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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介绍不符合条件的人入党:处分!
对XX同志的上述行为,新条例也作出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应当注意的是,对这种违纪行为,新条例的规定比2003年条例的规定处理要严格。2003年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只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理,而新条例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既要处分直接责任者,又要处分领导责任者,规定更加明确。所谓“领导责任者”,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同时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也就是说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既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者的责任。
XX同志的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依照2003年条例规定及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党支部是我们党最基层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党支部建设直接反映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我们党长期执政基础的巩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党员发挥应有作用,党的根基才能牢固,党才能有战斗力。最近,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
“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这里说的“全面”,既包括内容上全面,又包括主体上全面。内容上全面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主体上全面,既包括全党8700多万名党员,又包括全党437万个党组织。
党支部在组织建设方面从严要求,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方面。党支部在组织建设方面,既要把好党员入口关,又要疏通党员出口。把好党员入口关就是要把好发展党员关。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疏通党员出口就是要把那些丧失了党员条件的党员,采取劝退、除名、开除等方式,从党员队伍中清除出去。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党章对此作了严格规定。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党支部来接收,既要求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又要求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并进行严格的审查。党支部书记承担了发展党员审查把关的主要领导责任。本案中,XX同志既是入党申请人的介绍人,又是党支部书记,却既没有履行介绍人的职责,在未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下就介绍其入党,也没有认真履行党支部书记的职责,未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将一名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发展为党员。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落实主体责任决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见诸行动。每一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把这个担子挑起来,兑现向人民的承诺,让人民群众看得到、体会到、享受到从严治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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