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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市科技局套取科研经费发补贴  纪检组长受何处分?

2016-05-09 湘纪君 三湘风纪

案例
 XX同志,在2008年至2015年10月任X市科技局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本单位违反规定,在科技项目中弄虚作假,套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滥发补贴,违规列支项目专项经费,滥发稿酬、劳务费等违纪行为,监督不力。XX同志作为专门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领导,其监督不力的行为,构成了失职错误。市纪委立案审查后,于2016年3月对该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领导干部“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的规定。XX同志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纪委(纪检组)上述监督不力的行为,《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应当追究纪律检查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新条例规定就更加严格。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纪委(纪检组)是党组织中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的专门机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就包括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本案中,XX同志的行为,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而处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规定及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派往下一级党组织的监督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进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把纪检组工作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上来。派驻机构的主责主业就是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机构要准确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位定准、把职责找准,真正聚焦到中心任务上来,要体现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派驻机构的纪检组长,必须一心一意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驻在部门的执行情况,推进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日常管理和监督之中。不但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问题,还要早报告早处置。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而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条规定中的主体责任,既包括党委(党组)的责任,又包括纪委(纪检组)的责任。XX同志身为该驻在部门的纪检组组长,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麻木不仁,视而不见,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包括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提高监督执纪的能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把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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