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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简副局长收下2万元消费卡,为何不算受贿?

2017-05-31 三湘风纪

节点,往往是党员领导干部

收受红包礼金的高发期。

端午小长假刚过,

这个案例再次警醒党员干部,

伸手必被捉,红包“手雷”接不得。



案例

简某,某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员。简某偶然结识该市某宾馆法人殷某并与之交往,殷某告知简某在其所在税务管辖区域内经营宾馆和餐饮等行业,每年缴税金额较大。


2016年中秋节期间,殷某赠送简某1万元购物卡及所经营宾馆的价值1万元健身卡。此间和此后,殷某未谈及任何请简某帮忙的诉求。


评析意见

简某的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










具体来说: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与受贿行为的重要区别是:对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同时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因此,简某不构成受贿行为。

 

但是,简某在党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多次收受与其有监管制约关系的企业法人所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了廉洁纪律。

 

此外,简某接受、持有殷某赠送的价值1万元的高档健身卡,构成《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的相关行为,应当合并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应将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款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按受贿罪论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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