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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地税局长不花公家的钱出入私人会所,给不给处分?

2016-05-10 湘纪君 三湘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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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赵某,某市地税局局长,中共党员。在地税局组织的一次座谈会上,赵某认识了当地一名私营企业老板王某。会后,王某以将来请教业务为由,求得赵某私人联系方式。其后,赵某受王某邀请,多次出入王某自己设立的高档私人会所,喝洋酒、抽雪茄。


释纪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吸收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实践成果,将治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纳入第八十七条。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进行利益勾兑和输送,也要认定为私人会所。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本案中,赵某作为市地税局局长,接受私营企业主王某的邀请,多次出入王某自己设立的私人会所,享受高档消费,属于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且情节较重,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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