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问题解答
2023年4月是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从4月3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卫视《法治伴你行》栏目在解疑说法板块联合推出“税法解疑”系列节目,就大家关心的一些税务问题进行梳理,并通过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税法解疑:
本期关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问题解答。《法治伴你行》栏目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焦晓云来解答。
发票是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交易凭据,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有观众留言,发生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票,所以发生的支出是否一定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判断。
如何判断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一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三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种情形: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大家: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因此,建议应取得但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在2023年5月31日前依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甘肃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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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甘肃卫视 4月12日《法治伴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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