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截图
国卫医发〔2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6月10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五)提高准入审批效率。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于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20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出台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六)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八)试点诊所备案管理。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划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九)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各地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各地要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一)拓展人才服务。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四、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十二)优化校验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推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点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优化职称评审。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医师申报临床类高级职称时,对外语成绩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各地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四)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各地从2019年开始,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五)加大培训力度。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并作为培训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五、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十六)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医保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国家医保局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七)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 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八)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银保监会、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十九)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办医的行业监管工作与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制约监督作用。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形成震慑。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严肃问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等信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二十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中华医学会等行业组织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信誉。全国性和地方性医学相关社会团体要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开展社会办医示范行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鼓励各地加大社会办医政策改革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地方实践经验典型案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对各地负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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