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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发票学习手册(20230602更新)

专题导图
2024-08-27
一、政策沿革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州市、佛山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呼和浩特市和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三)广东地区(不含深圳)自2022年4月1日起,内蒙古地区自4月25日起,上海市自5月23日起,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四)自2022年6月21日起,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扩大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受票方范围在原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注1)。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注1:
1.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江苏省、深圳市、北京市,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2022年6月)
2.自2022年7月18日起,湖南、陕西、安徽、江西、河南、重庆、福建、河北、湖北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以湖南为例: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3.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以青岛为例:《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自2022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受票方范围已推广至全国。以吉林为例:《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五)自2022年10月27日起,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其他纳税人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分行业、分区域、分批次逐步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依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3号)
(六)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七)自2022年11月30日起,在厦门市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依据:《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八)自2023年1月20日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从“全电发票”改为“数电发票”。
(九)自2023年1月20日起,上海市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依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九)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青岛、陕西、重庆、天津、大连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陕西:《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大连: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2023年1月)
(十)自2023年3月1日起,内蒙古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范围。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自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电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十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吉林、河南,自2023年3月30日起,深圳、福建、宁波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以福建为例,福建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十二)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辽宁省、浙江、山西、甘肃、海南、江苏、江西、广西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以广西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
(十三)2023年3月22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小结:
开票方:
(1)开始试点:2021年12月1日,广州市、佛山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呼和浩特市和上海市部分纳税人开始试点;
(2)进一步开展试点:2022.4.1,广东地区(不含深圳)、4.25,内蒙古、5.23,上海市部分纳税人进一步开展试点;
(3)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2022.10.27,广东省(不含深圳市);2023.1.20,上海市;2023.3.1,内蒙古。
(4)10.28起,四川省部分纳税人试点;
(5)2022.11.30起,厦门部分纳税人试点;
(6)2023.1.28起,大连、青岛、天津、重庆、陕西部分纳税人试点;
(7)2023.3.22,吉林、河南部分纳税人试点;
(8)2023.3.30起,深圳、福建、宁波、云南部分纳税人试点。
(9)2023.4.27起,在辽宁省、浙江、山西、甘肃、海南、江苏、江西、广西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

受票方:2022.5.10四川,6.21北京、江苏、深圳…… 2022.8.28全国范围受票。

二、数电发票样式和红字发票处理单
数电票和传统发票一样,同样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其效力和纸质版的发票效力一致。其发票样式如下:
其中,特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一)数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二、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一)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稀土产品加工费。《稀土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三)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三、稀土企业需要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专用发票开具功能,开票软件应当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升级,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前9%)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前9%)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三、数电发票如何开具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如下图:
二、选择【蓝字发票开具】。如下图:
三、选择【立即开票】——【电子发票】,选择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并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如下图:
四、以下我们以“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票”为例,来说明一下发票开具的信息填写步骤:(1)填写【购买方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开具普通发票的,仅【名称】为必填项。(2)填写【开票信息】:【项目名称】【金额(含税)】【税率/征收率】【税额】四项为必填项。(3)填写【特定信息】:货物运输服务的特定信息,需要填报【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PS:选择【特定业务】的,才需要填报特定信息。该部分特定信息相当于目前部分纸质版发票必须填写的备注栏内容。
五、信息填写完毕后,确认无误,选择【发票开具】即可。四、数电发票如何红冲
情形一:开票方开具全电发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如下图:二、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录入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后,点击【查询】三、在页面点击【选择】,将选中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四、《确认单》提交成功后,选择【红字发票开具】,点击对应的《确认单》,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如下图:情形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一、受票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才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确认操作如下:(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如下图:(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3)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4)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认成功。二、受票方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确认操作如下:(1)在菜单中依次选择【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进入如下界面。(2)选择“待确认”,根据发票信息输入发票号码和销方识别号,点击【查询】。(3)查询结果显示如下图所示:(4)向右拖动滑动条,点击【操作】。(5)弹出窗口,如下图所示:(6)在弹出窗口中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数据是否正确,向下滑动竖型条,进入界面。(7)核对无误后点击【同意】按钮。三、《确认单》提交成功后,选择【红字发票开具】,点击对应的《确认单》,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如下图:关于发票红冲的表格
五、数电发票如何接收?情形一:纳税人当地电子税务局未更新,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使用各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入“税务数字账户模块”,通过筛选,可以查询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
情形二:纳税人当地电子税务局未更新,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通过当地电子税务局,进行用票业务操作。具体步骤为:一、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二、选择【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 三、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取得的发票。六、数电发票如何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可以手动输入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也可以直接导入。
七、数电票如何入账单位收到的凭证确属电子会计凭证的,无论是否收到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均应当主动向开票单位索取电子格式的会计凭证。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PS:数电票作为电子发票的一种,在实务中很容易发生重复报销的情形。数电票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报销,在票面上增加了“下载次数”。一般来说,如果下载次数是1的话,那么说明这个发票没有重复入账,但是如果下载次数大于1,就需要引起关注了。八、数电发票如何归档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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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厦门税务
  1.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热点问题
  2.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知多少
  3. 如何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
  4. 如何在税务数字账户导出本期抵扣勾选的明细数据
  5. 发票入账标识怎么用
  6. 已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应该如何查询或自行交付呢数字化电子发票授信额度如何确定?

(八)四川税务
  1. 自然人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业务操作指引,一图看懂
  2. 企业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业务操作指引,一图看懂
  3. 一图看懂~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及报销入账归档操作指引
  4.  收到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如何避免重复入账?
  5.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入账标识进行标识
  6. 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纳税人还要抄报税吗?
  7. 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何红冲 
  8.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单张开票金额有限制吗?
  9. 解答:全电发票如何申领、需不需要抄报税、如何保存、能否作为入账凭证!

(九)重庆税务
  1. 重庆税务:全电发票受票辅导手册
  2. 数字化电子发票上线后——海关缴款书咋勾选确认
  3. 数字化电子发票上线后——发票勾选确认时为啥界面是黄色的?

(十)大连税务
数字化电子发票上线后——打折咋开票
新变化!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立即开票】操作指引来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抵扣勾选】操作指引来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汇总统计确认】操作指引来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操作指引来了!

(十一)其他
  1. 天津税务:数电发票技术与应用热点问题解答
  2. 新疆税务:“全电”发票与“纸电”发票的六大区别
  3. 河北税务:全电发票受票辅导手册
  4. 陕西税务:电子发票实操指南
  5. 福建税务:数电发票和电子发票的区别?
  6. 详解全电发票开具流程!
  7. 全电发票受票操作实务和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询、认证、冲红
  8. 红字发票开具相关文件集锦(2023年4月更新
  9. 注意!全电发票,改名了
  10. 电子发票到底该怎么管?这里有答案!
  11. 红字发票开具的新流程
  12. 数电票(全电发票)详细开具流程

上一版:数电发票学习手册(2023.04.2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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