公布的,它是必须给大众予以说明的。然后他们的招生官员要独立审查,并且更有名的学校是安排不同的官员在不同的阶段审查不同的材料,所以这样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比如像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它的招生过程中,根据PAI的算法,是要给两篇文章打分,再给背景材料打分。这两部分是由不同的官员来审核材料,来分别独立地做出的。通过这种方法。来去保障招生过程中的公正。

Hui:老师,在招生评选中的公正以什么因素为参考标准的?它的公正是什么范围?

邓:招生评选中的公正在普遍意义上来讲,当然首先应该是以申请者的学习能力、学习成绩为基础来确定你到底能不能够被录取。但是学习能力一个直观或者客观的表现就是你的成绩,所以你的高中的平时的学习成绩以及你的SAT的成绩。所以我们经常说,不能以一次成绩来定终身,这就是它为什么会考虑到平时的成绩,我们国家也在向这方面改。但是,仅有成绩不能全面地反应一个学生的学习能力或者潜力的。因为有些学生他会偏科,所以有些学生他可能学校的成绩不是很好,但是他的领袖才能、演讲才能特别突出,或者热心公益。或者他本身条件特别的差,他需要克服重重的障碍才能达到今天的成绩,说明他有较强的毅力,能够克服人生中比较大的困难。像这些东西也是我们认为一个人能够成功的一些重要的品质,我们希望以这些东西作为一个基础,全面地掌握一个申请者潜在的学习能力。我们当然不希望以家境、肤色、头发长短、颜值、胖瘦或者其他一些天生的无法通过后天努力改变的因素来评价一个人,也不应该以此作为我们判定成功与否的标准,从而影响录取过程。在这种普遍意义上面,被大家所发自内心认为公正的标准,才能决定一个申请者是否会得到录取。所以才会有我们应当看重客观的学习绩点,但是不能只看成绩,还要再加上考虑他的一些其他综合因素。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才会有包括领袖能力这些加分项。但是种族在这个里面起到的作用,应该是跟领袖能力这些相似的一些加分考虑。不应该因为他的肤色,而是因为种族它可以带来更多样化的社会,能够突破种族之间的障碍,能够强化不同种族、背景之间的交流,或者是不同思想之间的碰撞。

小久:希望老师能再说明一下怎样才算“相对基础性的核心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是否抽象层面都不同呢?

邓:简单地说,“相对基础性的问题”,往往是“是否”的问题,而不是“多少”的问题。不同的领域在什么范围内去回答这个是否,肯定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在同一个领域对不同的问题,你也要确定你应该在什么样的范围来回答这个是否的问题。比如说,在这个教育平权案当中,你需要考虑的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这个案子,我要回答的是所有学校的招生还是高校招生这个问题就可以了。那很明显,在这个判决当中,美国最高院并没有把它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学校招生,而只是针对高校招生。对于这个范围的把握,在法律上面是有相关的系统性的规定。在美国,首先它是不告不理,具体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至于在其他领域,也会相关的原则来去引导你判断怎样的一个合理的范围。

灵:请问老师,批判和批判性思维一样么?

邓:肯定是有相通的地方,就是都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批判。在这里的批判不是指批评,而是你要站在对立面的立场来分析。首先发自内心,你对一个问题会有一个看法或者一个观点,然后你就想站到另外一个角度。假设我就站在我的对立面来思考这个问题,在这个时候我又会怎么做。但是,仅有批判是不能构成批判性思维的。因为批判性思维不是为了批判而去批判,而是为了在这个过程当中,寻找正确的答案。所以它应该是层层递进的,在每一个层面,在每一次批判的过程中,你要进行比较,到底哪一个更有说服力,哪一个才让你觉得更加的信服,更觉得符合现实的情况,更应该在现在的情况下得到支持的。

灵:请问老师,我们平时应该怎样锻炼自己的批判性滋味呢?

邓:批判性思维是大家成功道路上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它应该是伴随你一生的。但是它只是工具,它不是一个成品。你需要有其他的支持作为材料,才能够把它锻造出来。所以,你应该首先确定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和问题,然后在这个领域思考和观察各种问题的过程中,要时刻记住,以一种批判性的思维去践行。包括刚刚说到的,你要能提出一个比较基础性的核心问题,在这个提问的基础之上,你的回答应该时多角度的,站在不同的立场上面。在这个回答的过程中,找到你比较能说服的答案,进一步往下,持续的追问,层层的推进。我建议大家在准备自己的学业论文的过程中,可以尝试运用批判性思维,让自己得到锻炼。当然,你终究是要有一个感兴趣的东西,或者值得研究的东西,然后你在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过程中训练你的批判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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